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市公司合规管理白皮书(二)
发布日期:
2022-03-14

一、信息披露违规

(一)财务造假

1.乐视网:与贾跃亭控股企业虚假交易、虚构第三方交易、虚增真实业绩、只计收入不计成本。虚假业绩的背后是乐视网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利用无形资产冲销应收账款、与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虚假资金循环。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2.广州浪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在2018年虚增利润2.1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在2019年虚增利润2.0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3. 宜华生活:2016-2019年宜华生活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还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4.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简评:通过虚增销售回款或虚构业务以虚增收入、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准确、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等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惯用手段。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风险较大、问题频发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加强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认定;对于财报重大错报相关舞弊风险,资金资产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投资并购及重组、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及重大风险事件等重点领域的错报风险加强评估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乐视网: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以“增资款”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小贷)2.1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2.1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7笔每笔3000万元将资金转给7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

2.聚光科技: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及下属公司分别向一家联营企业子公司、两家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6600.00万元、4400.00万元和129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未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简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商品购销、提供或接受劳务、转让金融资产、拆借资金以及提供担保等方面。上市公司要想合法合规地进行关联交易,既要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也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一方面,上市公司应正确看待关联交易,摒弃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款的错误观点,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将受到税务检查;另一方面,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审议制度,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信息披露不及时

1.三聚环保:控股股东海淀科技持有三聚环保6.93亿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1亿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海淀科技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事项,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环保书面反馈股份冻结相关情况。三聚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2.美盛文化:2019年4月19日-2021年8月9日期间,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多次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截至2021年8月9日,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8.68%股份被司法冻结,合计占所持股份的99.91%。美盛文化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的情形。2021年6月22日-8月11日期间,美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进行公开拍卖。直至2021年8月17日,美盛文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拍卖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3.亿利洁能: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但亿利集团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公司迟至6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事项与股份解冻事项一并对外披露。

简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四)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披露不及时

天际股份:2016年5月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潮州天际投资建设四条陶瓷生产线及陶瓷制品工艺研究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4亿元,计划在2至3年内建成。2018年3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追加该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5 亿元,投资期限为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经查,该项目自 2018年7月起处于停工状态,截至2020年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仅为2237.7万元,且公司管理层关于该项目的相关投资计划已发生变化,但至今未披露项目停工情况及投资计划变化情况。

简评: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对外披露重大投资项目变化情况事项。

(五)未按规定披露业绩及回购情况

1.暴风集团:2016年3月2日,暴风集团与光大浸辉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暴风集团在初步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将收购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权,并承担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最终对MPS收购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至2018年,暴风集团未披露《回购协议》及约定履约期限届满以及相关方催告暴风集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未履行法定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义务。

2.银禧科技:公司在股价长期低于12元/股的情况下,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回购方案下限,未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风险信息,且终止股份回购计划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简评: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对外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延期后仍未按计划完成回购,影响了投资者及市场预期。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公司在披露回购方案后,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六)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1.游族网络:2021年4月29日,游族网络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宣布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8771.58万元。实际上,早在2021年4月19日,游族网络的财务人员就已经获取了相关对外投资标的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公司未及时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导致迟至4月29日才披露上述业绩修正事项。基于此,证监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世龙实业:世龙实业2021年三季报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9349.82万元,同比上升497.95%,但世龙实业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对此,证监会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天际股份: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至 600 万元,于2021年3 月26日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 年净利润为601.97万元,上述预计净利润均与 2020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1077.99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简评:这一违规类型实则包含了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但未及时更正以及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

