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托业年度观察: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前的重塑、稳进与探索
发布日期:
2022-01-12

2021年已悄然结束,自疫情以来,我们好像经历了一个又一个“不平凡”的年份,习惯了疫情常态化下的生活,也看到了各行业的适应与衍变。而对信托业来说,2021年又与以往又有不同,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各方面的调控和制约,到2021年末,调控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随之结束。


这一年,跌跌撞撞,我们挺过来了,但好像又少了些什么。我们开始去掉非标而转向标品,开始更多的主动管理和净值化管理;我们努力压降,去融资类产品、去通道;我们更重视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关联交易更清晰、内控制度更完善了。这一切,或许都和成长一样,接受着约束和督促,去努力实现蜕变,其中夹杂着一些“新尝试”甚至是“抄近路”,但最终还是被引回正途。

当行业的高利润、高增速时期结束,规范与重塑带来的阵痛在所难免。相比过去的十余年,信托业的成长和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赛道。尽管有波动,但走过波谷,谁知道那不是又一个波峰的到来呢?   

一、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概述

依托信托业协会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3季度末,整个信托行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在近几年持续小幅下滑的基础上开始趋于稳定,信托资产的结构在不断实现优化调整,集合资金信托规模稳定,单一资金信托规模逐步下降。上述表现,也符合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的压降的信号和要求。

按照信托功能占比来看,融资类资产和事务管理类资产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而投资类资产占比显著上升。从投向区分,房地产仍处于高位,但占比持续下降,而证券投资类也因为监管政策的调整,非标投资限制等要求,开始被各家机构所重视,占比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

除了资产管理规模外,本年度的行业合规整治仍然令人瞩目。作为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治理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重点关注的,在2021年,监管部门针对内控合规陆续出台了若干规定,而结合年底银保监会公布的评估结果,体现出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公司治理水平稳中向好的变化。

二、2021年信托业涉诉情况

(一)2021年信托业整体涉诉情况

根据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全部已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归纳,2021年度信托行业涉诉案件共计4691件[2],整体案件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

根据涉案案由区分,其中涉及民事案由2502件,执行案由1918件,行政案由58件,刑事案由1件,国家赔偿案由1件。案件整体比例以民事和执行为准,与以往基本情况类似。

在民事案由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722件,其中细分案由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共计692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77件,包括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62件、信托纠纷119件、保险纠纷149件。

从法院层级角度看,考虑到最高院对于级别管辖金额的调整,使得所有案件中以基层法院(2457件)和中级法院(1912件)为主,高级法院(255件)和最高院(66件)审理数量明显较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数据来看,2021年信托行业整体涉诉体量与近几年相比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层级。但细分来看,涉及信托公司与相关交易主体直接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占比较高,也与行业整体近年来风险产生及化解的基本情况相匹配。

(二)2021年信托行业涉诉典型案例

除了以上的数据统计外,在2021年度行业内也出现了一些对行业整体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案件。我们挑选了筛选了其中关注度较高的两个典型案例做以解析:

1. 被炒热和过度解读的家族信托案件——(2020)鄂01执异661号案件中涉及对已设立家族信托所涉信托财产的保全

近年来,家族信托一直作为行业内的热门话题,信托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并承载着财富传承意义的家族信托在各种场合以各种形式被标榜为行业转型发展的方向,也是各家信托公司所着力发展点。

而本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披露的执行异议案件,也是少有的法院对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因而也被众多业内外人士以“家族信托第一案”等具有噱头的名称予以冠名。但现有裁定书中法院也明确释明:对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受益权的冻结,系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并未对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作出其他限制,只是限制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因此,实质上亦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仅仅是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行为,不应且并未因此打破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本案之所以广受关注,焦点在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即《信托法》第十五条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和隔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信托业务的最核心内涵。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中亦明确了,在出现特定情形下,信托的破产隔离作用将可能被打破。如《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的情形、《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被撤销的情形以及《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条款等。因此,虽然该案件最终的走向还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但对于从业人员而言,该案的最核心意义应在于对未来的家族信托甚至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托产品而言,如何确保信托产品的有效设立,避免存在可能导致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的瑕疵,应是脱离案件本身着重关注和持续思考的问题。

2. 单一通道业务的性质被颠覆?——(2020)京民终36号案中对单一通道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性质界定

该案结果公布后,目前已不断有其他相关案件依据其确立的逻辑和原则进行审理,已切实成为一个典型的“类案”,确实值得关注。

关于本案的交易结构的合规性问题,在之前众多的分析文章中已有充分的解读,但我们理解,本案对于信托行业核心的痛点在于,法院对信托公司单一通道业务对外形成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颠覆,可能对目前存量众多而尚未化解的单一通道遗留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对未来信托公司展业逻辑产生冲击。

