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 | 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系列专题之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基础逻辑和外部监管环境(一)【内在逻辑与体系搭建路径】
发布日期:
2023-03-08

在本系列专题的开篇中,我们对本专题所涉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的界定方式进行明确,在这个系列专题里,我们将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界定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进而重点分析阐述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过程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问题。在对经营治理体系搭建过程中所涉及具体问题探讨前,我们首先从经营治理体系搭建的内在逻辑角度进行分析和考量,探究其搭建的动因和必要性,对体系搭建的路径进行简要阐述

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的内因

我们通常理解,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其发展历程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信托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不同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的产物。行业起步、发展的初期,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宏观经济政策角度鼓励金融行业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信托公司在是这个大背景下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此期间内,发展的需求大于内部管控的要求,行业内也普遍将信托公司定位于“影子银行”的身份,而信托公司也接受了这个定位,通道业务的大量开展,信托公司依托制度优势成为了资金募集中介的角色。随着近年来整体政策调控的影响,对于信托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也产生了一定变化,同时原有快速发展时期所遗留的问题不断暴露,整个行业也在思考着转型和调整。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各家机构对于自身内部管控的需求逐渐提升,并在不断寻求内部管控和发展的平衡,更注重长期稳定的发展,而非单纯追求短期盈利。

回顾整个行业过往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们当下所关注的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问题的内因是基于发展和转型的内在需要,再结合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从内外两个层面促使信托公司逐渐从脱离以往一直以来“影子银行”的身份和定位,寻求回归信托制度中本身受托人的定位,实现从资金募集中介转变成信托服务中介的定位转变。在定位转变的基础上,相应配套化调整内部治理结构、部门岗位设置等安排,以及实现自身定位调整和业务开展需要。

除此之外,从更高层面来看,强化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经营治理能力,也是国家对于防控金融风险,避免金融机构风险外溢,从而规避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

二、信托公司现有经营治理体系中常见问题及其原因

如开篇中所述,近年来信托公司涉及经营治理相关处罚事件呈现逐年走高的趋势,对于其中涉及的典型问题,在监管部门近年来先后发布的多份行业内整治市场乱象、促进合规建设的文件和多份具体罚单中均有所列示。实践中,信托公司现有经营治理体系中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与股东相关的股东出资、资质、利益输送、滥用股东权利等问题,与“两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关的任职、履职等问题,与制度相关的制度不完善、不合理、不健全等问题,与具体交易相关的关联交易、多层嵌套、规避监管等问题等。

还是以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针对近年来行业内部集中出现风险事件的几家信托公司,其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除特定业务违规外,其余内容均指向了公司经营管理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就信托公司前述经营治理中所常见的具体问题,纠其内部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缺失,更具体的可以体现为管理制度机制本身的缺失以及制度执行中所存在问题,借用监管部门常用的官方解释口径来说,可以解释为不同程度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再进一步针对制度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来看,又可进一步分为股东和信托公司之间所存在的问题和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层、员工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最典型的可以体现为存在股东越过公司制度或直接间接干预公司经营、员工管理失当等等问题。因此,从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和内在发展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实际的经营发展情况。

三、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我们充分了解经营治理体系搭建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一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的经营治理体系,我们认为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构建一个相对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体系时,兼顾且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通过与不同信托公司之间的接触,我们认为从信托公司内部视角来看,可以将前述各方利益的平衡进一步解释或划分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信托公司自身(股东)和投资者/受益人利益平衡,以上三个角度也是我们认为信托公司在经营治理体系搭建中需要重点考虑的角度。

具体来看,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源于《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制度本身,突出可以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这其实也是在常规公司中都潜在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是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考虑的问题,例如股东知情权、提名权、获取收益等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制度搭建时予以关注。

与前述股东之间利益平衡重点在乎保障小股东权益不同,信托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重点在于对股东权利的适当限制,避免股东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治理的过渡干预,确保公司独立自主经营。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也是金融机构股东和普通公司股东的重要区别,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具有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金融领域属于强监管领域,其经营方向和模式等也主要源于国家对应监管政策和特定领域的要求,因此在金融机构经营治理过程中会突出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和引导,一定程度上也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受限,股东对公司影响力存在一定弱化。相应的,在这个阶段我们也可以进一步针对股东或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以及潜在的局限性的不同分别考虑相应的体系安排。从股东背景来看,可以把信托公司区分为国资股东背景和民企股东背景(或可理解为控股),二者对于公司经营治理的模式要求和潜在局限性问题有着显著不同。以我国大样本下的公司实际情况为例,国资控股企业往往在经营层面更追求合规管理,往往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而民企控股企业往往更追求效率和收益,相对业务更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较多不可控性。具体反映到信托公司层面,前述特性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以风险状态来看,国资控股信托公司在内部流程有着更多要求,同时往往强调集团企业统一管理模式,将集团公司要求逐级下沉到所持股公司,这样也导致从信托公司管理层面看,对于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要求甚至部分自身管理权限被集团公司收走,独立自主经营可能受到限制和制约。区别于国资控股信托公司受限于集团公司和国资管控整体要求,民企控股信托公司最大问题在于大股东对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的过渡干预所可能形成的风险,直接致使公司自身管理层无法对公司实行有效管理,进而产生如不当关联交易以及信托公司沦为股东利益输送的工具等问题,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明天系、四川宏达集团等持股的信托公司所爆发的风险事件。因此,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或者更确切的体现为权益的平衡,实现信托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最大限度减少股东对经营的影响也是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中尤为重要的一环。

最后一点,也是信托公司相较于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为特殊的一点在于需要考虑信托公司自身(股东)和投资者/受益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对于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往往基于其自身业务经营模式和安排,其经营治理环节通常需要考虑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但信托公司的区别的在于,信托公司的经营治理所需要考虑的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信托制度诞生就作为信托制度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信托制度独有的特点和机制。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反映在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也要求信托公司审慎、尽职的开展相关业务,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但从过往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信托公司所谓业务“创新”安排或违规行为实质上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忽略了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也导致部分风险项目的产生,因此在信托公司自身经营治理体系搭建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仍应在每个环节审慎设置与考量,避免因自身或股东利益考虑而忽略投资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产生,真正通过制度体系搭建引导业务发展实现二者的有效平衡。

四、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的基本逻辑和方向

结合前面所说,对于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搭建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并实现相关方利益的平衡。另外,具体到经营治理体系搭建的基本逻辑和方向,我们还可以从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两个角度进一步考虑在体系搭建过程中的重点方向。

在公司治理角度,可以着重参考《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所确定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确立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上,建立符合信托公司经营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同时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关于内控制度建设,通常所参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明确的企业建设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要素,其中具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均可以作为有效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