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遭遇网络电信诈骗,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索赔?
发布日期:
2021-10-12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企业也是犯罪分子“垂涎”的对象,成为重灾区。企业的财务人员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最终被骗转账,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此时,用人单位认为财务人员与一般劳动者不同,应当具备更强的警惕性,并且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需要承担,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呢?本文旨在结合近几年的司法裁判案例探究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并给用人单位建议以防范、应对该类风险、纠纷的发生。


一、 网络电信诈骗的套路


笔者通过检索的案例发现,犯罪分子对于企业的网络电信诈骗路径惊人的相似、“屡试不爽”:犯罪分子一般会通过邮件或者打用人单位电话的方式谎称是用人单位的领导,并以工作原因或者个人微信不方便为由要求收到邮件或者接到电话的员工(通常为财务人员)加其个人QQ账号(后文简称“诈骗账号1”,账号名称是单位领导的人名,并且其个人信息栏中显示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双方互加账号后,诈骗账号1会将这名员工拉入一个QQ群,QQ群中会出现另外一个公司员工名字的账号(后文简称“诈骗账号2”),诈骗账号1、诈骗账号2在群中一般会讨论一些关于业务合同的话题让员工相信诈骗账号1确实为公司领导,最终会以退回保证金等理由要求财务人员给指定账号打款,员工信以为真,在没有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打款,最终被骗。


不难看出,员工被骗的重要原因在于未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并且就转账事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再加上用人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被骗。


二、 用人单位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向员工索赔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上是法律规定层面对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该条规定关于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似乎设置了一个前提即只有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员工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因员工的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因为双方没有关于赔偿责任的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法律规定的文意角度进行理解,那么在具体的单位遭受网络电信诈骗类案件中,法院裁判员工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必须是双方有约定呢?


笔者通过检索的案例发现,大部分裁判者并未将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放在是否有约定的基础上,而普遍认为对于单位的损失劳动者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张某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并未明确回应劳动者所主张的双方没有赔偿损失的约定而是直接以“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为由判决劳动者赔偿部分损失。再如,某酒店有限公司与阮某、陈某、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对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行了阐述,认为“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同样,在某律师事务所与徐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持同样的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乃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用人风险。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徐某显然对某律师事务所损害结果不具故意。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则需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如构成重大过失,则劳动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且应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在向员工索赔案件中,裁判机关更加关注的是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并非仅仅关注双方是否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从该裁判观点上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关于赔偿损失支持的依据更多采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过错责任”认定规则。


三、单位遭遇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认定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


根据搜索的各地相关案例,笔者总结裁判机关认定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用人单位是否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对财务付款流程有明确规定,该制度是否通知、告知员工;2.用人单位的日常财务工作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洞;3.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有明确的约定;4.劳动者是否具有财务从业资格、是否经验丰富、从事财务工作时间长短;5.对于付款事项劳动者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其中对于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一)财务人员是否在付款前核实发出指令的人员身份、对大额汇款是否足够谨慎,是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的关键


从网络电信诈骗的套路不难看出,员工被骗的重要原因在于未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即进行大额转账,因此该类案件中裁判者会重点考量用人单位以往付款的流程,一般需要向用人单位领导确认后付款,而在该类案件中往往劳动者麻痹大意、缺乏警惕性,未经确认即转账,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


某律师事务所与徐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律师事务所并无通过QQ安排徐某工作的情况,徐某主张受骗时误认为QQ的使用者是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某,但是彭某从未使用过QQ与徐某沟通联系,并且该QQ号属于新加账号,另外存在两个所谓的“彭某律师”。通过不同的QQ分别与徐某联系,聊天界面亦存在明显不同。徐某作为某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负责用人单位的钱款收付及相关财务工作,应负有相当地谨慎注意义务,而徐某仅仅通过QQ聊天就将某律师事务所大额资金转入陌生账户,且在转账前未采取任何以往的工作方式进行联系确认,应当认定其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二)用人单位财务制度的缺失并不能完全免除劳动者的谨慎义务


在该类案件中,劳动者一方一般均会以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付款流程有漏洞为答辩理由,认为遭受损失并非个人原因造成而应当免责。但在司法判例中,裁判者虽然关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但是不会将此作为员工全部免责的理由,具体还是会结合员工是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如在某酒店有限公司与阮某、陈某、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报道信息在媒体上也屡见不鲜。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尚应具备正常的辨别和防范意识,更何况诈骗分子所冒充的邱某所处办公室与该三人的办公室相隔很近,但凡有一点甄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都可以当面与邱某进行求证,骗局也不会得逞。另一方面作为专业的人事和财务人员,有基于其工作岗位而高于其他普通员工的专业素养。阮某作为一名人事主管,虽然其辩解对汇款一事不知情,但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自行登记的内容就将本单位的员工信息透露给他人,是导致本案所涉诈骗案件发生的不可或缺因素。正是基于阮某传递的虚假信息,陈某才接触到诈骗分子,进而放松警惕,落入诈骗分子设定的骗局。陈某和周某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是基本的常识。虽然某酒店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但是37万元的巨款汇出,未经任何一个负责人的审批,确有违职业常理。因此,法院认定阮某、陈某、周某三人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中负有重大过失,导致某大酒店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财务人员无财务从业经历及资格证书,而用人单位仍然安排其从事财务工作的,应当承担财务管理不规范、工作安排失误的责任,有可能难以索赔


