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法律实务指引(八):科技成果评价合规管理要点介绍
发布日期:
2022-12-26

自《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相继废止后,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并实现市场化管理运营是国家乃至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尤其特别的是,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有效运用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全面发力,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发布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为科技成果评价作用的发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价是什么、怎么评、谁来评等问题进行规范,并对原先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各类问题进行了纠正,为社会创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法律审核,则为科技成果进一步发挥作用夯实了基础。本文主要介绍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范围、主体和第三方评价等,供相关企业对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规范管理参考。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定义和作用

一般而言,科技成果评价指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由评价机构对科研成果的工作质量、学术水平、实际应用和成熟程度等予以客观的、具体的、恰当的评价。评价完成后,由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成果评价报告,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结合实务中的经验,可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作用概括如下:提升科技成果的价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得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促进国家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转化推广;使得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单位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提升研发/转化单位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支持等等。

二、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以及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并针对上述三个不同类型成果形成细化的评价标准,从而进行差异化评价,实现对各类科技人才的差异化激励,进而激发各类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此外,《指导意见》还采用负面清单形式,要求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现象摒除,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

(二)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三)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1.分类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2)应用研究成果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3)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4)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2.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要点

(1)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2)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3)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

(4)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5)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3.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1)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2)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

(3)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4)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5)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4.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

(1)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

(2)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

(4)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

(5)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6)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5.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

(1)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

(2)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三、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法律审核要点

通常而言,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可概括如下: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咨询、评价材料初步审查、签订评价委托协议、遴选评价专家、召开评价会议、作出评价结论、交付评价报告。而我们所探讨的评价结果的法律审核则是位于“作出评价结论”这一步骤。

在探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法律审核要点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一要点为坚持并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可信、务实、尽责、规范和尊重的准则,即成果评价活动的相关各方均应保证评价活动的独立性、成果评价专家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议、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公正地完成评价工作、承担成果评价任务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素质、评价依据的材料应真实充分、成果评价人员应勤勉尽责等等。除此之外,对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进行法律审核,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是具有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独立接受成果评价委托,提供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价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等,其中社会化、市场化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是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科技成果评价人员。应是由评价机构指派,按照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业方法,开展成果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除了应具有遵纪守法、熟悉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外,还需熟练掌握成果评价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实用信息技术、具备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技能等等能力。

3. 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可行的原则,根据委托方需求、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价活动条件等因素,科学、系统地设计评价方案,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可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函评),也可采取市场检验、检测报告、线上工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