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2021年间监管部门仍保持较高的频率出台各项监管规定,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虽然始终没有等到资管新规后原本应作为配套规定落地的资金信托新规,但依旧面临着监管部门从经营治理到合规展业全方位的考核要求,行业的整顿规范工作仍在继续,规范前行依旧任重而道远。
对于行业重点监管规定,我们以直接规范信托行业和信托行业可参照适用两个维度予以简要区分,主要如下:
(一)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 《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
2021年4月2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为推进信托业风险资产化解和行业转型,针对信托公司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不良资产、风险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下发通知。
通知给信托公司化解风险资产提供多种途径,也鼓励信托公司与信保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就风险资产化解问题进行探索创新,明确提出了处置的大思路和方针。虽然该规定并没有通过公开渠道放出,但多种途径已确认了其实际的方式的内容。通知的出台也应对着行业风险暴露的现状,在整体行业风险事件频出,转型艰难的时刻为整体行业内的风险资产化解提供路径和方向。在可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如何妥善化解存量风险项目、合理处置风险资产也将成为业内各从业者所重点关注及考虑的问题。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2021年7月2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监管局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监督整治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通知的出台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一部分,着重针对信托公司通过设置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业务以及涉及的不当关联交易等问题。在通知所给予的过渡期内,妥善完成监管整治要求,确保业务合规转型,也考验着各信托公司管理的智慧。
(二)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
2021年2月8日,针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及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监管部门明确声誉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相应内部管理机制并应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工作。行业内声誉风险的管控,也是监管部门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正向引导,避免业内过往的混乱发展,推动行业基础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方式。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进一步规范化要求,在前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在业务开展中的风控主体责任,严格杜绝重要风控环节的外包。同时,对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放贷的比例,业务开展区域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信托公司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样应参照执行,由其对于信托公司消费金融类业务的合规展业起到重要影响和规范。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
2021年3月26日,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监管部门再一次发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查,对贷款用途穿透式实质审查,确保贷款资金与经营匹配,同时对于贷款期限、担保措施、贷后管理等提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房地产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融机构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情形层出不穷,亦是种类繁多,相应随着地产调控和经济影响,本年度房地产行业风险频出,也与前期金融机构未能审慎履责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未来各领域、各途径的合规放贷,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应重点审视的问题。
4.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2021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就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建议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内部的自我评估、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以及组织人员保障等必不可少,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始终要将其作为必须开展的必备原则性工作和前提,完成法律及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备任务。
5.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
2021年5月20日,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指令相应评价办法,明确了董事、监事的履职原则、方式及评价方法。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业内部分机构所存在的董监高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办法明确对于银保监会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
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2021年6月2日,为促进银行保险业的良性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下发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治理准则的通知,同样可以作为行业内部整治工作的一部分,通知明确了各主体的相应职责并强化内部治理的机制与规范,对相关机构的内部治理各方面均提出一定要求。同时,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
7.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
2021年6月9日,为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保监会经前期多次调研实践后下发针对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实施办法,也对各机构内部开展恢复和处置计划进行要求。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8.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
2021年6月11日,监管部门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比例、估值方式等均提出要求,正面引导现金管理类产品未来的安排符合资管新规及相关通知的相应要求,确保产品在有序增长的同时尽量避免风险的累积。
9.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为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下发的对其监管评级的通知,同时针对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执行。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设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和规范,也督促行业主体按照规定要求更妥善合规展业。
1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
2021年9月30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行为,银保监会出台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的管理规定。通知明确了大股东的界定方式并对其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从管理者层面出发尽可能避免银行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不当经营的工具,以达到规范机构合规经营,保护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2021年度信托行业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