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邀请多位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作专题发言。发言嘉宾包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王式宽;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刑事法律事务部牵头合伙人、兰台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朝华;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中盾律所刑委会副主任蒋保双;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孙慎;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台郑州办公室执行主任、兰台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金良;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台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唐烈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张焱南;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瑞涛;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双、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钾奇、兰台律师事务所刘丽芳。
此外,还有来自华让律师事务所、周泰律师事务所、凯耀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云嘉律师事务所、京都律师事务所、乾程律师事务所、中盾律师事务所、睿扬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的律师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贷款类犯罪的定性争议、辩护思路、证据审查以及刑民交叉等实务热点展开了充分交流,为推动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建设与金融法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本次会议由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瑞涛律师主持。孙律师简要介绍了与会嘉宾,并从刑事辩护实践角度阐述了会议背景。他指出,刑事辩护是“皇冠上的明珠”,贷款类犯罪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运用,都是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孙律师表示,本次研讨会汇集了来自具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元背景的律师专家,期待通过多视角交流,共同深化对贷款类犯罪辩护问题的研究。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台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唐烈文律师在开场致辞中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他首先对来自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嘉宾及各位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唐律师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金融犯罪辩护热点——贷款类犯罪”这一实务重点,涵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多个议题,旨在推动刑辩业务在金融领域的专业研究与实务创新。他同时介绍,本次活动是兰台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的首次公开研讨。未来,委员会将持续推出高质量学术与实务交流活动,推动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第一位发言的王式宽律师,以《贷款诈骗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为题。王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从“律师如何在接案与办案过程中形成正确认知”这一问题展开思考。他指出,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思维方式的提升,辩护律师应当“站位要高、角度要新”,既要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又要通过大量实践积累经验,拓展法外知识,形成系统化的认知结构。随后,王律师以“张某贷款诈骗案件”为例,深入剖析了司法会计鉴定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的应用与争议,他指出,司法会计鉴定在贷款诈骗案件中对事实与数额认定至关重要,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结合办案经验,王律师提出四项辩护思路:依法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担保人偿债能力进行鉴定,对不合理账面计价的存货申请重新评估,以及对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依法申请排除,为贷款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实务参考。
第二位发言的吴朝华律师,以《单位金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为题。吴律师从法定代表人、挂名负责人及保证人三类主体切入,指出单位犯罪中应依据《刑法》第31条“双罚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刑责,骗取贷款罪中法定代表人多以职务行为推定主观故意;挂名负责人如无实际经营、决策、利益关联可免责;保证人仅在明知虚假、参与造假或从中获利时方构成共犯;单位实施骗贷的,则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位发言的刘丽芳律师,以《贷款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与辩护要点》为题。刘律师围绕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展开分析,重点探讨案发前归还款项、未归还利息、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数额计算及未遂情形的认定等问题。刘律师指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核心计算依据,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应予扣除,未归还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贷新还旧”情形下,应先累计全部贷款总额,再减去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对于连续犯、徐行犯及同种数罪,应累计计算未归还金额;未遂案件则以申请贷款数额为准。刘律师强调,作为辩护人,要在充分理解裁判逻辑的基础上,把握细节、精准计算数额,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位发言的蒋保双律师,以《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与辩护突破》为题,并以“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实务界分、转化与辩护应对”为副题展开阐述。蒋律师从两罪的量刑差异与构成要件切入,系统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逻辑,归纳出七类常见的司法认定情形,并结合典型案例阐释了不具非法占有目的时的辩护路径。他强调,辩护关键在于通过客观证据反证主观故意的缺失,如贷款资金实际用于经营、存在还款安排等均可成为有效突破口。
第五位发言的孙慎律师,以《贷款类犯罪的控辩几点经验介绍》为题。孙律师结合自身原有职业背景及长期办案经验,从经侦与刑侦办案模式的差异入手指出,经侦案件通常“先外围后内围”,询问环节有提纲、有重点,律师可通过侦查问题判断案件方向与证据掌握情况;而刑侦案件则节奏更快、侧重抓捕取证。孙律师认为,理解不同侦查思路有助于辩护人更精准地回应讯问与引导取证。在案件定性上,他强调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侦部门在实务中往往以“无实际足额损失”来把握边界。谈及司法鉴定问题,孙律师指出该领域存在专业参差、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律师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程序合法性,从源头把控证据效力。
第六位发言的王金良律师,以《贷款诈骗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探析》为题。王律师指出,贷款诈骗罪兼具财产侵害与金融秩序侵扰的双重属性,案件处理常涉及刑民责任交织与程序衔接。王律师总结认为,刑民处理原则虽以“先刑后民”为主,但在特定情形下,“刑民并行”与“先民后刑”亦可适用;合同效力独立于犯罪认定,借款人退赔与还款可并行,担保人责任则应依据合同效力及过错程度确定。最后,他强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刑事风险、民事责任及客户利益,制定兼顾多方因素的最优方案。
第七位发言的刘双律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界》为题。刘律师指出,两者在立法中界限模糊、司法中易被混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强调达成合同的手段,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关注合同达成后的履行能力与还款意愿。刘律师引用多个案例及罪名,说明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及贷款归还情况等因素,不能简单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第八位发言的陈钾奇律师,以《骗取贷款罪下金融机构维权路径的选择》为题。陈律师指出,尽管本次研讨主题聚焦刑事辩护,但在贷款类犯罪案件中,作为出借方的金融机构同样面临维权困境。陈律师从金融机构“如何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角度出发,系统梳理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及“刑民并行”三种路径的法律依据与适用风险。他指出,“先刑后民”虽为主流原则,但刑事判决若已明确退赔内容,被害单位再提起民事诉讼往往不被受理;“先民后刑”虽能兼顾追赃与执行,但公安立案难度较大。陈律师结合多起最高法院案例分析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被骗贷款后,并非必须遵循单一路径,而应依据案件性质、判决内容及地区司法实践灵活选择。他最后强调,律师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以“挽损最大化”为目标,统筹刑民程序、评估立案风险,制定最优的维权方案。
第九位发言的唐烈文律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要点》为题。唐律师系统梳理了该罪的六个核心辩护方向:主体资格之辩、“违反国家规定”之辩、损失认定之辩、因果关系之辩、责任划分之辩及贷款审查程序之辩。唐律师指出,刑法第96条所称“国家规定”应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判断依据的核心,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不应作为刑法规制标准。在损失与因果关系方面,他强调,贷款损失往往由市场波动、抵押物贬值等多重因素共同造成,可能减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唐律师同时指出,在单位犯罪中,应审查贷款是否源于金融机构集体决策意志,如经领导小组或行长办公会批准,应认定为单位行为,但实际上还应当充分尊重单位因自身考虑适应市场具体需求而自主决策的权利,而不能简单的动辄予以入罪处理。最后,他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提出应依据岗位职责、尽职记录及免责条件综合判断责任范围,从专业角度防止业务风险被过度刑事化。
最后,来自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事专业研究会副主任张焱南律师进行了总结点评。他对各位发言人的精彩分享表示肯定,并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归纳与提升。张律师指出,本次研讨会紧扣贷款类犯罪辩护的前沿问题,内容涵盖罪名区分、数额认定、司法鉴定、刑民交叉、金融机构维权及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多个核心议题,体现了刑辩实务与理论研究的深入融合。他表示,此类研讨对于促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细化与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并期待未来继续推动此类高质量的学术与实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