在企业遭受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被牵扯的往往是财务人员,而法院认定劳动者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最重要前提是财务人员往往是拥有财务从业资格、受过专业训练、较普通员工负有更多谨慎注意义务的人员,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没有财务从业资格的员工处理财务工作,则必须意识到该类人员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识别、处理诈骗案件的能力有限,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同样负有财务管理不规范、工作安排失误的责任,有无法索赔的法律风险。


如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代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定“代某没有财务方面的从业经历和资格证书。某公司与代某未将财务工作约定为后者的工作职责。结合代某的月工资水平和客服工作职责内容,可以认定即便代某在某公司的安排下从事过部分财务环节的工作,相应工作亦应属于某公司临时交办的工作。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安排没有财务方面的从业经历和资格证书的代某,以完成临时交办的工作方式参与具有极端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财务工作中的部分环节,必然使相应工作面临极大地失误风险,而该风险已远超代某所能认识和控制的范围,故某公司要求代某承担相应风险,对代某而言显失公平。再次,根据诉争款项的转款过程,代某虽就未与周某核实便加入相应QQ群的行为存在过失,但其在加入QQ群后的第一时间便将该QQ群的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周某,但周某直到相应款项完成转款亦未给予代某任何回复。结合周某存在通过微信审批请款(报销)单的习惯的事实,周某未及时跟进代某发送的信息,直接导致某公司丧失了及时阻却相应损害后果发生的机会,从该角度讲,某公司要求代某承担相应风险,对代某而言亦属显失公平......综上,某公司所称的相应损失,属于其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其公司对代某的工作安排的重大工作失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及时阻却有关损失的发生所致,相应的风险不应由代某承担。即某公司要求代某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


四、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原则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法院一般会结合员工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但因各地裁判口径不同,赔偿损失的比例、金额差距较大,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但通过既往案例,可以总结如下要点:


(一)用人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日常工作流程不规范,用人单位对于损失发生有过错的,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得不到支持


在该类纠纷中裁判者往往首先关注用人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该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或者培训,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也是导致遭受网络电信诈骗的重要原因,则裁判者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员工赔偿金的数额。


在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制定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向刘某送达培训过该制度,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公司在日常转账中确实存在管理人员仅口头同意、后补QA审批的情况,该公司在审批手续上尚不严格,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缺漏,且刘某在汇款前曾请示过财务经理,并由财务经理请示过上级领导,故不宜将公司自身在制度规范和管理措施方面存在缺漏引发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


(二)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劳动者赔偿全部损失显失公平


对于赔偿责任的分担,法院一般认为因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每月获取固定工资、不分配公司盈利,公司在盈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公司的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如赵某、孙某与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限制劳动者责任是劳动关系特殊性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修正的必然要求。被告在原告公司的组织指挥下提供劳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而原告公司由此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时月均工资约为3700元、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与被告的收入明显不成比例,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示公允,亦对被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故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和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也应当限制劳动者的过失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主张损失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被支持

在该类案件中,部分用人单位除主张员工赔偿网络电信诈骗损失金额外会连带索要损失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但是通过搜索案例来看,裁判机关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被支持。


如在某外包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外包有限公司除主张给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损失金额的利息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某外包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部分法院判决劳动者赔偿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于刑事案件审结后实际损失有变化的,允许劳动者提出返还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赔偿


用人单位在遭受网络电信诈骗后,往往会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刑事立案,但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用人单位向员工索赔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刑事案件仍未审结,因此对于实际损失的金额并未确定,对此部分法院采取谨慎的态度,判决劳动者承担损失金额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如日后刑事案件审结用人单位的损失金额减少的,则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损失减少部分相应比例的赔偿金。如在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裘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鉴于原、被告之间用工关系的隶属性和身份上的不平等性,综合考虑该案损失的数额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该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15%。结合上述争议焦点二的分析,若今后因为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少于320000元的,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返还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按应承担比例计算的款项。”


五、赔偿损失案件中的一些程序小插曲


(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用人单位向员工索赔的案件,用人单位需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


根据搜索的案例发现,很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用人单位向员工索赔的案件,用人单位可以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二)劳动者提出“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得先向劳动者提出赔偿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失效)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一般会提出“先刑后民”,用人单位可以向刑事被告人提出索赔,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得先向劳动者提出赔偿的主张。但是根据目前搜索的案例,法院一般认为刑事案件的索赔与向劳动者提出的的索赔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责任的认定,因此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

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案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原告汇款的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中并不涉及对被告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本案系涉及被告作为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处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是因公司财务部门被诈骗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且相关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但某公司是基于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明显的过错或过失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向李某主张赔偿,这与本案所涉嫌的刑事案件承载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责任主体也各有指向。据此,某公司该请求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六、提示与建议


根据上述类案分析,对于用人单位的类似法律风险,我们提供如下提示与建议:

(一)建议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清楚,如因员工的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聘请具有财务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应当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告知相关员工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四)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用人单位的付款事项需要经过单位主管领导逐层审批。

(五)为员工提供防范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并且制作培训会议纪要,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作者:王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