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 | 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
2022-07-01

近日,一则新闻又一次刷屏吸引了公众视线——“因父亲是‘老赖’导致无法录取,女儿高考710分落榜!”,很多网友在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对此事件留言求证,平台回应:都是谣言! 


兰·诉 | 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法律问题

(图源腾讯新闻)

经检索,类似的标题流传已久,在近几年每逢高考季都会卷土重来蹭一波热度,可见关于人们俗称的“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话题一直都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本文就失信被执行人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逐一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1.纳入的条件

被执行人未还钱并不必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失信”措施针对的是“有钱但不想还”或者有其他恶意行为的被执行人。不同于经常会被一并提到的“限消”,限制消费措施针对的是“想还但没有钱”的被执行人,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限制消费。相较于“限消”,“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

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各地也有一些比较细化的规定,比如广东高院即对于何谓“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何谓“规避执行”、如何落实“违反报告财产制度”做了进一步解释。

2.不得纳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或情形

《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不得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一)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二)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该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

《失信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被执行人,法院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对于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在校学生,有些虽已成年,但一般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在该特殊时期,一般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规定期限限制;

被执行人因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消费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纳失期限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出现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失信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如果该项规定得以通过,则将来在失信期限问题上更便于操作。

三、被上失信名单后的救济

1.错误纳入的纠正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被纳入失信名单有误,其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纠正的方式根据错误事项的不同,法院可以采取撤销失信信息、更正失信信息措施;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失信信息的删除

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条件与前述纳入失信的条件和是否有期限限制相关联: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没有期限限制,当出现《失信规定》第十条[1]规定的七种情形时,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删除后,符合《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恢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是因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二)至(六)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依照《失信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法通过《失信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方式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应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简单理解就是有纳入期限的被执行人即使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如果其纳入期限未届满法院也不会删除其失信信息。但是依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9条“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之后应当删除全部失信信息。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共可以采取十一类,100多项惩戒措施,而且这些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在不断扩大中。

1.消费限制

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回到前文所述的假新闻,正是对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错误解读。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对此作出澄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普通学校或收费并不高昂的私立学校并不受到限制,但对于国防类院校、军校等有资格审查要求的高校,很有可能学生会因父母失信无法通过政审而无法被录取。

2.出行限制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重庆、浙江等地法院针对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设置了禁止上高速、禁止驾驶小型汽车、限制驾驶证年检等控制出行的措施。

3.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置了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4.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5.任职资格限制

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

6.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7.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融资授信限制。

8.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草原等国有其他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9.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0.各地在执行落实中的其他限制措施

山东高院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为试点,请移动、联通、电信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机主失信信息语音播报、短信通知的通信限制。

黔南法院、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法院等众多法院都已加入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

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通信公司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达成执行和解。

北京市朝阳法院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跳转进入,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按钮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查询自己是否被上失信名单;有些地方法院会在本法院的执行系统公示,以供查询。

随着与“失信”、执行有关的立法不断完善,限制措施的不断丰富,执行方式的不断创新,被执行人想要逃避债务将变得越来越难;另一方面上“失信”也应当被规范运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1]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