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企业字号被冒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2-04-27


一、企业字号的概念和价值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其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是北京,行业特点是科技,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字号即是爱奇艺。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都可能完全相同——诸如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唯独字号绝不会相同。因此,字号也就成为了企业名称中最具有特殊性和显著性的部分,我们之所以能够将不同的企业予以区分,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们的字号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积累下来的商誉,就会慢慢地凝结在易于识别的记忆的字号之上,从而使得字号产生经济价值:消费者会基于对该字号的认可而选择相应的消费产品。企业的知名度越高、商业信誉越好,字号的经济价值就越大。

二、为什么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

既然企业字号具有如此重要的经济价值,为什么企业登记机关还会放任那么多拥有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通过登记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转变一下思路。其一,企业对外唯一且直观的身份标识是其企业名称,而字号只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字号的相同并不必然导致企业名称的相同,企业名称不同则不会导致主体管理上的混乱。其二,企业的字号相当于企业的招牌,在先字号的权利人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希望其新设立的公司也能使用这块招牌,从而为业务拓展铺路。如果一个公司使用某字号之后,其他公司便不能使用该字号,也会对相关权利人的业务拓展造成非常大的困难。

因此,企业登记机关不宜一刀切地禁止相同字号的存在。但是,面对字号相同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也并非全无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将不能使用在先企业的字号,除非二者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是,该条规定的规制力度实际上非常薄弱,当某区域内已有在先企业使用某字号时,在后企业只需换个区域便可轻松规避此条款。这也是市场上为什么能够出现很多字号相同,但相互之间却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的原因。

三、什么情形属于“冒用字号”?

既然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的字号并不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绝对禁止,那么当在后企业的名称经过合法登记后,企业当然有权自由地、完整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因此,仅凭字号相同的事实,并不能得出在后企业“冒用在先企业之字号”的结论。只有当在后企业使用与在先企业相同之字号的行为落入了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之内时,才称的上“冒用”,继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值得注意的是,字号并非法定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字号能够产生维权效果的前提必须是“有一定影响”。司法实践中,原则上还要求在后企业的业务范围与在先企业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因为,如果在后企业与在先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或者经营范围虽然相同,但在先企业的字号毫无知名度,则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自然也就谈不上“冒用”了。换言之,只有当在后企业与在先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所重合,且在先企业的字号有一定影响时,在后企业才属于“冒用字号”。至于如何判断在先字号是否“有一定影响”,实践中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需要结合相关公众对该字号的知晓程度,该字号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营销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上述内容需要在先字号的权利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由于很多企业的字号同时是自己的注册商标,这就在上述关于字号的条款之外进一步拓宽了维权可适用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企业字号同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企业字号被冒用也就转化成了注册商标被冒用,而判断是否属于“冒用”的标准依然是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由于商标有其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当在后企业的经营业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所交叉时,在后企业擅自使用该字号(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将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后果的发生,涉嫌不正当竞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还将涉嫌商标侵权。概言之,在在先企业的字号同样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后企业如若使用相同字号,且其经营业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所交叉,将同样构成冒用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在字号同样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比起以字号作为权利依据进行维权,以商标权维权所面临的对“知名度”的举证责任相对较低,起诉成本更低,胜诉率也更高。

四、如何处理字号被冒用的事件

(一)发布企业声明/律师声明

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对主体关系产生误认,防止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该误认受到威胁,或者影响企业商业信誉,应该第一时间在官网、微信、微博等众多平台上发布企业声明或者律师声明,起到澄清事实的效果。

(二)发函沟通

通过向目标公司发送公司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件的方式,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冒用企业字号的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发函虽然也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由于信件传递过程较慢,且对方公司收函之后未必会及时查看相关内容,查看相关内容后也未必会引起重视,因此,建议密切关注函件动态,及时辅以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表达诉求。

(三)密切关注动态,及时有效取证

在他人登记企业名称之后,一般而言都会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密切予以关注,并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及时对线上、线下的经营行为通过公证、录像、拍照、时间戳等方式进行取证,以为后续的措施提供证据支持。

(四)行政投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因此,可以到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窗口办理和邮寄,各地登记机关的处理流程和文件要求可能不太一致,需要准备的材料大致包括:

1.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举证材料。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80天内将作出审查决定。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的行为,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投诉、举报。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投诉之时也应当提交投诉书,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权利基础,如商标注册证和侵权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之后会进行调查处理。

(五)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有机会获得经济赔偿,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建议在确保取证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