(七)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1.罗曼股份:2021年11月2日,罗曼股份宣布拟与英国Holovis共同投资设立霍洛维兹数字公司。该对外投资拟合作开展文化娱乐项目,进行文旅项目的策划规划、投资、运营管理,开展主题IP培育、视觉特效制作、沉浸式体验乐园等业务,以期更深层次推动数字化技术在文旅行业及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领域的应用。公告披露后,罗曼股份股票大涨。但是,在交易所的督促之下,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才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宣布公司与Holovis仍处于洽谈阶段,投资意向仅为前期计划,相关的投资协议尚未签署,拟投资公司尚未实际设立也未开展任何业务,合作能否正常推进及商业化进展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中潜股份:一是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披露标的公司“大唐存储也是国内少数掌握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经查,该商用最高安全等级国密商用算法芯片技术的所有权不属于大唐存储,大唐存储需经授权使用并支付授权费。关于大唐存储掌握商用技术情况的描述不严谨,夸大了标的公司大唐存储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二是2020年4月7日,中潜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将大唐存储亏损的主要原因归结于“投入上亿元资金进行研发,研发费用投入大”,未客观、准确、严谨反映大唐存储的亏损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简评:修订前后的证券法均没有对误导性陈述直接进行定义。误导性陈述应当是违反信息披露的“准确”原则的行为。准确的词义是正确、精确,准确的反义词则为错误、粗略。因而,误导性陈述应为导致投资者判断错误的错误或粗略的陈述。相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认定难度最高。从证监会对类似案件的行政处罚认定来看,证监会确定的认定误导性陈述的主要标准有三点:一是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例如,披露的业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极低,却使投资者误以为是能影响业绩的业务;或披露的业务尚无进展或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二是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三是披露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了较大影响。

(八)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天夏智慧:2016年4月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至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

(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天际股份: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凯路化工认定为关联方。2020年度,公司子公司新泰材料向凯路化工采购服务金额为37.91万元,销售商品金额为1.22 亿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吉宏股份:香港麦吉客为吉宏股份关联方。2020年度,吉宏股份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吉宏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富临精工: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富临精工先后与关联方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9266.80万元、951.24万元、10794.94万元,占合同签订时富临精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0%、0.58%、5.19%,但富临精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美联新材:营新科技在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和自2019年11月28日起系美联新材的关联法人,交易发生于前述期间,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96%。美联新材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0年9月25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10月12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简评:公司应对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纠察,并主动报告交易所和所在证监局,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发布相应公告;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十)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后续进展

泛海控股:2020年11月25日,泛海控股在《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中称,拟以62亿元的价格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公司30亿股股份,并规定受让方应当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泛海控股在到期未完全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未及时公告披露该进展情况。

简评: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参照各个板块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交所参照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如下:

1.深主板: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3)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2.创业板: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3.上交所主板:特别重大合同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签署了重大合同进行披露之后,如果后续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重大变化事项,上市公司是需要配合进行进展的披露的,这个可能时常会被忽略,觉得披露了重大合同的公告之后就不用再披露了,但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进展,包括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是需要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一)重大销售退回未及时披露进展

科恒股份:2016年至2018年,公司子公司浩能科技向关联方智慧易德销售锂电设备,公司对设备销售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批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年12月浩能科技与智慧易德签订《供货扣款退货处理协议》,智慧易德将3,280.75万元(不含税)锂电设备退回浩能科技,退回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28%。

简评:该案例表明销售退回属于需要披露进展公告的事项,关键是触发披露义务的退回金额标准是多少。在该案例中,《监管函》明确提到“退回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28%”,因此针对关联交易中的销售退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将净资产0.5%且300万元作为披露进展公告的标准;针对非关联交易中的销售退回,上市公司可以考虑以各自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中“应披露的交易”的披露标准作为销售退回披露进展公告的标准。

(十二)未披露重大事项

松发股份:宁波多贝投资合伙企业为松发股份控股子公司醍醐兄弟的股东,持股比例49%。2020年11月19日,松发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林道藩出资5000万元受让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一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18.45%份额,间接持有醍醐兄弟9.04%的股权。松发股份未披露林道藩间接增持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的重大事项。

简评:公司常错误认为上述交易主体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所以未将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需及时通过“其它重大事项的说明”公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并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汲取经验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违规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

1.宜华健康:2019年3月2日,宜华健康向杜某出具《担保书》,为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与杜某签订的金额为 1.5 亿元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2%。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ST天成: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ST天成及其子公司共计8次为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借款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金质押借款担保,累计关联担保发生额 49,183 万元,其中 2017 年、2018 年、2019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 41,600 万元、5,633 万元、1,950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6.07%、4.9%、1.6%。2021 年 4 月 30 日,ST天成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违规担保余额 11,180 万元”。

