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设置与具有特别表决权企业上市实务(一)
发布日期:
2023-04-20

对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按何种比例行使表决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意思自治范畴,无过多的强制性干预;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考虑改制并上市时,因上市后将牵涉较多方,尤其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具有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需受到更多的强制性约束。本系列文章主要围绕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设置“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全过程展开,结合注册制全面铺开这一背景,为公司如何设置特别表决权并带着特别表决权上市提供指引。本系列第一部分,主要涉及我国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设置的由来,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及其优缺点、设有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时点四方面内容。

一、我国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设置的由来

1993年12月至今,《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在2018年以前,国务院未对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作出任何规定,导致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囿于“同股同权”的要求。因缺乏明确依据支撑,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多数选择赴海外上市,如阿里巴巴、京东、百度、腾讯音乐、小米、美团等。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明确“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2019年1月至3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充分借鉴香港联交所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20年4月至6月,在充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2021年10月至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等配套规则,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明确了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这一种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未来将作为设置特别表决权在法律层面依据。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等分别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注册制改革全面铺开,包括主板市场在内的境内资本市场均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上市后,交易所将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W”特殊标识,直至不再有表决权差异安排才会取消。

至此,我国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设置有据可依,具有特别表决权企业在境内任一板块上市亦有制可循。

二、公司股东特别表决权及其优缺点

特别表决权,通常又称“表决权差异安排”“双重股权结构”“AB股”,指公司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且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除表决权数量之外,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拥有普通股份的股东相同。

特别表决权一般由创始团队持有,实质是投资者与创始团队之间基于信赖关系形成的一种权利安排,此种信赖关系的基础包括创始团队经营理念、声誉名望、其专属人力资本价值、兼任董事或管理层所负有的信义义务等,具有人身依附性。投资者通过让渡部分表决权置换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机会,创始团队得以缓解融资压力,获得稳定的公司控制权,并掌控公司经营决策。

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核心目的及最大优势在于:创始团队在实际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仍能保障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解决公司持续融资与维持控制权稳定之间的矛盾,抵御恶意收购,利于公司稳步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因此,创始团队通过所持股权对公司控制力的强弱是考量公司是否有必要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核心标准。

此外,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劣势在于:一方面,“同股不同权”情形下将带来表决权与风险承担不对等问题,如创始团队通过滥用表决权恶意牟取附属利益(如滥用特别表决权恶意通过与创始团队之间的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竞业交易等),相应风险却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将侵害拥有普通股份的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如投资者与创始团队之间的信赖基础崩塌,即创始团队的经营理念或其专属人力资本价值不再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或发生道德风险等,仍由该团队掌握特别表决权将成为公司发展的一大绊脚石。

三、设有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

全面注册制后,除财务指标外,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对设置特别表决权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基本一致,而北交所、新三板多了公司类型和运行期限的要求。按拟上市板块的不同,针对设有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不同的上市准入特别条件如下(需特别注意,除满足下列条件外,还应满足一般公司上市的其他条件):


主板

科创板

创业板

北交所

新三板

公司类型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仅限科技创新公司

财务指标

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运行时间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无特别要求

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无特别要求

参考港股市场对设置特别表决权上市企业的行业限制规定,明确要求带有特别表决权拟上市的公司应为具有高增长性业务、具有机构投资者实质性投资的创新产业公司,如互联网、生物科技等成长型公司。经检索境内带有特别表决权成功上市的公开案例,均为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其他板块暂无实例。“科技创新公司”因其轻资产、创新属性、研发阶段需高投资等特征,融资过程中创始团队股权极易被大量稀释,因此,相较于一般公司,“科技创新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需求较强且较为常见。虽然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对公司类型无要求,但对除“科技创新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可能确无必要设置该安排,以免影响后续公司整体估值及其上市后股票的流通性。

四、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时点

根据现行有效的各板块上市规则,无论公司在哪一板块上市,上市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特别表决权,即只有上市前可设置特别表决权,上市后不可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现行有效的各板块上市规则,无论公司在哪一板块上市,股东大会做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需回避表决,新三板明确规定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经检索并梳理在境内带有特别表决权成功上市的公开案例(按上市时间排序),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简称

股改时间

设置时间

申报时间

设置时间与申报时间间隔

上市板块

1

优刻得

2018914

2019317

201941

15

科创板

2

九号公司

无(该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

2015127

2019417

1541

科创板

3

精进电动

2016111

20191014

2020623

253

科创板

4

汇宇制药

2020325

2020527

2020122

189

科创板

5

经纬恒润

20201028

20201018

2021629

254

科创板

6

思特威

20201221

202073

2021628

360

科创板

7

云从科技

20191210

202091

2020123

93

科创板

8

奥比中光

20201027

2021130

2021629

150

科创板

经梳理上述公司问询内容,对于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时间与申报时间较近的,如优刻得、汇宇制药、云从科技等,在上市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均就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时间较短,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稳定、有效,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条件规定(即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针对此种情形,答复思路主要围绕:(一)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对此前发行人稳定、有效的控制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二)设置特别表决权程序合法有效;(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潜在调整现有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实操难度较大(如股本结构分散、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现有特别表决权安排具有实际层面的稳定性。

为避免上市审核中对运行时间引发关注,如在上市前拟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建议尽早设立,可在股改时一并设置,或参考北交所的要求,确保在申报前特别表决权安排已运行近一年。

综上所述,设置特别表决权的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未来将越来越规范化。设置特别表决权有利亦有弊,公司是否有必要设置特别表决权,在于创始团队对公司实际控制力的强弱。在全面注册制下,各板块均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创造了准入条件,至此,境内资本市场各层级均可设置特别表决权。公司拟设置特别表决权,且有未来上市的规划,设置特别表决权宜早不宜晚,以确保在申报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平稳性与有效性。

[1] 于2023年2月17日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