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如何选择适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3-30

对于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能够获得专利授权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逐年上升的专利申请数量也体现了高涨的追逐热情。但是,对于部分申请人来说,由于自身缺乏对于专利制度的必要了解,难以将所开发的技术项目进行合适的专利化表达,容易出现专利保护范围不合理、甚至于专利申请被驳回造成技术方案被无谓公开的窘境。

对于技术的保护过程来说,获得授权专利仅仅是一个开始,优秀的专利申请内容是后续对于技术保护、权利执行的必要基础。同时,申请专利也并非绝对唯一的技术保护方案,明确技术方案是否适合采用专利方法保护、采用何种类型专利进行保护,对申请人来说是必要的知识储备。

一、 法律法规对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保护内容范围作出了规定:在大方向上,可以划分为发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所对应的新设计;在保护实体上,发明能够保护有形的产品以及无形的方法,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针对有形的产品进行保护。在了解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对欲申请的技术方案作出初步的判断,选择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

当然,申请人也并非能够随意针对任意一个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对于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止考量技术方案本身是否足够进步,最本质的动力在于其能否为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带来有益的效果。典型的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申请主题包括“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等,使用过程明显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技术创造内容。当然,也并不是所有可能被用于非法行为的技术创造均不能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应着重描述技术方案能够带来的有益效果,使审查员能够正确理解发明创造的本意,避免曲解其使用目的。

任何技术方案、设计内容的创新都是凝聚了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是并非所有的创造性劳动都可以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从促进技术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若干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新专利法增加原子核变换方法)、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申请人对于涉及上述内容的成果,可以合理选择适当的保护主题,以期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获取恰当的保护范围。

二、 申请技术方案的合理规划

在满足法律法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任然需要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技术方案实际选择适合的专利申请类型。对于大部分技术开发项目,其研发过程往往会涉及多个不同技术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同时也会涉及方案不断迭代优化过程。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应尽可能全面覆盖项目内所有的创新点,而非只以最终项目产出提出一个笼统的申请方案,更佳的选择是在研发进行时同步安排专利申请工作,并随着研发的不断深入有针对性调整专利申请方向。

在具体执行时,专利申请的主题选择以明确的技术问题为导向,结合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方案作为要保护的范围,并说明能够得到的技术效果以及该技术效果如何解决对应的技术问题,输出一份适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技术问题的选定,应避免选择通识性解释、输出效果要求类型的问题描述,例如“如何提升效率”“如何节约人工”等,虽然可能是项目开发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但其并不能作为一个合适的技术问题用以辅助专利申请。较合适的技术问题往往更有针对性、更细化,属于项目进行中实际面对的技术难题,例如“如何在控制质量前提下加固部件A”“如何将A信号转化为B信号”等,不仅使领域内技术人员直观了解问题具体指向,也便于开发过程中检索现有技术,避免重复开发。

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技术问题指导专利申请可以有效避免重要创新点遗漏申请,或单纯追求申请数量的无保护意义申请。在满足单一性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灵活选择组合多个技术问题为一个技术方案进行申请,实际上有助于在保证专利申请质量的前提下满足申请人对于专利数量、布局的不同需求。

三、 商业利益权衡

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所能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并不能简单的将所有技术方案整理后一概作为专利申请提交,除了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方案规划是否合理,还需要考虑技术本身是否能够通过专利申请获取理想的商业利益。

专利申请制度的基础思想是以公开换保护,申请人对于权利范围的要求必然导致相应技术方案的彻底公开。从商业利益的角度,部分特定技术内容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是难以模仿或逆向研发的,但若作为专利进行申请,则会导致竞争对手无需任何付出的直接获取技术方案,为竞争对手产品研发提供思路、方向,难免会产生技术开发路线的趋同化,不利于申请人对新技术的经济价值开发。

因此,根据对技术方案特性的判断,易于产生模仿、逆向研发的创新应尽可能优先提出专利申请,以充分保证权利不被侵犯;而对于本身难以进行仿制的技术方案,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保护,或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时选择延迟公开,不以尽快获得专利授权为申请目的,换得较长的市场开发时间和后续研发时间,延缓竞争对手对于新技术的了解。

综上,申请人对用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选择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技术方案特性以及可能获取的商业利益,在技术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同步配合布局专利申请事宜,使专利申请充分发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