该案中,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释明,依据《信托法》中对于信托的界定和《贷款通则》中对于委托贷款的界定,明确“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我们理解,上述认定,将“如何确定用资人”作为了区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关键要素,并由此直接决定贷款关系的性质,在法理和实务中均有待商榷。按照《信托法》 第二条的规定,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是信托设立的基本要义。按照上述裁判规则,可能只有纯粹的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才可能符合法院认定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特征,但这一标准,明显降低了信托制度本身的包容性和私募性,排斥了委托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体现信托意愿的可能。这一裁判结果,某种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审判以“刮骨疗毒”的方式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必将对信托关系项下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关系之外的相对人的行为模式产生直接影响,但这样的统一的调整是否信托融资业务中复杂多变的现实场景完全匹配,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三、2021年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

结合银保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所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形,2021年间已披露以信托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为主体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2项[3],整体罚单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多。具体处罚情况详见本文后附具体处罚情况。

从罚单的处罚当事人来看,其中近半数罚单在处罚信托公司的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同步处罚,其中对于信托公司的处罚决定以罚款和整改为主,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以警告和罚款为主。

2021年度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罚单可谓重拳频出,年度总计罚款金额超过7000万元,单年度处罚金额较往年有显著提高,同时单个罚单金额较高,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共计10单,最高单笔罚款金额为3490万元。

从处罚所涉违规情况看,基本涵盖信托公司的内部经营运转和信托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各种情形。在信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中,处罚事项涉及高管未经核准提前履职、违规设立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管理存在问题等;在信托业务中,处罚事项基本可涵盖信托业务展业全流程,从项目的交易结构涉及、尽职调查、过程管理、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等层面均有所涉及,处罚内容一定程度也反映监管部门对行业发展规范的侧重点,在发展过程中的内部制度建设和全流程的合规展业将作为后续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重点。

四、2021年信托行业涉及重点监管规定梳理

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2021年间监管部门仍保持较高的频率出台各项监管规定,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虽然始终没有等到资管新规后原本应作为配套规定落地的资金信托新规,但依旧面临着监管部门从经营治理到合规展业全方位的考核要求,行业的整顿规范工作仍在继续,规范前行依旧任重而道远。

对于行业重点监管规定,我们以直接规范信托行业和信托行业可参照适用两个维度予以简要区分,主要如下:

(一)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 《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

2021年4月2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为推进信托业风险资产化解和行业转型,针对信托公司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不良资产、风险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下发通知。

通知给信托公司化解风险资产提供多种途径,也鼓励信托公司与信保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就风险资产化解问题进行探索创新,明确提出了处置的大思路和方针。虽然该规定并没有通过公开渠道放出,但多种途径已确认了其实际的方式的内容。通知的出台也应对着行业风险暴露的现状,在整体行业风险事件频出,转型艰难的时刻为整体行业内的风险资产化解提供路径和方向。在可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如何妥善化解存量风险项目、合理处置风险资产也将成为业内各从业者所重点关注及考虑的问题。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2021年7月21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监管局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监督整治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通知的出台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一部分,着重针对信托公司通过设置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业务以及涉及的不当关联交易等问题。在通知所给予的过渡期内,妥善完成监管整治要求,确保业务合规转型,也考验着各信托公司管理的智慧。

(二)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监管规定

1.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

2021年2月8日,针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及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监管部门明确声誉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相应内部管理机制并应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工作。行业内声誉风险的管控,也是监管部门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正向引导,避免业内过往的混乱发展,推动行业基础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方式。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进一步规范化要求,在前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在业务开展中的风控主体责任,严格杜绝重要风控环节的外包。同时,对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放贷的比例,业务开展区域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信托公司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样应参照执行,由其对于信托公司消费金融类业务的合规展业起到重要影响和规范。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

2021年3月26日,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监管部门再一次发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查,对贷款用途穿透式实质审查,确保贷款资金与经营匹配,同时对于贷款期限、担保措施、贷后管理等提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房地产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融机构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情形层出不穷,亦是种类繁多,相应随着地产调控和经济影响,本年度房地产行业风险频出,也与前期金融机构未能审慎履责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未来各领域、各途径的合规放贷,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应重点审视的问题。

4.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2021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就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建议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内部的自我评估、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以及组织人员保障等必不可少,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始终要将其作为必须开展的必备原则性工作和前提,完成法律及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备任务。

5.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

2021年5月20日,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指令相应评价办法,明确了董事、监事的履职原则、方式及评价方法。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业内部分机构所存在的董监高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办法明确对于银保监会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

