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涉刑事查封,银行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
2023-01-28

一、前言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已经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固有的处理模式,受此思维模式影响,一些银行贷款有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因抵押物涉及刑事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置。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抵押物以违法所得购买,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优先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

二、案例

2013年3月,某行丽水分行与陈某签订《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252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宣布合同到期。同日,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某以其自有房屋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陈某从2013年5月开始未能按期还款,丽水分行按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合同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时,陈某辩称: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案涉房产是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购买,应当赔给原来的集资户,丽水分行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用于抵押的房产系用赃款购买,故陈某提出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丽水分行对抵押房屋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丽水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刑事裁判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丽水分行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而发生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判决丽水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规定及案例解析

首先,即使抵押房产系陈某以违法所得购买,丽水分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可知,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银行已按约定发放贷款、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银行对抵押物的违法性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另案判决已经将该房产以违法所得为由予以没收,也不影响银行就该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上述案例中们虽然刑事裁定认定案涉房屋系用非法吸收的款项以陈某的名义购置,但该裁定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仅因案涉房屋系赃款购买就直接否定丽水分行基于房屋抵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另外,丽水分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向陈某发放了贷款,未取得抵押权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丽水分行对涉案房产所设立的抵押权是善意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银行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刑事案件中因不涉及医疗费用,按照前述规定,丽水分行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银行方面的建议

(一)认真做实贷前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案涉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丽水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房产系赃款购置以及在贷前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丽水分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银行明知抵押房产系抵押人用违法所得购买,将被法院认定为抵押合同无效。为此,银行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前,应对所抵押财产和财产所有权人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财产所有权人有违法犯罪倾向,要谨慎介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的规定们进行贷款的审核与发放。

(二)有效实施权利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虽然颁布于2014年,但由于部分法官(包括银行法务人员)受“先刑后民”习惯性裁判思维的影响,在审理时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造成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被无故延长。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执行法院又往往以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退赔的对象,而否认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碰到类似情况银行应依据前述规定,主动与法官沟通,改变此前法官的固有想法。如果法官坚持按习惯思维判决,应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甚至是申请再审。

(三)无需等待公安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这在程序上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排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