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直通披露时重点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直通披露过程控制,上市公司在直通披露时,应当在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信息披露的申请。以深圳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为例,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直通披露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正确准备公告文件及报备材料。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公告格式等的要求准备公告文件和报备材料。
2.关注公告类别。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完整、准确,包含披露文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3.及时补充更正公告。上市公司需及时关注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门在系统中就公告类别、备查文件、业务申请等事项的增删、修改、替换填写的反馈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
4.关注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及公告申请事项,或者删除公告。
5.注意停复牌。涉及停复牌的相关公告不能直通披露。如系统判断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条件,但上市公司同时申请了股票停复牌,系统将会给予提示。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需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应在信息披露申请界面勾选“申请停复牌”,并设置停复牌时间,同时添加与停复牌业务相关的公告类别。
二、对直通披露公告的审查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交易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后,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复、提交补充材料等。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新上市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的修正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1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3.公司触及前述第1项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公司触及前述第1项第(6)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鼓励触及其他业绩预告情形的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5.业绩预告免于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二)业绩快报的披露
1.上市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3.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盈利预测的修正公告的披露
1.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2.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计的本期业绩;(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五、信息披露的办理流程
1.准备公告文件及报备材料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公告格式等的要求准备公告文件和报备材料。
2.提交公告
① 登录业务专区
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业务专区,进入“信息披露业务”菜单,选择“信息披露申请”栏目。
② 创建信息披露申请
上市公司进入“信息披露申请”栏目后,选择“新建披露申请”,进入“信息披露申请”页面进行操作。该页面中“公司代码”和“公司简称”由系统自动填写,上市公司应填写公告份数、附件份数、拟披露日期、是否申请停复牌、拟披露报刊等信息。如果系统自动显示的经办人不是实际办理人,上市公司应修改相关内容。上市公司需注意准确填写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交易所发出的短信通知,告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申请的办理进展及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反馈意见。
③ 添加公告类别
④ 检查文件材料和填报数据
公告类别添加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已选取公告类别对应的“披露要点”及“需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点击右侧的“是”“否”“不适用”选项;并应特别关注披露申请中涉及的数据填报,确保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如适用)。
如对照后发现准备的文件不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如文件已上传,应进行替换。如页面中提示需进行数据填报,公司还应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数据。前述自查工作须在提交公告前完成。
⑤ 上传文件
⑥ 申请停复牌
涉及停复牌的相关公告不能直通披露。如系统判断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条件,但上市公司同时申请了股票停复牌,系统将会给予提示。
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需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应在信息披露申请界面勾选“申请停复牌”,并设置停复牌时间,同时添加与停复牌业务相关的公告类别。
⑦ 提交公告
上市公司对所有的文件和数据完成检查后,点击“信息披露申请”页面的“下一步”按钮,将显示“提交”页面。该页面增加了已添加公告类别的自查结果,供上市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如不予确认,可以返回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确认后点击“提交”按钮,此时系统将全面检查该信息披露申请是否满足直通披露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处于停牌状态,上市公司还需关注是否需要申请复牌,同时系统也将提示。
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包含需在交易日收市后才能提交的公告(如定期报告),则在交易时段该披露申请只能保存,不能提交,提交后系统也会给予相应提示。如果该类公告拟披露日期晚于下一交易日,系统也会给予相应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