3.华脉科技:2018年12月26日,华脉科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华脉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8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4.力帆科技:力帆科技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的7笔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合计5.50亿元,占力帆科技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38%。

简评:2021年1月1日,作为《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担保解释》正式生效。根据《担保解释》的规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担保,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当下上市公司在应对违规担保问题时,也并非高枕无忧,以下因素上市公司还需予以高度关注:一是上市公司应诉态度很关键;二是存量违规担保的有效性认定;三是控股子公司的违规担保。此外,需注意的是,在交易所对违规担保作出纪律处分时,上市公司虽然很可能以不知情作为申辩理由,但考虑到违规担保暴露出公司未能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也难以置身事外。因此,上市公司要想真正与承担违规担保责任“划清界限”,还得强化内控建设和完善治理结构。

(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西藏旅游:2020年,西藏旅游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为其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新绎酒店代付社保等款项。

2.黑芝麻:一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关联方划转资金。2020年1月、9月,黑芝麻控股子公司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南方黑芝麻(容县)健康粮仓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合计向关联方深圳市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1460万元。二是安排关联方代收上市公司货款。2019年、2020年,黑芝麻客户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分别向关联方广西黑五类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转移支付上市公司货款1033.82万元、5.13万元。

3.亿阳信通: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

4.同济堂: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其中募集专户资金1.35亿)。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大股东投资等用途。

5.益佰制药: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买家具。尽管益佰制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已于2019年4月偿付全部占用资金,但上交所认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较大,占用时间长达6年,且占用资金大部分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节严重。

简评:大部分ST公司都几乎离不开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出现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处罚太轻,犯罪成本低;二是一股独大无人制衡;三是上市公司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四是外部监管力度不够。大股东占资危害主要体现:一是导致财务报表失真,二是严重影响偿债能力,三是严重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大股东占资方式主要有几种:一是以上市公司名义去借款;二是通过对外投资,保理套取资金;三是借钱给大股东;四是虚构交易和虚构票据;五是收购控股股东项目,或跟控股股东项目有非经营性资金来往;六是利用第三方公司来代收上市公司款项;七是应收款项等类型方式;八是采用隐蔽的协议;九是利用关联购销转移资产;十是收购大股东资产;十一是违规为大股东担保;十二是大笔分红等。2020年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都强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其中,第13.9.1条指出,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上交所于2020年10月26日亦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一)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在1亿元以上;(二)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深交所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进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监管红线。对于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要积极整改,制定相应的偿还机制,同时定期公告整改成果。

(三)三会资料不完整

1.恒泰艾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缺失较多,存在出席会议的部分董事、监事未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等问题。

2.桂东电力:桂东电力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失会议召集人、计票人、监票人信息。

3.中青宝:中青宝存在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缺失或未记录发言要点、参会董事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存在代签等情形。2018年以来仅有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未见会议记录。

4.新纶新材:公司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部分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程序不规范,个别股东大会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取消并说明原因。

(四)三会运作不规范

1.恒泰艾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多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进行通知、存在部分董事表决票仅签字未表决及矛盾情况、三会会议资料记载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总经理提名、未采纳两名独立董事延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提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召开日期与持股 10%以上股东提请召开的日期不符、公司对职工监事资格认定前后不一致。

2.桂东电力:一是桂东电力2018年召开定期董事会不足2次。二是桂东电力部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会召开不足2日,个别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会召开不足10日。

3.中青宝:中青宝存在部分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错误、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时部分参会董事或监事未在表决票中填写表决意见、董事表决票签名存在代签等情形。

4.美盈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受疫情影响未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时,存在仅口头请假,未出具书面请假说明的情况;存在个别股东填制授权委托书不规范的情况。

