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法律实务指引(十):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成果转移合同风险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
2023-03-20

企业为有效推进部分科技成果的转化,常通过科技成果转移的方式,获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是,通常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离不开开发人员或企业的技术支持。为此,我们结合实务经验,就企业在受让相关科技成果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无法有效转化的主要风险要点进行分析如下:

一、受让未获取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技术秘密成果

我国当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开发的技术成果在申请知识产权登记保护前,或技术秘密成果全部或部分经申请未获知识产权登记保护,技术秘密成果面临巨大的风险。实务中,笔者在法审多家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也发现部分科技成果合同未涉及技术秘密成果的具体的保护、使用和转让规定或约定。为此笔者着重提示并建议如下:

一是泄密风险加大。企业在这方面的合规制度不健全或开发合同未具体约定,对开发项目涉及人员没有明确的制度指引或合同约束,再加上,技术开发本身要求技术合作各方分享敏感性或保密性知识和信息,合同双方有时也存在竞争和合作的复杂共存状态,合同当事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业的风险加大,一旦泄密,技术开发工作前期投入即化为无有。

二是现行法规未赋予对技术秘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合同亦未约定对该申请权转让附加合理的条件限制,增加了委托开发一方对技术成果实施的风险或成本。第三方受让人相对于委托方而言,几乎未投入技术开发成本,也未承担委托开发的相关风险,通常愿意开具优于委托受让该技术成果申请权的条件,如果未约定委托方的优先受让权并对该申请权转让附加合理的条件限制,导致第三方获得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的权利,这将导致委托方从权利所有权为起点至后技术成果实施全过程可能存在大量不可预测的风险。

三是技术秘密成果未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前或经申请未获该登记情况下,如未对技术秘密成果如何使用做出明确约定,这对于制造企业应用技术成果的一方,可能无异于未实现技术开发目的。

为此,企业在签订科技成果转移合同时,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保密措施、使用限制,以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要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包括采用但不限于开发项目成员列成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未经对方同意成员不得变更的限制等方式,以尽量形成“封闭”的开发环境,保护技术秘密成果在开发过程中的安全。

二、项目进入实验室阶段和小批量验证阶段,技术开发一方关键义务缺失

核心及关键技术的开发立足于技术或原理,技术成果是一种技术,该技术应用于产品,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失败风险。如前所述,高端制造业企业的开发目的,大多不是用于技术储备,而是应用产品,并实现产品的正式投产和量产。

但是,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中,大多合同付款条件对应的技术开发阶段,缺少了如下关键环节对技术开发一方的义务要求,即:在其交付了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在后期必然要进入实验室验证阶段,涉及开模、建造样机或样件、测试、验证、分析、改进、确认、评审、调试优化,小批量验证等,直至相关技术成果应用实现正式产品批量生产(如取得国家行政许可资质或相关产品认证的,应取得该资质或认证)前,这一阶段,未明确约定转让方做为技术服务一方,从就技术的了解程度和开发的专业能力上,企业应该必须要求其提供的合同义务。此项义务是,作为科技成果转让方,在委托或合作开发一方以应用技术成果实现产品商业量产的目的时,转让方应当参与上述环节,作为合同对价的义务内容,否则,企业要么陷入合同再磋商的环节而延缓技术成果的落地;要么前期因技术开发一方因不受落地环节合同义务制约,在开发阶段仅关注技术而不考虑落地,实用性受到较大的影响;等等情况,最终影响贵司商业目的的实现。据此,我们建议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务必增加技术开发一方应承担的上述合同义务,并进行相关责任条款的制约。

三、技术开发项目退出或冻结常见情况作为合同单方解除事由

(一)如科技成果项目系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为背景

通常较有技术实力的企业会承担或参与多项国家或省级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如企业一方以承担的课题项目与其他课题承担单位或非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技术成果受让时,必然受到课题项目合同的技术要求、开发计划、结题验收等合同内容的约束。

且,结合目前正代理的一综与国家课题合同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在技术合同签订时,首部应述明将课题合同内容或相关约定作为了本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上位合同,同时,应用技术成果的一方应该约定因该上位合同变更而享有单方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权,以退出或冻结技术开发项目,避免该方面的合同风险。如涉及课题项目保密,可将课题合同有关部分内容融入该技术合同中,而不披露相关课题。

(二)国内外市场出现了同类或类似或先进于本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或产品配套产业发生了变化

技术开发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如在开发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出了同类或类似技术,或现实中产品配套产业发生变化,该技术没有开发必要等情况时,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一方的企业而言,约定出现此情形时,转让方是否再承担技术再升级或改进的义务,以最大化地减少受让方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关键技术难以或长时间难以突破,超出了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的企业开发成本

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立足于技术和原理,再到技术成果的应用和落地,期间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技术开发过程中,常出现关键技术难以突破,或长期难以突破等情况,导致开发成本不断增加、开发前景日益不清晰等诸多问题,为些,当开发成本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作为技术成果受让一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如系分期付款,在出现该情况时,技术受让一方是否有权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应无条件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四、增加技术开发一方在产品投产进入市场后合理期内的主动技术缺陷提示和适时产品跟踪义务

企业应用开发成功的技术成果实现产品商业化量产,产品正式全面接受市场检验,随时可能发生因地域不同或用户使用差别等情况下引发的产品问题。为最大化防止产品出现问题引发用户索赔,我们建议,在技术转让合同签订环节,同样是基于技术成果转让一方对开发技术成果的了解程度,以及在开发技术上专业优势,明确约定技术成果转让方在产品投产进入市场后合理期内,向应用技术成果的企业承担主动技术缺陷提示和适时产品跟踪服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