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2021年6月2日,为促进银行保险业的良性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下发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治理准则的通知,同样可以作为行业内部整治工作的一部分,通知明确了各主体的相应职责并强化内部治理的机制与规范,对相关机构的内部治理各方面均提出一定要求。同时,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

7.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

2021年6月9日,为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保监会经前期多次调研实践后下发针对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实施办法,也对各机构内部开展恢复和处置计划进行要求。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8.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

2021年6月11日,监管部门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比例、估值方式等均提出要求,正面引导现金管理类产品未来的安排符合资管新规及相关通知的相应要求,确保产品在有序增长的同时尽量避免风险的累积。

9.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为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下发的对其监管评级的通知,同时针对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执行。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设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和规范,也督促行业主体按照规定要求更妥善合规展业。

1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

2021年9月30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行为,银保监会出台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的管理规定。通知明确了大股东的界定方式并对其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从管理者层面出发尽可能避免银行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不当经营的工具,以达到规范机构合规经营,保护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2021年度信托行业大事记

2021年,对于信托行业乃至受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而言,仍处于拨乱反正、调控不断的一年。这一年,内在合规管理及经营压力增大与外在原有热门领域的降温及风险事件的频发,行业仍处于转型期,非标早已辉煌不在,甚至随着本已延长的资管新规过渡期届满之日的临近,持续已久的压降压力持续增加。整顿、重组、风险化解也多次占据信托行业的头条,行业的变动虽非始于今年,但却于今年突出反应在绝大部分从业身上。无论如何,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转型调整的2021年仍是值得纪念与思考的一年,每年年终时刻的盘点,思考与回味这一年中更值得关注的事件,对于我们及每个从业人员而言,也是对行业再次加深领悟的过程。

1. 行业内股权及经营治理监管的日趋严格和规范

2021年同样也是行业整顿频繁的一年,如前述年度重点监管规定所体现内容,年内监管部门先后针对行业内机构的声誉风险管控、公司经营治理及董事监事履职、恢复处置计划、监管评级及规范大股东行为等出具相应监管规定。除此之外,银保监会亦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问题频发的关联交易进行具体约束。

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保监会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 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监管动态中也表示“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6月30日,信托业协会发布《中国信托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倡议书》,对各协会会员单位发出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的建设倡议。

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其中反映了行业内存在的需引起关注的问题,包括“部分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不到位;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大股东违规干预的现象在部分机构依然较为严重;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的独立性欠缺、履职有效性不足,内部制衡监督失灵失效的情况在部分机构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仍较为普遍等”。同时进一步明确未来将继续加强和推动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改革。

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评估结果,显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稳中向好,但仍存续部分需高度关注内容,如党的领导虚化弱化、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以及董事会运作有效性不足等,未来监管部门也将继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整改,促进行业的合规发展。

2. 非标的持续压降与震荡的房地产和政信业务

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各家机构仍在努力完成相应监管局所下达的压降指标,对于非标产品的持续压降仍是行业内重点关注内容。根据信托业协会所公布数据显示,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起持续每个季度均快速回落。截至2021年3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86万亿元,同比下降35.13%,环比下降6.57%;融资类信托占比为18.88%,同比下降9.64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14个百分点。

作为曾经融资类信托中占比较高的房地产和政信(基础设施)类业务,则均在2021年面对着不同的震荡。随着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及经济的下行,2021年对于房地产行业无疑是寒冬的一年,这一年中房企爆雷已经司空见惯,多个行业排位前列的房企先后倒下或陷入违规危机,相应的危机亦牵连到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部分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也促使监管部门着重关注金融机构如何妥善化解风险,避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问题。除此之外,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会中要求金融机构要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样的,在2021年上半年,根据网传的银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业务的相关文件(《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妥善化解存量债务,一时间对彼时政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3. 信托公司涉及子公司及异地部门整顿

七月下旬,银保监会下发清理整顿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境内非金融子公司开展严肃整顿工作,并要求限期完成整顿工作。

十一假期结束伊始,从多家媒体处陆续传来有信托公司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虽然通知并非属于公开文件,在其内容已在行业内广泛流传。

从网传内容来看,通知核心内容在于对于部分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及高管人员办公地址等问题的特殊要求,原则上回归注册地办公,去异地管理总部成为监管部门所重点关注和规范的内容。虽然仍没有正式规定出台,但无疑本次涉及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整顿事宜可能对部分注册在内地的信托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后续政策如何出台和衔接,是否仍有调整空间等问题也将会成为行业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4. 打破刚性兑付真的来了?