简评:规则已明确要求三会的出列席人员,上市公司董办需做好会议记录,不能亲自出席的董监高至少可以采取委托他人出席或请假的方式补足程序上的瑕疵。

(五)印章管理不规范

恒泰艾普:公司印章管理存在无公章使用台账、印章终审人员与制度规定不符,未经终审人员审批即用印、用印审批意见不一致、用印文件或附件有涂抹且未对涂抹部分进行说明或者签字、经办人员代签、用印审批流程不全、《公章使用审批表》有2个版本、西藏恒泰艾普等子公司用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简评: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印章使用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管理难度大。如果管理不到位,便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进展,容易引发内部控制危机,造成合同纠纷、不良交易、经济损失。一是警惕印章被提前使用、滥用,尤其是审批流程不严谨,员工为方便跳过用印前的审批环节或外出谈合作时,提前在空白合同、协议或相关凭证上加盖公章等;二是警惕印章使用记录是否完整,一般来说,企业都要求进行相应的用印记录,要详细记录印章使用人、使用时间、盖章文件、印章归还时间等信息;警惕印章监督检查执行不到位,经办人之间混用、共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设置不规范,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如用印人与管理印章人为同一人,导致一个人不经审批就可以随意用章。

(六)董事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恒泰艾普:对公司董事马敬忠发放顾问费未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2019年7 月至今未与马敬忠签署劳动合同,未签署顾问合同,公司对马敬忠的顾问费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七)多名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1.华铁应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2.光启技术:2019年至2020年,光启技术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光启技术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八)独立性不足

桂东电力:桂东电力按照控股股东相关制度向其请示项目招投标、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经营管理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九)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1.和科达: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未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美盈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包含责任追究相关条款。

简评: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还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十)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1.和科达:一是销售业务管理方面,产品验收管理存在部分验收报告内部流转不及时导致月度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产品发出管理存在成品出库单编号不连续、编号与出库日期不匹配和未严格执行内部产品出库规定等问题;于2021年6月大额采购服务器及相关零配件,但未按内部规定履行该采购合同签订及付款的审批程序。二是子公司管控方面,子公司管控薄弱,导致个别子公司对外借款事项未按规定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2.上海雅仕:在与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前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充分了解交易对方资信状况,未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至采购共管账户,导致其对相关资金失去控制。

3.新纶新材:2018至2020年期间,子公司安徽新纶的成本核算采用手工处理方式;材料销售未设置辅助核算;部分销售框架合同因保管不善遗失;部分销售订单为电子形式且无客户盖章确认;部分订单未明确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产品验收和品质保证的关键条款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内部控制不到位。

简评:上市公司应做好外法内化工作,重点注重集团层面与公司单体之间、不同管理体系之间制度要求的融合性和精简性,结合审视内控、风险、合规要求在设计层面的一致性。企业应厘清业务管控与财务管控边界,识别造成财务风险的前端业务诱因,针对关键业务环节设置预警指标,实现风险监测节点的前移。通过定期梳理评估和及时改进修订做到查缺补漏,通过健全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狠抓落地,最终实现企业内控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要通过提高信息化覆盖率、设置系统应用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人为操作的错误发生率;要定期评估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有效性,如审批流程、权限设置等。建立纪检、巡视、审计、内控监督成果共享机制,多主体、多视角全面排查内控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打通评价结果与薪酬考核、高管管理的连接通道,实现监督与考核共抓。

(十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不规范

1.上海雅仕:2020年1月11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了2019年度业绩相关情况,但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知情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与实际情况不符。

2.天际股份: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仅登记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及一名现场负责人,未登记审计机构项目组其他成员,且登记的2020年年报知悉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未就筹划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设立合资公司生产六氟磷酸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重大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也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桂东电力:向控股股东报送经营、财务数据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登记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个别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缺失部分参与人员签名。

4.松发股份:一是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未将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也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2019、2020年年报事项登记的知情人员中,涉及审计机构的人员仅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及现场负责人等3人,未包含其他项目组成员。三是2019、2020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知情人知悉范围及知悉时点等内容均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相关人员本人均未进行签字确认。

5.美盈森:修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明确向相关知情人通报保密义务的必要方式。部分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未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年和2020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过程中,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简评:证监会于2021年2月3日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等。上市公司需根据最新规定,修订公司相应管理制度。在2021年2月3日之后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定要记得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于人员信息,在筹划如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时,董监高的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的直系亲属,是肯定需要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里。虽然年报审计机构有的项目组成员只负责部分模块,但监管案例来看,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当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果没登记,应与审计机构沟通,单独做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项目组成员参与年报的情况。对于登记事项,只要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都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此外,需注意,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股票交易违规

