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 | 涉事主体法律责任分析之上级公司(四):央企本企业的制度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22-08-08

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期,央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或违法违规经营建设,或安全管理不尽责,甚至还存在事故瞒报行为,暴露了部分中央企业总部对下属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安全管理层层衰减和安全管理水平“洼地”, 直接影响企业形象。监管部门经实践总结,发现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还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真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未能真正解决好安全责任传递“上热、中温、下凉”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核心。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资委相关规定,中央企业既要建立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还要监督管理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央企业有效监督管理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是,其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现行规定及当前的监管政策和重点,中央企业如何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笔者在本文中予以分享,供企业参考。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义务和原则

《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发展。党极为重视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截至目前《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法律。党委在统揽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了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此,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是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务必落实的相关内容。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如发现涉事单位违反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会认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一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是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是厘清全员安全职责;最终形成金字塔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覆盖范围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央企业的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应当扩大到以下人员:一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二是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是其他单位作业人员、实习生等;四是其他外来人员,如:参观考察及其他事由来访等人员。大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会缺少将后面三类人员纳入全员范围统一管理,然而,实践证明,后面三类人员是导致事故易发、高发的重要群体。

同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相关规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应当覆盖企业经营全过程、全员、全天候、全方位,所有组织和岗位,以及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其中,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无具体考核标准及落实措施是,目前督查组明察暗访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责任人及其职责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的原因

当前,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执法案例。且今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设定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同时,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为何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均盯紧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是2022年6月9日,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申展利进行了解答,其称,实践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和不重视、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二是2022年06月10日,光明日报发文《“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何落实》也进行了说明,该文表示: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监察专员杨智慧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此,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盯紧“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更加全面印证了,国资委在2008年时,基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要求中央企业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的正确性。

(二)中央企业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还需要经过考核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履行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的具体义务。

四、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该规定,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责任人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例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如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由此导致的事故责任,该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你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应当承担责任;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