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等是谁?
发布日期:
2021-08-26

作者:杨敬、刘圆圆


2016年12月9日印发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17年10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作出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

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新《安全生产法》,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是每个员工的法定义务。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就是责任到企业全员。


新《安全生产法》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安全事故和风险出现后的追责情况。但这些“人”,在企业中是如何界定的,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的有关答复,分析说明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是哪些人,也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就公众留言回复汇总显示:


2021年7月21日,咨询[1]:<<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负责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多见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没有实际控制人?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当日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根据上述答复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具体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具体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登记部门显示的登记人员即是公司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与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分的决策权,如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则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也可能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二)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等,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三)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认定主要负责人的实质性要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的,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认为,在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时,还注意以下几点: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1)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2)特殊情况:

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法定代表人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有可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追究责任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其他负责人


2021年6月11日,在国务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副部长答记者问时,回复了关于其他负责人的相关问题:


“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从业人员


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就公众留言回复汇总显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范围,不仅限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021年7月29日,咨询[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 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咨询时间: 2021-02-03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当日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注释:

[1] https://www.mem.gov.cn/hd/gzly/lyhf/202107/t20210723_392735.html

[2] https://www.mem.gov.cn/hd/gzly/lyhf/202108/t20210802_393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