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不良资产的法律认定与市场化处置路径(上)
发布日期:
2025-07-23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不良资产的识别、分类、转让与处置机制日趋完善。不良资产的有效管理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也对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不良资产的分类体系、转让制度、证券化路径及反委托处置实践,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当前政策框架与操作流程,增强业务合规性与操作专业性。

不良资产的定义及分类

从法律上来说,不良资产区分为金融不良资产及非金融不良资产:

(一)金融不良资产

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简称“批量转让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但个人贷款禁止批量转让);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其他不良资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中明确“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2023年2月10日,原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第1号) ,将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正常类”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指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类”指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指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合称不良资产。

(二)非金融不良资产

对非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实质内涵并不明确。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第4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转让

(一)批量转让

1.批量转让的原则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根据监管要求,金融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和AMC应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AMC委托银行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相关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2.批量转让的受让方

限于监管要求,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必须采用公开转让方式,从金融企业转让至持牌机构,即五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外资系资产管理公司。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对地方AMC对外转让等处置方式予以了解绑,但并未解除跨区经营的限制。根据2021年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通知,地方AMC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对公项目则仍有区域限制。

3.批量转让的流程

按照批量转让办法的规定,主要流程包括:

第一,资产组包。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

第二,卖方尽职调查。主要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资产估值。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四,制定转让方案及方案审批。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同时对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发出要约邀请。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第六,组织买方尽职调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

第七,确定受让方并签订转让协议。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招标、竞价、拍卖等规定,确认受让方,并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第八,发布转让公告。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第九,移交材料及核销。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

持牌机构从金融企业受让不良资产后,通常进行二次转让。这个转让过程受到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成为金融不良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既有持牌机构,又有非持牌机构,既有国内资本,又有国际资本;既有专业投资机构,又有小团队及个人。因此,二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市场门槛低、开放程度高、参与主体多等不同于一级市场的显著特点。

金融·看法丨不良资产的法律认定与市场化处置路径(上)

(二)单户转让

与批量转让相比,单笔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缺少系统性的规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机构,一般建议按照相关文件及银登中心要求开展业务。

1.单笔转让的原则

单笔转让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时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2.单笔转让的受让方

单笔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社会投资者等。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债转股实施主体,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一般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而是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实施债转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转让批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如果通过银登中心开展对公不良贷款单笔转让,社会投资者将自然被排除在意向受让方之外。

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不得参与竞买(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决定及各级法院裁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除外)。

3.重点法律问题

(1)未经公开拍卖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转让批复》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转让批复》要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需要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并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这增加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负担和操作周期。但该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与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040号)显示,案涉债权虽未采取拍卖形式转让,但城建投公司系实际全额支付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而受让债权,充分保证转让方的权益,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绿兴源公司、丁兴耀关于债权转让未公开竞价,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2)受让方是否需要具备贷款业务资质

《转让批复》第二条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在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成凤等与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成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77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宏业达公司、武成凤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对单位或个人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规定,即非经批准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本案涉及的是银行贷款债权的转让问题,从该规定得不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让银行债权的结论。因此,宏业达公司、武成凤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不良资产转让的价值评估程序

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流程包括界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目的与评估假设、确定价值类型、选择评估方法、开展价值分析等几个步骤。

1.界定评估对象

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评估对象包括两种,即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2.明确评估目的与评估假设

评估目的是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起点与基础,由其决定不良资产所涉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产转让价值的评估假设与作价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评估思路与评估方法的选择。针对一项不良资产可能会有多种评估目的,包括用于债转股、债务重组、债权置换、债权公开拍卖等目的。同一项不良资产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3.确定价值类型

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不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4.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不良资产法律类型的不同,即不良债权、股权、实物资产,可选择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但无论不良资产的类型如何变化,评估方法从未脱离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础方法,仅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会对这三种基础评估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良,以及互相之间进行借鉴。

本文上篇对不良资产的分类,批量转让、单户转让及评估的有关规定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下篇将对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证券化及卖断反委托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敬请期待。

作者:兰台金融法律事务部 张小可、熊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