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丨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遗嘱篇(上)
发布日期:
2022-08-29

现阶段老年人人口规模庞大、受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良好,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传富”的需求增加,订立遗嘱是老人们能想到的最直接、最便捷甚至可以说是最自由的一种方式。与此同时,订立遗嘱的人群也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年轻化的特点,大家都普遍都认为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富传承方式。但法律认可的遗嘱和我们随口说、随手写下的遗嘱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遗嘱人稍加不慎的行为就会导致遗嘱无效,从而直接影响遗产的继承方式,最终出现遗产无法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传承的情况。

现行《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让各位读者以简单、易懂的方式了解上述六种遗嘱订立的基本形式和常见误区,以期帮助大家订立出符合内心真实意思且形式有效的遗嘱,从而达成“传富”的法律效果。本篇主要介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订立时的注意要点及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1],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遗嘱类型之一,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和瑕疵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书写形式有如下注意要点:

① 遗嘱全部内容(包括主文和签名)均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② 遗嘱人的签名应是遗嘱人在身份证/户口本上登记的正式姓名,而不能仅写遗嘱人的笔名、艺名、昵称、小名。

③ 遗嘱人的签名不可由人名章或者捺手印进行代替。

④ 遗嘱内容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应尽量在每一页都签名写年、月、日,条件有限的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写年、月、日。

⑤ 涂改、增删遗嘱内容应在涂改、增删处进行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⑥ 遗嘱注明的日期,必须包括“年、月、日”,签署日期不全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之规定[2]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且注明的日期一般推定为公历日期,遗嘱人若加注的为农历日期,建议进行标注或说明。

?遗书能否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通常来说,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即遗书,不属于自书遗嘱。法律尊重自然人的自由表达,没有对遗书的内容和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遗书书写背景、过程以及形式上与自书遗嘱较为类似,最高院司法解释[3]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遗书可以按自书遗书对待,尊重保护遗书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书中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遗书所涉财产处分内容非死者本人意思表示或非死者本人签名写日期的,该自然人留有的遗书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对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自然人的遗产分配应按照遗书内容进行处理。

?日记能否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不同于遗书,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日记可以被视为自书遗嘱。因此,大部分司法实践中会以日记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日记不属于遗嘱,例如(2020)京03民终2591号王某与郭某3等继承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日记内容,均认为日记为当事人对于记日记时的个人情感的表达,并非形式意义上的遗嘱,更非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日记不能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2019)京02民终14742号祁某1与祁某2继承纠纷案件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被继承人生前陆续书于个人日记中、与房屋继承有关的零散内容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但在(2017)京0109民初5456号李某1等与李某6等遗赠纠纷中,法院结合日记本上的争议文字材料的落款日期在被继承人意外死亡前半个月,日记笔迹经司法鉴定为被继承人本人书写,且从内容文义看,被继承人表达了死亡后对自己财产的分配、后事的安排以及情感上的交代等,综合认定争议文字材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最终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因此,“日记”是真的情感表达或日常生活的记录还是“遗产分配”,需要具体分析当篇文字材料的实质内容及行文格式,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日记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二、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4],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人通常是在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不愿意自书时选择该类遗嘱。

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注意要点:

① 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以及见证人见证需保证时空的一致性。简单理解就是,遗嘱人口述的同时代书人将内容如实记录,见证人认真倾听遗嘱人口述内容后,核对代书人所书写内容是否与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一致,且三方需在同一地点完成前述代书见证,不可采取线上会议、视频方式或代书人代书后再找见证人签字等方式订立遗嘱。

② 人员数量: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为代书人。无需将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数量分别统计。

③ 见证内容:见证遗嘱订立全程,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中途不得外出或离场。

④ 遗嘱落款: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同一份遗嘱上分别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及注明年、月、日注意事项同自书遗嘱)。同时建议见证人(含代书人)写明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以防在遗嘱争议时无法联系到代书人和见证人们,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⑤ 除见证人和代书人在场见证外,遗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的过程,有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例如他人主张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在遗嘱订立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遗嘱受益人及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参与遗嘱订立过程。

?遗嘱见证人资格及义务

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的遗嘱类型均需要见证人在场,《民法典》[5]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6]列举了自然人作为见证人的负面清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例如:文盲、盲人、失聪人员、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语言的人);

2.继承人(法律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不区分法定继承顺位)、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亲属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例如(2020)桂民申3909号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见证人吴某1、吴某2系继承人周某的亲人,与周某有利害关系,从而认定吴某1、吴某2不能作为被继承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无效。

代书人及见证人在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中,通常还需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7],证人出庭作证需签署保证书,需如实作证并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三、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8],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该遗嘱类型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类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下人们的书写习惯。

打印遗嘱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注意要点:

① 见证人应当全程参与电脑书写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的过程,但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不严格要求遗嘱人本人完成,同时需保证(有证据证明)他人所打印遗嘱文件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②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各方也均可在打印遗嘱骑缝签名或捺手印,防止打印遗嘱被替换、篡改。

③ 电脑书写的字体、字号、使用的办公软件类型、打印机类型或纸张型号对遗嘱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

?《民法典》生效前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8年,北京高院出台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第18条首次对打印遗嘱有所涉及,“打印遗嘱”在当时不属于单独的一种遗嘱类型,只有在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下,根据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不同,可能被分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相比起一般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当时打印遗嘱要求持遗嘱一方的举证义务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对于持有打印遗嘱一方而言,举证责任较重。例如,(2019)京03民终11440号继承纠纷二审案中,二审法院,从被继承人的工作经历和特点认定被继承人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能力水平;从打印遗嘱的来源于被继承人家中,遗嘱及且封装遗嘱的信封上均有被继承人本人签名;从被继承人去世前和前来探望的朋友的交流情况印证有遗嘱的存在等,最终综合认定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案涉“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新增打印遗嘱类型并明确了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9],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没有处理完毕的情形下,若当事人对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效力有争议的,以现行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来判定遗嘱的效力。换句话讲,如果现在当事人之间因未继承的遗产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所持有的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之规定来认定遗嘱效力。

关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遗嘱形式以及遗嘱订立过程中的要点内容及热点问题,欢迎各位读者继续关注本专栏系列文章之《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遗嘱篇(中)、(下)》。

[1]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7. 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4]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