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之十六: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2-23

2020年9月25日15时许,东莞开发区一在建实验室内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45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笔者发现大量相关企业进行特种作业由于作业人员没有特种作业资质或相关资质过期,而受到处罚的案例。现本文对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管理制度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以供企业参考:

一、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类: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三、特种作业的人员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的人员资质及管理部门

(一)资格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资格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

(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是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1.撤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2.注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3.离岗6个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将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