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理退出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三种方式在启动主体、程序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各有不同,实践中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自行清算:基于解散事由的主动退出
自行清算是指企业在出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组织成立清算组,主动开展资产清理、债务清偿与注销登记的程序。这是最理想、最经济的退出方式,有利于企业平稳过渡,减少社会矛盾。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包括:(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2)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常见解散事由包括经营期限届满未续期、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撤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自行清算的核心程序包括:
1. 成立清算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指定清算组成员,通常包括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外部专业机构人员。清算组依法接管企业财产,履行清算职责。
2. 通知与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3. 清理资产与编制清算方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明确债务清偿顺序与剩余财产分配原则。
4. 清偿债务: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依次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务。
5. 编制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完成法人资格的最终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行清算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除财产处置外,处理其他事项时也应特别注意,如国有企业终止时的档案处理需要适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2年施行)等。
(二)强制清算:司法介入下的被动退出
强制清算是指企业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程序。该程序是《民法典》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旨在破解“解散不解算”的僵局,保障债权人与出资人合法权益。
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法人已出现前文所述的解散事由;
2.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这里包括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实践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历史原因长期“僵尸化”,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却未注销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普遍。强制清算的程序由法院主导,具体流程与一般企业清算大致相同。
强制清算的优势在于其司法权威性与程序强制性,能够有效打破清算僵局。但其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且需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证据收集能力。因此,建议在提起强制清算前,充分评估企业资产状况与清算可行性。
(三)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情形下的终极退出
当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清算具有以下特殊性:
1. 破产申请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这是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程序要求。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前,必须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体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2. 和解与整顿程序: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顿,调整经营结构,恢复偿债能力。若整顿成功,企业可继续存续;若失败,则转入清算程序。
3. 清算执行: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全面清理资产,确认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按法定顺序分配财产。
4. 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法院裁定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企业法人资格正式消灭。
破产清算程序严格、公开、透明,能够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防止个别清偿与资产转移。但其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且可能影响职工就业与社会稳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尚有挽救可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优先考虑和解或政策性重组,而非直接进入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