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务: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义务与保障措施解析
发布日期:
2025-07-22


建设工程领域中,建设单位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也不与农民工直接签署劳动或劳务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范围,因此也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但建设单位作为整个工程的主导,也主导工程款的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也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项目主体责任,包括应当向施工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该《条例》进一步约定,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此,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案例,就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以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有哪些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探讨。


01

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规定

1. 行政法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约定。”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雄安规建字[2022]13号)第二条(二)“人工费用的拨付”规定,“2.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强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第(二)款“农民工工资拨付比例”规定,“…工人工资款必须按月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应遵循国家、省、新区相关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而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应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

(二)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裁判观点

经笔者检索,就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以是否实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标准。

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地产集团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洪*、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2024)湘01民终1069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案涉项目委托给某公司承包,某公司工程负责人余某华雇请洪*在案涉工地从事劳务工作,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余某华与洪*也已结算了劳务报酬并形成书面材料,但某公司未向洪*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某公司应当向洪*支付剩余的劳务工资。某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某公司拖欠洪*工程款事宜未予以合理监管,且其并未提交其与某公司的结算依据,不能确认某某公司已将某公司的工程款项全部付清。现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某某公司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某某公司抗辩洪*与其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洪*向其公司主张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再如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公司、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纠纷((2024)皖13行终85号)一案中,某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主张“2022年12月1日前,某某公司已将28万作为案涉农民工工资汇入了宿州市人社局指定的账户…某某公司支付的28万元远远超出工程进度价款的25%”,法院并未支持建设单位的主张,认为“本案中,作为建设单位的某某公司负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义务,应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对人工费的拨付周期进行约定,即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不能以双方协商约定、工程尚未结算为由,规避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将合同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其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本案中,某某公司虽于2022年12月1日前支付28万元的进度款,但并不足以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得到足额支付。2023年1月之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继续向宿州市人社局投诉,宿州市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核实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某某公司仍有未结清的工程款,存在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形…综上,某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情形,其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是否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需同时满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即一方面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及时全额拨付,另一方面应确保拨付金额能够满足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


02

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拨付人工费用

目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仅原则性约定了人工费用的拨付应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的要求,未约定最低比例。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可根据当地政策实际规定执行。

如前述雄安新区规定的工人工资款占施工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 10-25%,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比例不得低于25%。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规定,如陕西省规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约定比例为10%-2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杭州市规定工资性工程款应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其中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

(二)如出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的保障措施

1. 由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补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用工量增加、赶工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雄安新区《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雄安规建字[2022]13号)第二条、《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22〕5号)第十四条、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第七条均做出类似规定,即用工量增加导致的人工费用不足时,由总包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及时追加拨付。

或者如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则直接规定,“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工资发放日之前,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及时补足,补足部分可在后期工程款拨付中抵扣”。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该专用账户应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受到银行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在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相应人工费用后,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由施工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用工量增加导致的人工费用增加金额明细、农民工考勤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文件,核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补充追加人工费用的情形;

(2)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建设单位此次拨付的人工费用在后续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且如果施工单位申请的人工费用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设单位有权追偿或者在任意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3)因施工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都需要和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2. 由施工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补足

经检索,部分省市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施工单位进行补足,如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如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向专户中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再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 建设单位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如因特殊情况,如专用账户已撤销或者施工单位无钱垫付或不愿垫付的,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建设单位需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情形。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如建设单位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容易引发施工单位不认可相关款项应抵扣工程款而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予以认可并抵扣工程款的,法官会考虑以下因素:例如是否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应由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如(2019)最高法民终1667号);施工单位是否出具相关承诺函表明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予以抵扣工程款(如(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代付义务(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8676号)。

因此,如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选择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存在后期施工单位不予认可支付金额并拒绝抵扣工程款的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应尤其注意以下两点:

(1) 取得施工单位的承诺函,承诺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金额无任何异议,且可在后续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妥善留存工资明细、工资支付凭证及农民工确认收到工资的签收记录等。


03

小结

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也陆续颁布政策文件推动建筑类企业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的合规与风控管理,其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为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能够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不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的,应当予以补足,避免出现因未能足额拨付导致农民工欠薪发生引发的诉讼风险、行政监管风险以及舆论风险。

建设单位需加强农民工工资相关的合规管理以及风控意识,并深入学习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依据属地所制定的更为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