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 | 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 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十七)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与质权实现
发布日期:
2022-12-07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知识产权是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其中的财产权益具有交换价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允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特别是高科技行业的企业的资产中大多为知识产权等轻资产,难以匹配传统的以不动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获得融资的条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因此,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缓解知产变成“资产”的困境。例如,201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推广专利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2019年,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2021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服务中小企业力度不断加大[1]。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类,遵循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性。本文主要介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设立与质权实现,为质权人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措施。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质押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述提及的知识产权客体中的财产权利均可出质,实践中常见的质押标的为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和著作权均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为确保质权的实现,出质的质押标的应当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权益,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无法成为出质标的。

此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近年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以地理标志[2]、集成电路布图[3]和植物新品种权[4]质押融资的案例。不过,鉴于实践中仍然是以传统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质押为主,因此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主要指的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质押。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要件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质物需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人应为合法的知识产权人。形式要件上,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前往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一)知识产权质押设立的实质要件

在实质要件方面,质押标的应当为出质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时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就会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5]、《商标法》第三十九条[6]、第四十条[7]、《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8]、第二十三条[9]明确规定了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的有效期,超过法定有效期或续展未获批准的知识产权不得出质。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受地域限制,保护效力仅限于授权国境内。例如,某项在境外为合法有效的专利,其权利人未在国内依法申请且该国与我国并未签订有关知产保护的协议,则原则上该专利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不能成为质押标的。再次,违反法律规定的智力成果不能用于质押,比如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类智力成果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亦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最后,出质的知识产权须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专利权中的署名权等,因属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用于出质。

除质押标的应满足的实质要件外,在出质人方面,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但必须为合法的知识产权人。出质为处分行为,出质人须有处分权。取得原知识产权人或授权人同意,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才可以知识产权出质。在出质的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方可出质,法律和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10]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1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12]、《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3]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质押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此时并未特别区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即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知识产权的质押均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践中,未取得共有人权全体同意且当事人之间未达成约定的,质权登记机关有可能不予受理[14]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15]。

(二)知识产权质押设立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上,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前往有关机关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机关会向质权人与出质人出具材料。通常质押登记的权利是权利本身,但是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16],该规定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一脉相承,以确保转让或者质押标的的价值不被“稀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形式要件对比见下表。

权利类型

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

形式要件

书面合同+登记

书面合同+登记

书面合同+登记

设立时间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质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

质权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登记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版权局

证书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三)知识产权质权有效设立需同时符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有效设立需同时符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若质押的知识产权不符合实质要件,即使质权人收到登记通知书,质权不发生效力。例如,在(2018)闽民终654号案件中,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金燕公司并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协议》上盖章担保的行为对金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金燕公司虽与林某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燕公司签署该《专利权质押合同》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该《专利权质押合同》对金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登记虽具有质权推定力,但并不能最终决定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因作为专利权质押登记基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对金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质押权即使办理了登记,该登记行为也不对金燕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案,笔者理解,金燕公司是专利合法的所有权人,对专利享有处分权,但是鉴于质押专利属于对外担保行为,且被担保人为金燕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越权担保,质押专利的行为不能代表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完成出质人对专利进行处分的合法程序,因此不符合质权设立“取得原知识产权人或授权人同意”这一实质要件,故即使办理了质押登记,专利质权仍未有效设立。

仅满足质权设置的实质要件,未满足形式要件的,质权亦无法设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鄂民终91号案件中认为“劲森公司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劲森公司所有的14项专利权出质给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仅有10项。因此,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仅对办理质押登记的10项专利权享有质押权。”类似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赣民初21号案件中因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未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对上述合同所涉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可能风险分析

各类知识产权存在共性风险,亦有其自身的特别风险。为方便叙述,本文先分析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著作权质押的共性风险,再分别分析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著作权质押的特别风险。

(一)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的共性风险

1.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标的)不稳定性导致质权不稳定

知识产权的权利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到商业环境影响而贬值。如因新技术的产生导致的专利权经济价值的降低,商标权人经营不善或出现负面舆情导致的商标权价值的降低。另一方面是权利本身的失权。除著作权外,专利和商标的专用权均需要通过登记取得确权证书。取得证书后,仍有可能因权利基础本身不存在或权利人的不当使用被宣告无效、撤销,从而丧失权利基础。至于著作权,我国著作权的登记采自愿主义,著作权是自动取得,但登记后的著作权,仍有可能因为其本身是侵权作品而无效。具体的情形可见“特别风险”部分。

