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 | 疫情背景下海外身份规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22-05-09

经济全球化一直是冷战结束之后,世界经济的主旋律。但是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地缘政策的变化已经使全球化进程呈现倒退趋势,疫情突如其来更是雪上加霜,进一步激化了反对全球化与支持全球化力量间的矛盾,也暴露出供应链全球配置的脆弱性。从而进一步延伸到在全球资产配置的情况下,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复杂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工作、生活、学习等因素,跨国人员流动已经越来越便捷,随之带来的就是人员流动的全球化。所谓个人“住所”的选择,已经不局限于在本国范围内省市之间的选则,更可以是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的选择。自2000年以来,国际移民组织每年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根据《2022年世界移民报告》,最新的联合国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国际移民总数已经来到了2.81亿人,占全球人口的3.6%,相当于每30个人中就有一个国际移民。相比2019年的2.72亿人,全球移民总数在一年间增加了900万人。其中,劳动人口占到了总移民人数的62%。从地区来看,欧洲目前是移民的最大目的地,有8700万;其次是亚洲,有8600万;北美是5900万。传统移民大国,如美国、加拿大等热度不减;近年兴起的简单投资即可拿身份的欧洲各国,更是异军突起!印度是最大的移民流出国,有接近1800万印度裔移民生活在海外。墨西哥是第二大移民流出国,有1100万人。中国是第四大移民流出国,有超过1000万华裔生活在海外。全球资产配置,移民身份规划,已经在高净值人群中成为了标配。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影响了货物与资本跨国流通,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员跨国流动。若以商品和要素的跨国流动程度来衡量经济全球化程度,已经持续三年的这场新冠疫情显然对全球化造成了严重冲击。但是人们对于全球资产配置和身份规划的需求和影响,反而因为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有了更多的考虑因素和需求背景。因为我们都确信疫情终将会过去,因疫情产生的隔离也会结束,因隔离产生的对人员、商品和要素流动的限制以及对全球化的短期负面冲击也会消解,但是因为疫情带来的诸多政策和经济形式变化,也会成为人们考虑资产配置和身份规划的重要因素。但是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和需求,在做全球资产配置和身份规划时,我们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因为移民身份规划,它决对不是一件商品,买了就没事了。它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服务,获得护照或者居住卡,一切才刚刚开始。

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要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适当简化了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

根据外汇监管政策,在年度总额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以办理结汇,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手续较为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资本项下按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我们需要注意,我们国家对境内个人于海外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债权类投资),需要按照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制度,由外汇管理局进行预先审核批准。

1.境内个人应怎样办理对外贸易的外汇资金收付?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明确,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是如何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3.境内个人可不可以到境外购买保险(包括寿险和财险)?

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4.申请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指什么财产?

申请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是指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5.申请人对外转移财产应向什么地方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应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应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6.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7.申请财产转移按规定购汇后可以提取外币现钞吗?

银行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8.哪些对外转移的财产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交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二、居留卡、永居、护照的区别

1.护照:是国家发放的出入境证件,获取某个国家的护照就意味着正式加入某国国籍,成为某国公民,拥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2.居留卡:是非本国公民,在这个国家长期合法停留,比如工作,学习等需要办理的证件。“居留卡”是通往“绿卡”或“国籍”的其中一个阶段。

3.永居:属于居留卡的延伸版本。以欧洲为例,居留卡根据不同性质(比如工作居留,学生居留,探亲居留等)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续期,是有时效性的。一般为1年-2年不等。永居则是,当你满足所在国的永久居留条件之后,申领的居留卡是无期限的,永远有效,类国民待遇,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但不享有政治权利。

