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及应对
发布日期:
2022-02-04

一、校园霸凌(或学生欺凌)的含义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中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了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综上可见,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校园霸凌,在法律层面被成为“学生欺凌”。学生欺凌发生在学生之间,地点可能为校园内外,形式上表现为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个人或群体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受到损害等。如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被界定为学生欺凌。

二、侵害人、其监护人以及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学生欺凌的含义,学生欺凌本身并不是指一种单一或特定的行为,可能由多个侵权行为或者说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组成,损害的后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而不是笼统的将其界定为学生欺凌的法律责任。以下我们将欺凌他人的学生成为侵害人,分情况讨论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监护人、学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学生欺凌事件中,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财产的赔偿责任。

2.侵害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如其在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其在八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关于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中又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人群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于学生来说,一般不属于此类人群,可以简要理解为,不满八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3.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学生欺凌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到学生欺凌行为中,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针对学生欺凌的管理职责是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有详细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综上。教育机构未尽到上述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学生欺凌的侵害人的行为可能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因侵害人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不同,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后果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对于学生欺凌行为中,不满十四周岁的侵害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公开报道,实践中不乏因实施欺凌他人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如:2021年6月,怀安县某中学学生贺某某因纠纷,被同校学生在宿舍内殴打,并被当场拍成视频,流传到网络。怀安县公安机关根据网络线索连夜进行案件侦破和处置,对打人学生赵某某等进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未满14周岁的李某某等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以下列举学生欺凌的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

虽然多数学生欺凌事件中的侵害人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给受害方家长的维权建议

(一)了解情况并固定事实证据

作为学生家长,如发现孩子可能受到欺凌的,可以围绕学生欺凌的构成要件向孩子了解情况,确定初步事实。了解情况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何时何地,受到何人的欺负或侮辱,具体的欺负或侮辱的行为是什么,受到何种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受到损害等,建议由家长进行书面记录。保留好孩子受到欺凌的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微信、短信、信件等,治疗的诊疗记录、医药费明细、交通费等。

(二)与学校联系,要求学校履行管理职责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有管理职责,受侵害学生的家长有权要求学校:

1.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要求学校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告知家长

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的规定,

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2.有权要求学校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并将上述结果告知家长;

3.有权要求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家长;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学校应当对相关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三)家长注意做好受欺凌学生的情绪安抚

学生家长及学校,应当注意对受到欺凌的学生予以情绪上的安抚,在孩子受到伤害之后,受害学生的心理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此时应注意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精神状态。对于受心理创伤严重的学生,可以听取相关专家的建议,如心理医生等,为孩子今后的发展进步做好领路人的角色,以免受伤的孩子进一步受到社会中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维护孩子的心理健康。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家长和学校要注意做好对受害学生的隐私保护,以免事件被进一步传播、发酵,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文/谢丽娜、刘质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