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影响特种设备事故定性吗?
发布日期:
2023-02-22

导言:

本系列文章《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额度差额数百万》已经明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事故定性不同,即便二者事故级别相同,但处罚额度差额巨大。且在实务中,事故调查组存在将部分特种设备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建议适用《安全生产法》进行政处罚的情况,引发了较多争议。其中,争议焦点之一是,操作特种设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影响特种设备事故定性。本将结合监管部门答复和两起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

特种设备事故的正向定义和列举排除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两类特种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一类是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造成的事故;另一类是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同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的六种情况,一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即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领域发生的事故,如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二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是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是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是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业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从设备和操作人员两方面进行了定义。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方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要求,一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还包括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人员;二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三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中的“特种设备相关人员”与事故定性无关性分析

笔者在协助处理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中,有关监管部门多次提出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中的“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范围决定事故定性问题。一种情况认为,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另一种情况认为与第一种情况相反,即未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就此部门,笔者专门以“留言”咨询了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如下:

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影响特种设备事故定性吗? 

也就是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中的“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维修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相关方,不仅限于持有或不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原因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为此,如果实际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未取得或持有过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形,实务中大量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中,存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也存在未持上岗的情况。

如,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7月22日公示的《林芝市某建材有限公司“4·27”蒸压釜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其中,事故定性为:“本次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安全联锁装置缺失的情况下,聘请无资质的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蒸压釜操作人员李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且上岗前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仅凭经验手动关闭事故蒸压釜釜门,在安全手柄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缺失的情况下,釜门未关闭到预定部位开启蒸汽输送阀门向蒸压釜送气,釜内压力逐步升高后发生蒸压釜爆炸事故。”

还如,天津港保税区于2021年9月17日公示的《天津港保税区“1.18”一般叉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作业人员陈某某,按照法定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在有效期内;事故原因系作业人员陈某某“未按规定鸣铃并对周边环境观察不细致”造成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