打破刚兑是行业内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的话题,虽然监管部门多次明文禁止,但实际操作中业内仍存在各种各样形式的刚性兑付行为。但根据十二月底网上披露的安信信托兑付方案来看,业内首次出现采取按一定比例、打折兑付等方式对逾期项目进行兑付的安排。虽然是否实际可以得到执行仍未可知,但具体兑付方式已与过往存在较大不同。行业内深陷整顿和兑付风险的多家信托公司未来是否可以借鉴该等形式也有待时间来证明。

2022来了,从新年钟声敲响的那刻起。从每个人的角度,大多感激过去的经历和成长,同时也对新一年有所希冀。从观察者的角度看,我们担心行业这一年过的并不好,甚至也担心行业是否能挺的过去。但无论如何,以疫情时代带给我们的普遍认知来看,对于现实所发生的,你控制不了就要去接受,想办法去和解,并主动调整自己去适应。总书记在新年致辞中提到“只有用于自我革命才能赢得历史主动”,信托行业莫不如是。“自我革命”意味着与过去舒适的不同,但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作出这样的改变,哪怕过程艰难、阵痛,才可能再次通往发展之路。

新的一年,阳光普照。我们依然相信,行业又一轮好时光,正在路上。


附:2021年度信托业行政处罚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

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处罚决定

2020.01.06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3号

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21.01.07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

信贷资产转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21.01.08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

尽职管理不到位,向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项目提供融资

责令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01.08

银保监罚决字〔2020〕76号

一、违规设立子公司;
二、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

罚款150万元

2021.01.08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8号

一、信托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资金池垫付风险项目未按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对信托公司合计予以罚款70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1.02.03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一、贷前贷后审查不严导致大额信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账户并最终导致贷款资金用途与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不一致;

二、未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准确反映信托业务风险状况。

责任人对上述行为一负有责任。

对信托公司予以罚款75万元,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2021.03.12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
二、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
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四、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五、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
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
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
八、违规开展通道类融资业务;
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十、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十一、穿透后单个信托计划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
十二、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十三、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合计罚款人民币3490万元

2021.03.25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未按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021.03.29

粤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一、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违反监管要求、违规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违规开展银信合作业务;
田明、饶森元负管理责任;
二、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

对信托公司罚款115万元;
对责任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04.23

甘银保监行处〔2021〕11号

变相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

一、对信托公司给予50万元罚款; 
二、对信托公司风险总监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021.04.25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1.未有效落实尽职管理职责;

2.未严格落实核保内控要求;

3.将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给自然人;
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对信托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1.05.13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责任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2008年-2016年,该公司未能通过有效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上述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2021.07.09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信托业务投前调查、投中审查、投后检查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21.07.12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66号

1.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对委托推介机构监督管理严重不审慎。
2.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未及时掌握某信托存续项目的风险变化状况。
3.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对某信托计划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万元。

2021.07.16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违规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制度不健全。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21.07.28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09号

1.2017年7月,该公司违规承诺信托本金和收益;
2.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
3.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4.2020年1月至6月,该公司部分信托计划风险管控和后续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2020年3月,该公司某房地产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6.2018年7月,该公司发行分级信托计划,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7.2019年7月,该公司存在以贷收费;
8.2019年8月,该公司违规引入非金融机构推介某信托计划;
9.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未妥善保存管理某信托计划档案资料。

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共计566万元。

2021.08.06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1号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21.08.19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

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有效识别风险,形成重大案件风险;

银信合作业务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其他机构,尽职管理不到位。

合计罚款130万元

2021.08.24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

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责令信托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09.30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2011年,未经批准违规设立两家非金融子公司

责令信托公司改正,并给予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11.19

粤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责任人负经办责任

对信托公司罚款200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2021.12.31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

1.监管批复增资前违规以负债形式接受“增资款”并使用;
2.未能识别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认购劣后级受益权;
3.合格投资者人数突破“资管新规”要求;
4.员工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部分被汇集人员认购金额少于30万元;
5.以应收账款收购附差额补足承诺形式,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6.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到位,为资本金不足的项目提供融资;
7.贷款用途审查不到位,信托资金用于置换前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款;
8.房地产信托计划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
9.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房市;
10.个人贷款合同及费率管理不到位;
11.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

责令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10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1]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2年1月1日。

[2] 以“信托”作为当事人关键词查询,检索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网站查询结果基础上整体筛查后的结果,考虑到网站数据公布及筛查存在一定的滞后和误差的可能,该等数据仅供探讨分析,不作为任何报告或意见的结论依据,本文中所涉裁判文书数据同等适用。

[3] 以行政处罚披露时点为准,同时处罚信托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予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