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主体等方面存在竞合或牵连,从而导致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诉讼程序的选择等方面产生交叉和渗透。民刑交叉案件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点问题,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多集中在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面,确立了根据民刑交叉案件事实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的思路[1]。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的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
[2] 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3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第六条的规定“刑民交叉的处理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也应随主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该部分数额应当计入非法集资数额。 对于集资参与者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该部分事实原则上不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还是刑事诉讼所确定的赃款返还数额,在统一执行、分配时,应遵循“相同事实,相同处理”的原则,即按照借款数额、已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况等同一处理。”
[3]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纪要》(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4号),第五条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4]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第十条规定,审慎认定刑民交叉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讼争借贷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事、民事判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一)刑事被告人以其实际控制的财产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的,一般不认定出借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根据担保人的过错使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限额内承担责任。(三)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属于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或存在其他严重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不受前述三分之一限额责任的限制。构成共犯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5] 参见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6] 参见《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2期,第50-53页。
[7]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陕高法〔2007〕304号),“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因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而认定无效。”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 参见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丽景支行票据回购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313号】。
[10] 参见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11] 参见郑奎生、吕春英等保证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529号】。
[1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4]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6]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17]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8] 参见郑奎生、吕春英等保证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529号】,陈睿、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辽02民终10344号】。
[19] 参见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