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 | 谁动了我的钱罐子?——财富传承之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下)
发布日期:
2022-06-20

我们中国大部分家庭,不管是普通工薪阶层,还是高净值人群,父母长辈辛苦打拼一辈子,就是为了把攒下来的财富顺利地留给让后代,让后代们生活得更好。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当下正在努力创造财富的你,如何通过合理的安排和规划,让我们的下一代乃至后代能顺利的继承财富呢?

三、未成年人的“钱罐子”如何持续且充盈?

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继承、赠与、保险、信托,具体适用哪种方式,要结合各个家庭的财产情况和最终实现目的,择一或多种综合规划。

1.继承/遗赠

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方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位、以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法定分配的,无法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一种被动的财富传承路径。但为避免“杭州小丽继承案件”(独生子女继承难)的重现,法定继承相对来说,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家庭结构。

遗嘱继承,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财富传承途径,即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财富的传承和分配,南方人也称遗嘱为“平安纸”,遗嘱继承一方面可以很好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同时也能使继承人之间“定纷止争”。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名下合法的个人财产,如房产、车辆、名贵字画、股权等各类财产通过有效的遗嘱,在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分配;且目前而言,继承相较于赠与、买卖等其他方式,在税费缴纳方面是比较低的。但遗嘱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常因遗嘱效力遭受质疑、或其他继承人失联、不予配合等,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要和至亲步入公堂。《民法典》规定了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六种形式遗嘱,每种遗嘱都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对律师而言,也是一件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订立遗嘱更是应该谨慎为之,最好请专业的律师把把关。

遗赠,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表示,到期未作明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遗赠无效。因此,如果想把财产安排给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则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实现。

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财产规划安排时,可以请专业律师,通过订立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将财富安全顺利地传递下去。

2.赠与

相对于继承/遗赠,百年之后才能实现的财富传承方式,赠与则是一种生前行为,且更为直接和实时的实现了财富的分配和传承。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那么不管是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直接交付的,赠与均已成立。但赠与系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在没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前, 是可以随时反悔撤销的。因此在实践中,作为监护人,应该如何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呢?(1)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2)要有明确的赠与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个人信息、明确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等;(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并及时办理,以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作为一种财富传承方式,在财产不太稳定的家庭单位中,父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传给未成年孩子时,还应当注意到:(1)即当家庭面临负债,登记在未成年名下的房子,不排除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债务的可能[2]。(2)家庭负债之后,将家庭财产赠与给未成年人,致使偿债能力下降,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则存在可能被撤销的风险[3]。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安排财富传承过程中,应合理适度规划,以免超出财富传承的合理预期。

3.保险

保险具有财富传承功能,通常指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传承功能体现在:(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在受益人制度下,财富传承人作为投保人,可指定财富接受人为受益人,并可制定不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及顺序,亦可变更或取消受益人地位。因此保险充分体现了财富传承人的意愿,这一点上,和遗嘱、赠与有相似之处。(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保险金就能够根据传承人的意愿转到受益人手中,除非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4]。因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此无需用来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这一点上,区别于继承/遗赠,因此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产风险的隔离。(3)同时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个人,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益人婚变可能引起的财产分割风险。(4)保险理赔款一般没有税费的问题,也可以确定保险金可以百分百的传承。保险是一种现金资产传承,传承的财产类型比较单一,已经成为高净值客户首选常用的财富传承方式。

4.信托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信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受托资产种类丰富。信托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房产、股权、保险金等资产;(2)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表现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固有财产隔离,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偿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3)信托权益分配方式灵活。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及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如实现既能给孩子提供高品质的生活,又能防止其挥霍浪费。

信托的财产独立性和形式灵活性使其便于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可以真正实现保障家族后代的基本生活、养老育幼、可以维护家族企业所有权集中,经营权稳定,从而实现家族的基业长青。因此,对资产类型多、财富总量大、传承周期长、需要集中延续企业控制权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信托对财富传承规划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信托的落地和实施,有赖于信托设立地的相关法律环境是否完善,同时还需要信托架构设计是否全面。随着我国人均GDP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财富管理需求更加多元化,家族信托也必将在财富管理领域里日渐崛起。

四、结语

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监护人不能因为关系亲近,因为年龄尚幼,混淆了未成年人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孩子名下的财产,用的理所当然,花的随心所欲,这种想当然,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侵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上,既要保护其当下的财产权利,也要对其未来进行财产规划和合理安排,这样才能对其未来提供更为切实且持续性的有效保障,才能使家庭乃至家族的财富传递更为长远。


[1]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05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排他性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18套房屋系王雲轩父母王永权、姚明春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虽然该18套房屋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王雲轩在形式上享有该18套房屋的所有权,但王雲轩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18套房屋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因此,王雲轩对涉案执行标的物不享有排他性权利,其请求停止执行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债务人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以逃避执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与债权成立以后,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3]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民终1582号乔跃、赵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上诉人乔跃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于赵英及子女,造成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下降,必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被上诉人大连高新公司主张撤销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