2.知识产权质押未办理有效登记导致质权未设立

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要件之一是在法定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实践中可能出现未办理质押登记而通过占有或者交付知识产权证书的方式进行质押,但占有或交付知识产权证书均非有效设立质权的方式。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可复制性,质权人无法排除他人利用知识产权、无法实现对于知识产权的实际控制,故实际占有不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公示方式。与部分权利质权可以通过交付权利凭证设立不同,知识产权设立质权不以交付知识产权证书为条件,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并非权利凭证,交付证书不代表权利的转移。

3.出质的知识产权超过了权利期限导致质权落空

如前文分析,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应关注质押标的有效期或保护期的到期情况。在设立阶段,超过有效期或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无法设立质权[17]。设立质权时需要格外关注质押标的的有效期或保护期的剩余年限。《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第九条规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要长于贷款期限,专利和著作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出质人要承诺按时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权利续展手续。”知识产权是以一定期限的保护换公开,超过期限后的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权利人失去了法律对其财产权益的保护,质押设立所依赖的标的不存在,质权自然就落空。同理可得,知识产权质押后,质押标的有效期或保护期到期届满后,质权亦存在落空的风险。

4.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难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我国相关的知产交易市场并不发达,公开信息较少,评估信息匮乏,缺少评估的客观依据。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知识产权无效情形。变现过程中,多采用一对一变现方式,成本高效率低,在没有合适下家时,知识产权无法实现交换价值。质权实现时,囿于流质条款的限制,质权人无法直接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无法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同时,知识产权质押的质权人一般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要求下其不得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自身也并无开展知识产权的业务能力。因此,纵使取得“优先受偿”的生效判决,变现问题仍是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所在。

(二)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的特别风险

1.专利权

第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质权落空的风险。即便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也可能基于特定情况,被宣告无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专利无效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9年专利无效请求量年均增长12.7%,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面临挑战。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包括主要分为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和不得取得专利权两类[18]。一旦专利权全部或部分被宣告无效,质权人会丧失全部或部分质权,其担保债务实现的目的受到影响。

第二,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从而致使质权落空的风险。《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未按期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质权人当然丧失质权。

第三,质押专利被实施强制许可,进而导致难以变现的风险。强制许可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而给予实施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强制许可制度无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即可实施专利,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因此《专利法》对适用情形有严格限制。在强制许可专利中,虽然被许可人需要依法给专利权人的为合理使用费用,但是在质权人行权之时,专利强制许可情况可能会影响潜在的受让方购买质押专利的意愿,导致质押专利拍卖变卖的困难,从而影响质权人权利实现。

2.商标权

第一,商标被注销导致质权落空的风险。商标被注销有申请注销和到期不续展两种情形。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商标或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当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效力即告终止。到期不续展是商标注册人未在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及六个月宽限期办理续展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商标权。商标权被注销后,商标权质押的基础丧失,质权落空。

第二,商标权被撤销导致质权落空的风险。商标被撤销分为商标局主动撤销和商标局依申请撤销。商标局主动撤销的情形主要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期满仍不改正的,商标局主动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的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被撤销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基础丧失,质权落空。

第三,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导致质权落空的风险。商标专用权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和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经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第10条(禁止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第11条(禁止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第12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随时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包括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第16条(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第30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31条(先申请原则)和第32条(禁止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禁止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除了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申请人只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基础丧失,质权落空。

第四,因商誉降低而导致商标权价值贬损、变现价款难以全部清偿债务的风险。商标权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公众对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而这又与商标权人的经营状况、服务/商品质量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如某食品公司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其认可度降低,商誉价格可能出现贬损,质押商标变现价款难以全部清偿债务,质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受到影响。

3.著作权

第一,著作权出质前已被转让导致质权无法设立的风险。著作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且登记是形式审查,转让著作权无需登记,由此可能存在质押登记前著作权已转让的风险。此时出质人丧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满足出质标的的实质条件,质权无法设立。

