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丨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需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
2023-06-30

董事高管作为公司运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人物,其一举一动都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指向公司董事高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承担相关责任。本专栏此前探讨过董事高管对于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自身办案经验,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需承担责任的其他几种主要情形。

一、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禁止关联交易,但明确在关联交易情形中损害公司利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关联交易往往较为隐蔽,对于此类案件举证属于关联交易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多方收集证据予以佐证关联关系。且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禁止关联交易,故即便存在关联交易,还需举证证明公司利益由此而受损,对此一般从交易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交易物品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等方面进行主张。

部分公司董监高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采取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的方式以规避责任,但是在会议表决过程中却不回避、仍然行使表决权。虽然现有法律并未对于在表决关联交易过程中具有关联关系的董监高行使表决权作出明确限制,但如被认定行使表决权时掺杂其个人利益、滥用董监高权利、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则仍然面临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置备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制定公司法时没有明确如果相关材料没有制作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公司董事、高管等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下,赋予公司股东向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此种董事、高管承担责任的情形意在更为周延地保护股东知情权,需要承担责任的董事及高管是公司章程或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承担相应工作、需履行相应职责但却没有履行的人员。该类案件涉及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需满足董事、高管未依法制作、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该行为给股东造成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对于未依法制作公司文件资料的证明责任存在转移,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查询,公司股东证明前述事实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管,公司需证明已置备有关文件资料,董事、高管需证明履行相应职责。

三、董事高管作为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管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当公司董事及高管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其就承担了清算职责,例如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等等职责,对于公司清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即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如在清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该情形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及债权人均有权主张其承担责任。

四、董事高管对于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有过错

公司董事及高管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在股东转让股权情形下,公司董事及高管负有协助受让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受让股东损失,而公司董事高管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类纠纷中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主要需要理清究竟是谁在拖延办理登记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是受让股东没有及时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没有及时提请变更登记导致,还是公司董事高管故意或重大过失拖延办理导致。如果董事高管及受让股东均有过错情形时,应当减轻董事高管的责任。

五、董事高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多种禁止情形,具体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在自己或自己指定账户下存储、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出借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佣金归自己所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前述所列的禁止性行为,不但可能面临公司、股东或他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例如侵占公司财产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收受贿赂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等。

六、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存在兜底条款,写到“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即除目前公司法、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及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人民法院认为董事高管的某些行为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且有公司或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受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可能判决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另虽然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于董事高管承担行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对一些事项处于决策者的身份,故在一些事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公司董事高管经常作为直接负责人或责任人面临行政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阅读延伸

笔者认为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一定要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对于其分内工作要做好决策及监督工作,尽到勤勉尽责及忠实义务,对于文件签署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多种责任承担问题。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推出董监高责任险作为董事高管在行使职责过程的一种保险保障。但是需提示即便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也并不代表董事高管可以任意妄为,董事高管故意而为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或已被认定相关不诚信等行为并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