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 | 涉事主体法律责任分析之上级公司(三):央企出资人国资委对央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布日期:
2022-07-11
自2022年1月起,央企下属企业发生了数起生产安全事故,如:马钢股份厂区致4人死亡安全事故、上海外高桥电厂2人死亡安全事故。2022年7月6日,中国安全网也发文称:大型央企屡屡发生事故。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短期内接连发生“4·16”催化剂滑落事故和“4·24”氢气泄漏着火事故,茂名石化和上海石化接连发生了“6·8”爆炸事故和“6·18”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缺失的相关问题。

6月20日,上海石化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约谈了中石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出席约谈并讲话。中国石油、中国海油、国家管网、国投集团、中粮集团、中国中化、中盐集团、国药集团、中国航油等10家央企主要负责人列席约谈会议。约谈指出,在2022年6月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广东茂名石化、上海石化接连发生两起亡人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影响恶劣,与中央骨干企业的形象极不相称,监管部门对相关央企单位展开问责。

央企的下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央企是否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们将结合数个案例,并从作为央企出资人的国资委对央企的法定安全管理职责为起始点,系统分析介绍央企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违反该职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该受到何种责任追究。

一、国资委作为央企出资人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的规定和要求,国资委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本着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积极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以安全生产考核为抓手,实施分类监管,督促央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资委有关厅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统筹考虑、部署和落实,督促央企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督促指导央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剖析查找事故深层次原因,防范事故重复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央企重特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央企创新安全制度、创新安全理念、创新管理体系、创新安全文化、创新安全技术,发挥央企安全生产带头示范作用。

二、国资委对央企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职责

2022年04月01日,国资委新闻中心发文《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强调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 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表示:3月31日上午,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在分会场视频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主持召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国资委在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的前提下,持续对央企履行以下具体安全管理职责:

(一)国资委对央企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

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国资委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央企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央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央企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央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施分类监管

(1)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的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分级原则。国资委根据央企行业分布广、规模差异大、安全风险不同的特点,将普遍性要求与行业、企业特点结合起来,依据央企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央企划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符合央企实际,得到广大央企的认可,并在企业内部推广借鉴。

二是动态管理原则。央企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央企经营范围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下降的,要向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人员。

三是与业绩考核挂钩原则。涉及央企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央企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的基础上,在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依法依规予以扣分、降级处理,并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2)安全生产的监管分类

根据《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央企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3)央企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的有关要求

一是央企在转型升级、兼并重组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业务整合同考虑、同部署、同落实,坚决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弱化安全生产管理的现象发生。

二是各央企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根据调整后的安全生产分类,及时设置相应的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半年内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应机构的央企,国资委将调整其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并通报央企。

三是央企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后,应当主动向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央企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督导。

(三)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

根据《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资委对央企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指导、督促央企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指导、督促央企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3.指导、督促央企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央企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5.指导、督促央企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6.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央企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四)国资委对央企的应急报告要求

1.央企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2.央企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央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3.央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国资委。

4.央企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5.央企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6.央企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7.央企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五)国资委对央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1.国资委参与央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2.国资委组织开展央企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央企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央企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3.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央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4.国资委根据央企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

5.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央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6.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央企予以表彰。

7.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