电话销售业务的合规要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键节点,也是电话销售相关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笔者因此一并论证。
(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1.对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关键点在于明知,即企业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数据来源是不合法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和判断:一是购买的渠道是否合法,即上游企业是否为合法的数据公司。二是购买协议中是否对数据来源合法性作出约定,明确上游企业保证数据合法性的义务。三是是否要求上游企业提供数据合法性的证明资料,包括提供给信息所有人的知情书、告知书和隐私政策等,以证明该企业收集、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数据是否经过信息所有人的授权和同意。如果企业在购买大数据产品中履行了上述注意义务,一般不会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还会考量数据是否经过脱敏,但是电话销售企业一般不会购买此类数据,因为达不到精准销售的目的。
2.对企业自己收集并使用客户信息的,关键节点在于是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规范的做法一般会在网页上作出明确提示,请有购买意愿的客户留下电话号码,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并提供服务。如果客户留下电话的,就可以视为愿意提供电话号码,并供企业自己使用。如果企业要把电话号码提供给第三方的,还要经过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如果没有上述提示,而是通过网络技术,信息所有人一点击页面即获取其电话信息的,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企业对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有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包括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明确管理权限,分配给销售人员的电话信息是否有登记;是否要求销售人员签署不泄漏、不带走客户信息的承诺书,离职时是否做好交接等。如果有这些措施,不但可以防范个别员工私自出卖、提供客户信息给他人的案件,即使出现案件的也可以明确责任,有效维护企业利益。
(二)关于诈骗类刑事犯罪
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并有实际履行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具备履行和客户协议的能力、意愿,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诈骗团伙。但为了有效防范电话销售中个别销售人员实施诈骗类犯罪,或者在诈骗犯罪案件发生后,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企业还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准确区分销售话术和诈骗行为的界限,规范电话销售人员的言行。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应当具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的危险性。在实践中,为了提高成交率,销售人员会使用一定顾客心理和沟通技巧,会说一些“好听话”,这是销售行业的普遍做法、工作特点,由于不具有让客户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的危险性,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在实践中有时确实不好把握。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常识,结合企业特点,制定销售人员的话术,重点规定禁止的话术内容,明确底线,既防止销售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又充分发挥其销售积极性主动性,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2.做好客户风险提示。企业可以在官方网站或者格式合同中,以显著的方式明确销售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也可以向客户发放告知书,提示客户注意、防范个别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明确客户投诉渠道和方式,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做好电话销售过程和内容的监控。可以采用数字化的电话销售系统,对销售人员和客户的通话进行全程录音,既便于巡查、监控,也有利于客户投诉时,进行回放、评判。如果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的,录音更是有力、客观的证据。如果是小型企业,没有能力购买电话销售系统的,也可要求销售人员尽量采取微信聊天的形式和客户交流,留痕备查。对于发现的夸大虚假宣传问题,立即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报警处理,并积极赔偿客户的损失,切忌视而不见,或者罚酒三杯,不了了之,否则有纵容默许之嫌。
4.把相关制度列入员工手册,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提出明确的要求,切实强化销售人员合规意识、树立企业合规文化,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企业在上述工作中,应当注重工作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当案件发生后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证明企业已经充分履行了管理责任,案件系个别销售人员的个人犯罪,与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