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 | 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
2021-12-03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两审终审后,至关重要的救济途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13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其中第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理由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文即以“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为核心,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的注意事项两方面讨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标准、条件及司法实践中注意事项。

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对于该条文的细化,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应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且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该证据理由成立。可见再审程序中“合格”的新证据需要同时满足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实质要件和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的理由成立的形式要件。

1、何为“新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新证据分为“新发现、新取得、新形成、未质证”四类。

“新发现”、“新取得”的证据。此类证据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原审时已经存在,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者虽然庭审结束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取得导致未能举证。

“新形成”的证据。相较于已被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生效版]中将新形成证据的种类规定为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新形成的证据的范围不再加以限制,但同时设置了“不能根据该新证据另行起诉”作为再审的条件。再审程序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则上指的是“原审中已经存在,但新发现或新取得的证据”。新形成的证据本身就在原审判程序外产生,不应依据新形成的证据评判原裁判的是否存在错误,因此严格上讲也不应适用再审程序,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不能另诉情况的一种救济程序。

最后一种“未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但原审中未质证且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需注意的是,如果该证据属于在原审中当事人逾期提交,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决定不予采纳该证据的情况,那么该证据不属于再审的新证据。另外,该证据必须是法院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如果未质证证据被作为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的依据,那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作为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2、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必须达到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条件

对于何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准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各地区不同法院的裁量标准不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将其明确为新证据应达到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标准。基本事实是指对原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通过提交的新证据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从而改变适用法律并引发裁判结果的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存在瑕疵,在证据链条中起到辅助或补强作用,就不符合能达到改变基本事实、裁判结果的程度,则不会被认定为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

3、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举证应当有合理的理由

再审程序作为对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在证据的审查上有理由更为严苛,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完成举证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再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过分消耗司法资源。因此,实践中如果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该新证据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将难以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新发现和新取得的证据,法院会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原审中未举证的理由是否正当。通常情况下,如果再审申请人是证据的持有人或控制人,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1、注意区分新证据和新事实

一个事由出现之后是新发生的事实还是新形成的证据有时难以区分,该事由是否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是认定的标准之一。(2018)最高法民申596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属于再审事由,而“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事由,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基于此本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浩盈公司举示的齐齐哈尔中院(2018)黑02民初15-2号生效民事裁定,系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形成的程序性法律文书,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其内容是解除财产查封,两万吨废钢的查封被解除属于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该事实不能推翻两万吨废钢曾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该公司可依据这一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北满特钢公司协助其运离该两万吨废钢”。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申3552号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朔州汇永地勘鉴字〔2019〕0001号鉴定报告书做出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委托山西省地球物理学会对支撑二审判决的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取得了《审查咨询意见书》;再审申请人就与鉴定有关实质性问题向山西中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提出咨询,并取得了《复函》,该两份证据均是针对原审中的鉴定报告出具,在该案再审程序中被认定为新证据。

可见,新的事由出现后,要注意区分是新证据还是新事实,分别启动不同的诉讼程序。

2、新证据应由再审申请人自行收集并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作为再审申请事由的新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后向法院提交,而不能是提出再审申请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2019)最高法民申117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驳回了再审申请。

3、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期限

不同于当事人应当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当事人需注意两个程序上的权利

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而对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所以,再审申请人应充分把握新证据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带来的有利条件,在法官询问案情时积极回应,证明新证据符合受理再审申请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组织听证。虽然对于再审案件,法官通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以新证据作为再审申请事由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虽然未规定“应当”听证,但再审申请人可以此为据向法院申请组织听证,以促进法官充分听取再审申请人的理由和意见。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需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交纳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但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所以,若案件顺利被受理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注意及时缴纳再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