第二,作品被认定为侵权导致质权落空的风险。《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作品侵权的概率较高。侵权作品无法产生著作权,侵权作品的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难以通过常规的尽职调查识别风险。琼瑶起诉于正的著作权侵权案,《锦绣未央》侵权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均是通过专业的司法审判才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且认定过程都经历了较长的审理周期。如果以侵权作品为质押标的设立了质权,其风险隐蔽性极强,识别难度大,时间成本高,一旦被认为侵权作品后,作品将失去法律保护,以该作品为基础设立的质押权落空。

第三,已出质著作权受到权利人行使人身权利进而导致难以变现的风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有时限要求外,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著作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在质押中可能影响财产权利的行使,从而侵害质权人权益。如作品尚未发表,作品未发表无法产生经济价值,此时著作权人若不允许发表,不仅作品的财产权益无法实现,而且质权实现以质押标的可转让为前提,未发表作品遑论转让,此种情形下,质权人无法实现自身利益。

四、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防范建议

知识产权质押的的风险依照质押阶段的不同可归纳为三类,不满足设立要件而质权未成立;设立后因知识产权本身不稳定而导致质权丧失;质权行权阶段因质权的可转让性差、评估难而导致变现困难。除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质权登记外,防范上述风险的操作建议如下。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文本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是知识产权质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之一,但签订质押合同仅仅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文本的方式以维护质权人权利,对此有必要在权利质押合同里面有针对性地设计条款,减少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不稳定而导致质权丧失从而影响质权的风险。如质押标为专利时,质权人在出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质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重点关注被宣告无效、未缴费导致专利权丧失,因强制许可可能导致的专利权财产利益降低的情形。如质押标的为商标权的,重点关注商标权被注销、被撤销、宣告无效导致商标权丧失,因商誉降低可能导致的商标权财产利益降低的情形。如质押标的为著作权,重点关注著作权已被转让或被认定为侵权作品而导致著作权丧失,因合理限制或人身权干预财产权行使而著作权财产利益降低的情形。

(二)借助第三方机构减少信息差

为降低因知识产权可转让性差、评估难导致的变现难风险,质权人可以在贷前和行权时利用第三方机构确定合理价格和加快变现速度。目前全国和部分地方在逐步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为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而成立的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联盟。地方上,部分城市已成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如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专章规定了以融资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

因此,质权人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交易中心/交易所、知产评估机构等),与其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出质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出质人所处的行业前景和同业企业发展情况;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待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风险;实现质权时,利用交易中心/交易所的平台优势,增加寻找买方和以市场价格变现的机会。

(三)完善贷后管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

除质权人在贷前应当对质押标的情况进行详细尽调确保质押标的合法有效的权利状态外,因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性,质权人需要完善贷后管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在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质押标的为商标权时,不仅需要关注权利状态,还需格外关注商标权人的舆情,避免因商标权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商标权价值的贬损。除官方渠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的官网)的公告信息了解质押标的的权属变动外,还可通过第三方商业网站补充了解。

此外,也可以通过在质押合同向质权人施加主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使质权人能够及时关注到质押风险。如约定出质人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质押标的的公告,及时通知质押标的涉诉涉执、宣告无效、撤销等权利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

[1] 《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首破3000亿元》,访问地址:http://www.gov.cn/shuju/2022-01/13/content_5667937.htm

[2] 《地标风采:地理标志质押融资6亿元!“新会陈皮”为何如此值钱?》,访问地址: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2/1/4/art_82300_10277164.html

[3] 《浙江省首笔集成电路布图质押落地越城》,访问地址:https://zscq.creditchina.gov.cn/dxal/202204/t20220415_291748.html

[4] 《重庆探索实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贷款 中一种业获首笔300万元贷款》,访问地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zdlyxxgk/shgysy/tpgj/202203/t20220318_10525923.html

[5]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7]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8]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9]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10]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2]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3]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4] 见《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15] 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16] 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17] 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18] 不符合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要求导致无法取得常见情形包括是指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2)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外观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有新颖性、不得与其他合法权利冲突。(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发明与实用新型具有可实现性、外观设计。(6)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7)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取得专利权主要以下情形:(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不得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作者:蔡敏、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