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与合规|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
2023-03-23

“币圈一日,股市一年”。相比传统股市慢速版的“过山车”体验,全球范围24小时不间断交易、不设置涨停板机制、无惧证监会的问候,使得在币圈“下注”的投资者短短时间内即有创造百倍、千倍甚至更高收益的可能。但殊不知,币圈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样远高于股市。

一、中国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鉴于虚拟货币的技术载体区块链技术先天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无法实名追溯、难以由单一节点控制)的自由主义特质,各国监管层早已关注到将该技术非法应用于公开金融市场时潜在的巨大风险。为此,国务院各部委及相关行业组织曾针对区块链及虚拟货币发布了多项监管规则。

(一)区块链及虚拟货币监管大事记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声明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禁止国内各金融、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虚拟货币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活动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国内ICO(initialcoinoffering)。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发行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警示用户对于变相ICO可选择举报、报案。

2018年1月17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加强日常交易监测。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从已公布的监管规则来看,针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专门性规则目前仍以行政性规定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融资提供服务等非法融资行为。其中ICO及为ICO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

(二)已确认ICO、虚拟货币交易所及相关融资、结算、中介行为的违法性

央行等七部委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九四公告”)中确认:“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该规则被视为是认定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违法性、全面禁止国内虚拟货币融资、交易的纲领性规则,标志着各部委均明确否认了虚拟货币融资业务全流程的合法性,关闭了将相关产业纳入行政认可的合法新兴技术的通道,同时要求社会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表明对此类交易不会给予法律保护。对于虚拟货币投资者,这也意味着其在币圈投入的所有经济利益再也无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得到保护,该口径已在相关民事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得到确认。

自九四公告叫停ICO等活动后,国内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活动迅速转入地下及海外。

二、虚拟货币刑事风险的主要类型

加密市场惊人的“造富”效应,极大地刺激了投机行为,也暗藏了危机。虚拟货币能够全球范围内实现资金的快速转移,但同时非面对面接触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不法分子打着创新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与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新型犯罪不断增加,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一)诈骗风险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区块链技术和加密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高,使得炮制各种骗局成为可能。典型手法主要有:

一是ICO骗局。不法分子向公众发售没有任何实体项目支撑、无应用价值的“空气币”,破发后关闭平台,套现跑路。此种骗局往往表现为白皮书造假,项目无实际应用场景,无原创技术代码;虚构项目团队成员资历及背景; 发行总币量、流通量、转账交易记录等不可查询; 币价上涨并非由于技术突破或项目进展,而是依靠各式营销;在小平台上线,允诺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吸引投资者加入。

二是项目代投。代投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区块链项目投资。由于监管原因以及对项目技术缺乏了解,国内众多投资者选择通过代投参与ICO。投资者将自己手中有价值的虚拟货币转给代投人,用于购买新发代币。整个过程并不公开透明,且双方信息极不对称,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三是虚拟货币“杀猪盘”。不法分子通过婚恋交友等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以投资盈利为诱饵,误导其在可后台操控资金走势的假平台购买虚拟货币。采用“钓鱼”的方式让被害人先有获利,待大量追加投资后,再以拒绝提现申请、拉黑等手段,侵吞被害人的资金。这类案件发案量持续上升,是虚拟货币与电信网络诈骗嫁接的新产物。

相关案例:

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书” 张卫明等人诈骗案为例,A公司主要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白富美身份骗取客户信任在平台投入资金,之后给客户发假的涨势截图,让客户加大投资,等客户资金投入够多时就以公司崩盘停用平台,再重新启用新的平台继续以此赚钱。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二)传销风险

虚拟货币传销是金融传销的一种,以推广区块链技术和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通过夸大应用场景和升值前景,对犯罪手段进行包装升级。不法分子伪造各种区块链投资项目,将新概念作为炒作噱头,将线下传销移植到线上,并衍变出交易所模式、算力收益模式、金融理财模式、联游模式等多种花样。虚拟货币传销的基本操作主要涵盖犯罪团伙拥有完整的业务系统,包括在境外架设服务器,搭建网站、交易平台,发售代币,开发智能合约和APP等;参与人按照项目要求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主要有用法币购买或用主流币兑换平台代币,出质主流币或平台代币,购买、租赁矿机、算力等,并根据投资金额和先后发展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社群推广、媒体报道、组织授课、社区宣讲等方式大肆宣传,以高收益引诱参与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计酬方式包括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静态奖励入会即享有,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收取固定收益或炒币升值产生收益;动态奖励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下线总投资额作为返利依据,动态奖励是获利的主要来源。代币的发行和价格变化,平台上充值、返利、提币等所有业务都是人为在后台操控,可随时关网跑路。虚拟货币传销的业务模式更复杂,迷惑性更强,危害也更大。

相关案例:

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书曹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参与涉案的虚拟货币投资后,在成都地区发展自己投资团队,多次进行“理特币”“摩哈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宣传,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洗钱风险

不法分子汇集上游犯罪资金后,将其分拆或层层转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注册账户内,将其兑换成虚拟货币,出售后资金回笼流至指定账户。虚拟货币洗钱能够绕开主权国家的外汇管制,可自由选择兑换路径,通过众多地址、账户以及各类应用进行混淆操作,实现同链或跨链传输、转移和兑换,最终线下变现。与借助传统金融系统进行资金转移相比,虚拟货币交易链网更加复杂,能进一步模糊资金流出地和流入地,更有效地避开监管和追踪。

相关案例: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机关办理的一起陈某某洗钱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丈夫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潜逃,仍用其丈夫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后所得9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比特币后转给其丈夫,其将买车所得款项打给了两个比特币矿工,以此兑换比特币秘钥给了丈夫,丈夫在境外通过秘钥掌控了相关比特币并兑换成资金。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结语

尽管虚拟货币向来以安全、保密、便捷著称,但是在其成为可靠合法的交易手段前,必然要面临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规制。对于每一位投资者,每一家企业而言,清楚地认识虚拟货币背后的法律风险,尤其警惕相关的刑事责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楚洞察管理政策的风向标,才能在投资经营中降低风险、稳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