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拟上市企业应注意的十个知识产权问题——系列之二
发布日期:
2023-07-24

根据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办法的要求,结合以往的案例和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梳理了与企业上市相关,应该予以关注的十个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供拟上市企业参考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维护和管理

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最为重要和基本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因为无论是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并且需要缴纳年费或者申请续展来维持其法律有效性。商业秘密也有防止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的义务,否则一旦错过期限或者导致泄露,将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实践中,不乏有企业因管理疏忽导致其权利丧失而不自知的情形,譬如2010年1月,创业板发审委审核苏州恒久IPO通过,随后有媒体发表质疑文章,声称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1件实用新型专利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没有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媒体曝光后引起证监会重视,2010年6月13日,证监会作出《关于撤销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苏州恒久随后公告归还募集资金本息。

在此,笔者梳理了知识产权项目中应当予以充分关注的维持其法律效力的项目和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兰台知道 | 拟上市企业应注意的十个知识产权问题——系列之二

二、技术人员的稳定维持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公司的核心力量,也是专利、技术秘密等权利的产生来源。在科创板的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中也专门列明:“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对于技术人员的维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笔者认为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对于专利申请时,所有对发明技术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要列入发明人。这既是对于发明人的肯定,也是发明人申报职称、奖项的依据;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发明人曾经从事何等技术研发的证据,对于跳槽带走原单位技术,在其他单位不正当使用甚至申请新的专利的行为也有规制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定义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适当扩大核心技术人员的群体,有利于企业在应对技术人员离职时,对外披露时可以进行合理解释,以免产生市场恐慌。

其次,企业在上市准备过程中,对于技术人员要有股权激励措施,这样才能让技术人员有所期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更加激励他们勇于创新,在上市后为维持和提升股价做出贡献。对于科技人员所持股份减持的时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考虑适当延长。一般的原始股锁定期是1-3年,科创板的是3年。如果需要延长,则需要企业与科技人员双方签署特定的文件予以明确。

另外,对于新入职的技术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既是保护技术秘密需要采取的形式要件,更是防止恶意跳槽,被竞争对手“挖墙脚”的法律措施。同样重要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有必要的,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换取技术人员在离职后的不得在与原企业有业务竞争,包括离职人员自行创办的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单位任职,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技术队伍的稳定。

三、确保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因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导致上市遇阻的情形并不罕见,2009年11月,安徽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上会被否,其原因之一就是尚未变更注册商标所有权,使其公司商标所有权难以确认。2007年9月,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被暂缓IPO审核,11月27日上市被否,其原因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是该产品所使用的“康恩贝”商标,该商标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所有,公司的主要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

其他在专利领域比较典型的事例是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譬如: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田光磊在2018年1月之前为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在离开原单位未满一年的2018年12月作为发明人为公司申请了专利,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该专利可能要归属其原单位,由此引发权属纠纷,导致上市暂缓。2019年11月,歌尔声学对拟上市企业苏州敏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5件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其中涉及苏州敏芯微电子的副总经理梅嘉欣(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从歌尔声学跳槽的员工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影响其上市进程。

为此,笔者梳理了在知识产权权属领域经常发生权属纠纷的情形,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职务发明情形下导致的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含3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实践中出问题较多的,集中在调动工作后1年后又在其他单位申请相关发明创造专利,作为拟上市企业,一是要防止在雇佣技术人员后,以企业名义申请与该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同时也应防止技术人员将在本单位研制出来的技术,离职后到同行业其他单位再申请专利。

另一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提供物质条件的单位。拟上市企业与高校或者研究机构,尤其是与高校教师合作的时候,如果担心将来成果的归属,特别要注意与这些机构签署协议,就知识产权成果作出书面约定,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职务作品情形下的权属不清

职务作品是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个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另一类是特殊的职务作品,包括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单位所有。

拟上市企业需要了解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免上市过程中遭遇投诉。

(三)委托开发、委托设计、合作开发的情形下权利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再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无论是技术领域的委托开发还是著作权领域的委托设计,如果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受托人。所以拟上市企业委托其他主体进行技术研发或者产品设计时,如果想获得委托成果的所有权,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方所有。

对于合作开发的成果,双方可以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属于共同完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权属转移

如果知识产权属于从他人名下受让所得,则一定注意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对于商标和专利而言,其权利转移除了签订书面合同外,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专利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并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才视为转让成功;商标需要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申请,并且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后才视为转让成功。其转让生效日期,专利是登记之日,商标为公告之日。

(五)知识产权许可条件下应当注意的问题

拟上市企业如果是通过他人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的,除了签署相关的许可合同外,还应当注意许可事项下是否潜在有对将来持续盈利不利的因素,并尽量在上市之前予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或保证。在许可条件下通常产生的对企业持续盈利的影响因素有:

1.许可的类型,许可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对被许可人而言独占许可是最为稳定和有利的,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相关权利,在排他许可下权利人自己也使用,普通许可下存在相关权利被再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后两种情况会导致市场同质竞争的潜在不利因素,因此需要予以披露和采取防范措施,譬如变更许可类型。

2.许可的期限和实施范围,这也是许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一旦时限届满不再许可或者地域受限,则必然会对企业经营发展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需要提前采取措施,譬如延长许可期限,或者变许可为转让等。

3.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对于著作权和专利而言都有最长的保护期限,许可的期限不能超出上述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对于商标而言理论上通过续展可以无限延长,只是需要权利人保证按时续展。

4.关联方的许可,在存在关联方许可的情形下,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会对经营有不利影响,这种情形,能够将许可转为转让最好,或者通过更为细致明确的约定,譬如许可费、许可期限等,消除关联关系可能导致的不确定因素。

总之,从上市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希望知识产权能够为拟上市企业保驾护航,为企业的持续盈利提供支持;不因知识产权的问题影响企业运营和发展壮大。为此,拟上市企业在满足上市财务指标等基本条件后,应该在上市前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体检,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出预案,以免在上市启动后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