(一)大股东、实控人违规减持

1.禾望电气:公司原实控人之一夏泉波的前妻丁文菁在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累计减持了268.67万股,违反承诺,超额减持了合计174.17万股。公司随后向丁文菁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告知其限期纠正及时补救,但丁文菁对上述违反承诺事项不予认可。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期间,丁文菁无视公司此前的多次督告,又减持了8500股股份。

2.嘉凯城:为解决恒大公司流动性问题,恒大母公司广州凯隆于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嘉凯城股份以套现,减持前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简评: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持股比例减少变动达到5%时应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减持未提前预披露

美盛文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美盛集团和赵小强在2021年9月2日至9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016.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2%,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简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三)丧失大股东身份后继续减持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1.妙可蓝:2020年1月,与蒙牛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包括王永香在内的老股东逐步把股权转让给蒙牛。在1月以后开启的减持过程中,王永香出现违规减持行为。虽然在多次减持后,王永香不再是妙可蓝多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王永香继续减持行为还是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的,但是王永香在此后的减持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

2.热景生物: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下称:达晨系股东)在完成减持计划后,在丧失大股东身份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未按照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对外公告,构成违规减持。

简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预披露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

ST圣亚: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毛崴作为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ST圣亚)。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连圣亚”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大连圣亚”超过5%。

简评:相关账户控制人只需应用所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则实行响应的信息披露、中止交易等义务,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契合法律规则,亦与中国证监会执法惯例共同。

(五)董监高短线交易

1.长信科技:长信科技预计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2021年半年报。公司副总裁邹蓁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违反“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属于窗口期违规买卖。

2.奥美医疗:因奥美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先举的子女违规交易自家股票165万, 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但因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并未对杜先举作出处罚。

3.九洲药业:时任监事许加君配偶王海冰短线交易涉及金额近220万元,上交所对许加君通报批评,该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4.热景生物:公司时任监事韩伟的配偶于今3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陆续买入公司股票1.8万股,买入金额合计90.61万元;后于4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卖出金额42.9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简评:在强监管的“围堵”下,今年以来“自曝”并道歉的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重要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上市公司居多。但需注意的是,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手滑”误操作而导致的短线交易,在公开致歉并上交所得收益后,不一定都能“安然过关”。业界普遍认为应对董监高减持行为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甄别董监高减持是否别有用心,是否对公司发展信心不足,且要敦促保荐代表人严格履职,规范董监高减持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允许这些董监高分享公司成长红利。

(六)内幕交易

1.美的集团: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表决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肖某光作为美的集团副总裁参加执委会表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3 日。陈宏系肖某光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于2020年3月25日7:58分,13:34 分,14:33分有3次通话联系。陈宏使用“陈某媚”证券账户交易合康新能情况,分3笔共计买入150,000 股合康新能的股票,成交金额 503,000 元。陈某媚系陈宏的堂姐,“陈某媚”证券账户由陈宏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主要为肖某光、陈宏夫妇。2020年6月2日至 3 日,该账户将150,000 股合康新能股票全部卖出,盈利105,722.2 元。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单日成交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宋都股份:12月23日,宋都股份公告其董事长、总裁俞建午因内幕交易股票被证监会处罚,遭没收违法所得3679万元,并被处以1.1亿元罚款,合计罚没1.46亿元。俞建午主要通过美年健康股票转让的内幕交易信息买卖该股票,最终获利3679万元。该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徐某时任美年健康总裁,为俞建午在EMBA的同班同学,双方经常有微信联系。该交易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27日,前述美年健康总裁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29日、30日俞建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联络、接触之后,账户组自2019年7月30日开始单向买入美年健康股票,账户组买入美年健康股票的时间与俞建午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

简评:内幕交易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指有关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买卖,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内幕交易的方式包括:信息知情人滥用信息优势,在重大事项公告前突击买入,在业绩预亏、商誉减值等利空信息发布前精准减持。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向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参与收益分成。近年来,证监会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而从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来看,内幕交易是最常见的形式,无论是罚单数量,还是累计罚没金额,均稳居第一。

