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商规 | 上市银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要点及流程——银行监管与合规专题
发布日期:
2023-04-11

上市银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受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作为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受国资委监管,作为银行股权的无偿划转,受银保监会的监管,作为上市公司股权的无偿划转,受证监会的监管。本文即从国有资产监管、银行监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三方面介绍上市银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时应注意的要点及其流程。

1.国资监管下的相关规定

(1)关于无偿划转的批准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机构根据国有产权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流转存在以下不同的批准机构:

无偿划转类型

批准机关

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

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

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

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

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

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2)关于无偿划转协议风险控制及协议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3)关于无偿划转的程序

《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详见本文“关于无偿划转的程序”。

2.银行监管下的相关规定

(1)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实施办法》第九至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入股条件以及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情形,故银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时,划入方应当根据符合《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要件。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

企业作为主要股东[1]或控股股东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受让方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申请批准。因股权转让导致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股东变更相关信息。

(2)关于股权变更的报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申请变更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报告机关。

银行类型

申请变更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报告机关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5%以上

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

5%以上

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以上、5%以下

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

1%以上、5%以下

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3)关于章程修改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3.上市公司监管下的相关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准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2)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通股股份)需要增加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详见本文“4.关于无偿划转的程序”。

4.关于无偿划转的程序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银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2]主要流程如下:

步骤

事项

说明

第一步

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第二步

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转让方在转让前,应当按照其章程、“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履行包括党委会前置研究、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等程序;

(2)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民主管理规定,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步

通知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划出方或划入方发行信用债产品的,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在募集文件中的承诺,进行信息披露、通知召集持有人会议、采取对投资人的救济措施。

第四步

审计、清产核资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五步

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无偿划转协议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步

履行外部审批程序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七步

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

根据《暂行规则》第六条规定,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

第八步

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

根据《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

第九步

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根据《暂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十步

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步

向银保监局报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步

修改公司章程并向银保监局报告

(如涉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此外,无偿划转事项如涉及反垄断监管项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还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取得控制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包括股权收购、认缴增资和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

[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以划转股份数额不超过5%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