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户转让
与批量转让相比,单笔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缺少系统性的规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机构,一般建议按照相关文件及银登中心要求开展业务。
1.单笔转让的原则
单笔转让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时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2.单笔转让的受让方
单笔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社会投资者等。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债转股实施主体,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一般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而是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实施债转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转让批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如果通过银登中心开展对公不良贷款单笔转让,社会投资者将自然被排除在意向受让方之外。
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不得参与竞买(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决定及各级法院裁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除外)。
3.重点法律问题
(1)未经公开拍卖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转让批复》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转让批复》要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需要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并上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这增加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负担和操作周期。但该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与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040号)显示,案涉债权虽未采取拍卖形式转让,但城建投公司系实际全额支付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而受让债权,充分保证转让方的权益,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绿兴源公司、丁兴耀关于债权转让未公开竞价,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2)受让方是否需要具备贷款业务资质
《转让批复》第二条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在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成凤等与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成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77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盛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敬业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宏业达公司、武成凤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对单位或个人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规定,即非经批准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本案涉及的是银行贷款债权的转让问题,从该规定得不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让银行债权的结论。因此,宏业达公司、武成凤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不良资产转让的价值评估程序
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流程包括界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目的与评估假设、确定价值类型、选择评估方法、开展价值分析等几个步骤。
1.界定评估对象
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评估对象包括两种,即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2.明确评估目的与评估假设
评估目的是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起点与基础,由其决定不良资产所涉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产转让价值的评估假设与作价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评估思路与评估方法的选择。针对一项不良资产可能会有多种评估目的,包括用于债转股、债务重组、债权置换、债权公开拍卖等目的。同一项不良资产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3.确定价值类型
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不良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4.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不良资产法律类型的不同,即不良债权、股权、实物资产,可选择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但无论不良资产的类型如何变化,评估方法从未脱离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础方法,仅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会对这三种基础评估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良,以及互相之间进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