(七)操纵市场

1.北八道: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林庆丰等8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一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北八道判处罚金3亿元;对北八道实际控制人林庆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对林玉婷、李俊苗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1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在此之前,据证监会调查,2017年2月至5月,北八道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和胜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计获利9.5亿元。为此,证监会于2018年4月对北八道等4名责任人员开出“史上最大罚单”,总共罚没56.7亿元,并对3名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加上本次上海一中院判罚的刑事罚金,北八道一案被罚总额近60亿元。这是A股市场仅次于“徐翔案”的又一“天价罚单”。2021年4月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因资不抵债,裁定宣告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2.中源家居: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

简评:北八道操纵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北八道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后,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状多次修正、细化,这使得监管的打击越来越精准、力度越来越大。“叶飞举报中源家居案”揭开了证券业内的秘密,上市公司、操盘方、中介、代持方等通过隐秘的全产业链合作,操纵股价,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随着监管明确对伪市值管理持零容忍态度,在相关案件调查结果出炉,相关人员被立案、抓捕之后,“伪市值管理”的时代日趋终结。

四、其他类型违规

(一)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吉宏股份:根据吉宏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激励计划对象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事实上,吉宏股份于2021年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名义为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421.18万元。

简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可以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自筹资金(比如银行借款等)来参与。上市公司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给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者其他方式的财务资助,也不能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超期未履行回购承诺

启迪环境:2018年7月20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不低于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2018年12月18日、2019年3月25日对股份回购方案进行了两次变更,股份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2月18日)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2019年12月18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98%,未完成回购计划,且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

简评: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制定回购方案时应审慎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否则将对回购未完成负有责任;上市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应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回购计划予以变更或豁免,以免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

(三)公众号宣传文章存误导性陈述,董秘一起被通报批评

中来股份:2021年6月29日,中来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中来与华为联合打造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称与华为“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量身打造了专业的全场景解决方案”。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出现异动,中来股份在《异动公告》中称,“本次与华为推出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拟依托公司的高效电池组件产品及华为的逆变器产品、数字化能源技术等,协助整县试点地区制定整县光伏技术方案”。但是,在深交所关注函问询后,公司的回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来民生仅是“根据业务需要向华为采购数字能源技术和电力电子技术相关产品”,试点县项目的战略投资方和资金筹备、项目建设、并网和运维等相关责任均由中来民生承担。中来股份未如实、完整地披露与华为合作的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董事会秘书李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被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实际上董秘5月份才刚上任董秘。

简评:当宣传和某大IP合作做大项目的时候,要说清楚合作内容,是双方在一条船上向前冲,还是就是公司自己开船,别人只是提供汽油,两者还是有些区别的。

(四)控股子公司存在 “价格欺诈行为”

美的集团:据信用中国在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即顺市监北罚字﹝2020﹞153 号,显示,当事人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 -2020年11月30日和2020年12月1日 -2020 年12月3日期间,在“美的净水器官方旗舰店”网络商店对800G净水器商品进行多次促销活动时,采取虚假优惠折价手段和谎称涨价手段,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 '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 价格欺诈行为。

(五)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公牛集团: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浙市监案〔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2.9481亿元,系按照公司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的3%进行罚款。2014年至2020年间,公牛集团制定含有固定产品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内容的《市场运营规范》《经销商管理规则》《线上市场管理规范》《承诺书》等文件,并通过发布价格政策、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实现对产品价格的管控。公牛集团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行为在线上和线下经销商均得到了实际执行,其还通过强化考核监督、委托中介机构维价、惩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2019年、2020年,公牛集团的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产品在天猫市场线上销售排名均为第一。

简评: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纵向关系即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法律上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就是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因此对此类协议的适用原则是原则禁止加例外和面,即违反法律规定就是直接违法。类似的产业上下游达成纵向垄断协议风险常隐匿于经销体系当中,企业应避免在经销协议中实施固定价格的行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的企业,尤其要注重规避这类风险。

(六)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新大陆:1月12日,由于子公司国通星驿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原因,受到警告处分及没收违法所得近7000万。国通星驿拥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范围展业《支付业务许可证》(Z2012235000011),与中国银联、中国邮政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本次罚款使国通星驿上半年一半以上的盈利都将用于支付罚款。

简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注意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