三、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变化

无论是经合组织主导、G20国家背书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CRS),还是美国政府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其核心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这是一切交换信息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我国在2015年12月17日签署了CRS协议之后,立即着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因素之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球资产配置和身份规划,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是否会带来纳税居民身份的变化?引发法律风险是什么?因此以下误区,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1.持有中国护照≠中国税务居民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务居民规则进行了修改。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作为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税务居民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对谁适用,对谁的全球所得行使管辖权。在新的税务居民规则下,是否持有中国护照本身这一单一法律事实对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应该没有决定性作用,关键是个人在中国的居住时间等综合因素。这对于持有中国护照的高净值人士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持有中国护照本身不会自动导致其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对于持有中国护照的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的一个“紧箍咒”是住所。“紧箍咒”从何而来?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是将中国国内法意义上的“户籍”替换为在国际范围内通用的“护照”,故有了“持有中国护照就是中国税务居民”的错误理解和说法。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修改前对住所的界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但是对于“住所”的判定,在国内可以由相关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判定,但是在CRS等国际多边协议的背景下,交换信息之前的税务居民的认定,一般是由金融机构予以认定,在复杂且多变的“住所”和简单便于理解的“连续居住满183天”的国际惯例之间的做选择,金融机构更会相信“护照完整复印件”带来的确定性。例如:你护照上的签章已经足以证明连续183天,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无论你提供任何文件,都不能证明你是他国纳税居民,反之即便你持有中国护照,亦不是中国纳税居民。

2.新《个人所得税法》已有“弃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增加了新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 .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一般认为,这是中国推出的“弃籍税”。注销中国户籍是触发因素。因此,如果高净值人士要放弃中国户籍,则会触发在中国的“清税”。这样一个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具体的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按照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在税法上通常会视同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资产,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我们需要了解的CRS常识

1.CRS首先是一个税务问题,与移民身份规划不是一回事

CRS首先是一个税务问题,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获得一个其他国家护照,针对的是法律居民身份。由于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没有个人所得税,而且几乎没有人真正在这些地方居住,成为这些地方的税务居民几乎是不可能的。2018年10月16日,OECD公布了可能被用于规避CRS的高风险投资移民“黑名单”.21个国家的36个居住卡、护照项目在列,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是以一定的投资金额换取居住卡或护照,同时对居住期限没有硬性要求,且一般不需要在这些国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来讲,这些国家提供的是一个居住卡或护照的移民项目而不能直接解决CRS施行后给全球资产配置带来的税务法律风险。

2.身份规划不是也不能是规避CRS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身份规划作为所谓CRS“筹划”方案已经难以实现。2019年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务居民身份规则在现实中成为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概念,实际上就变成了没有规则。既然中国没有明确的税务居民规则,境外金融机构更容易相信个人的文件申报。但是,在新的个税法实施后,中国将183天作为判定税务居民的清晰标准之一。当个人通过身份规划获得了某国家的护照但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中国时,怎样证明自己“非中国税务居民”?当然,这里完全并不是说持有境外护照已经没有意义,只是说不能作为规避CRS的方案。并且按照OECD出台的《披露规则》,中介服务机构如果设计、推广、服务的身份规划方案是为了规避CRS,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后果很严重。

3.纳税人≠税务居民

即使居住卡或者护照不是从“黑名单”国家获得,高净值人士也需要认识到:纳税人≠税务居民、纳税记录≠税务居民。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很多人认为自己在当地有一份工资薪金、董事费等收入并在当地纳了税,就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了。这是错误的。来源于当地的工资薪金、租金等收入需要在当地纳税,产生了税单,并不必然就让个人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这些收入在当地纳税很可能是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不是税务居民管辖权。不同国家对税务居民的规定不同,但通俗地讲,税务居民最基本的特征是:你的全球所得都要在某一个区域内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纳税)。如果个人从一些个人所得税税率很低、声誉很好的国家获得居住卡或者护照,不代表就没有风险,个人只有真正成为这些区域的税务居民才能够保证当年是没有问题的。

总之,随着个人资产配置的全球化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尽职调查越来越严格,个人身份规划方案一定是一个复杂的、专业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需要从财富安全、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等综合因素下进行合法规划、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