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周年特刊 |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之合规运作探析 ——以北京地区集租房项目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22-05-13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房屋,简称集租房,指在集体建设用地[1]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集租房项目的推广,有利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从而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回顾集租房发展历程,2017年7月18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首次提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为开发企业开发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了一个新的用地选择(集体建设用地)。2017年8月21日,原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建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自此,各试点城市正式拉开了集租房建设的帷幕。

本文拟以北京地区集租房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开发运营案例为视角[2],从政策依据、开发模式、申报程序、产权办理、融资方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就集租房项目的合规运作进行探析。

一、集体租赁住房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则上持禁止态度。各地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初探索主要以试点办法的方式开展,比如2003年7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撤销)发布的《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2003年8月1日生效)规定,在北京市怀柔和延庆分别选一个镇开展试点[3]。

而国家层面,2008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此,开始放宽对集体土地入市的管控。2015年0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试点依据。此后,直到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年1月1日生效)发布,才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集租房”政策依据

承前所述,集租房项目初期实践也是以相关部分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并“试点”方式开展,笔者对国家层面关于“集租房”的政策进行梳理,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

政策名称

生效日期

内容概述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016.05.17

文件提出要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2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下称153号文)

2017.07.18

文件正式明确将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提出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企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建设政府性租赁住房交易服务平台、增加房源供应、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3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下称100号文)

2017.08.21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等问题,确定第一批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对于该13个试点城市提出包括总体要求、试点内容、组织实施方面的意见。

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

2018.01.16

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57号)

2019.01.11

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下称22号文)

2021.06.24

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居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2.北京市“集租房”政策依据

北京作为最早一批开展集租房试点的城市,自2017年开始加快集租房项目探索步伐,并日益完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政策细则,笔者梳理北京市层面“集租房”有关的主要政策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

政策名称

生效日期

内容概述

1

《北京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意见》(京国土耕(2014)467号)

2014.10.28

(现已失效)

明确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规范有序,结果可控,注重监管,只租不售。开发方式为集体租赁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开发建设。租赁住房权属为除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及人防工程外,集体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京兴政发〔2015〕32号)

作出日期:2015.10.30

发布日期:2018.01.09

本文件提出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与试点方向、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与重要措施、主要程序与重要环节、任务分解与年度安排、职责分工等工意见。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下称376号文)

2017.10.31

(有效期五年)

明确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原则上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也可在项目地块公开入市交易后,由土地竞得者进行开发建设。以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企业申报的,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新成立的企业所有。

4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下称21号文)

2017.10.31

明确加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支持,包括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要求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5

《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

2018.06.15

提出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项目手续办理、提升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抓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规范配租运营管理。

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体租赁住房立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2137号)(下称2137号文)

2018.09.29

明确了集租房项目立项核准权限为两种,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集租房项目按区级审批方式进行核准;其他集租房项目立项核准由市发改委办理。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权出租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可以成立的联合开发企业为项目主体。该文件还提及了项目主体变更的条件、程序等。

7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京规自发〔2018〕64号)(下称64号文)

2018.12.12

(有效期5年)

提出六项补充意见,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项目经营权出租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价格;用地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确需占用耕地的,可结合“拆除腾退”和减量发展的要求,由区政府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落实;丰富租赁住房类型,满足城市功能和市场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

8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08.05

提出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模式,规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0〕365号)(下称365号文)

2020.12.27

文件特别规定了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参照公租房有关建设标准、严禁以租代售、获得金融支持的方式。鼓励各区政府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使用,或由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直接向各区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家庭配租使用。

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353号)(下称353号文)

2021.11.05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项目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宣传栏,明确租赁住房性质,标明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在宣传推广及运营期间,不得使用“赠送产权”“长期租赁”等虚假宣传字样。

11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下称9号文)

2022.03.17

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进一步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支持社会资本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基金、合作经营、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加快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实施路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84号)

2022.03.23

本市行政区内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复核,通过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定意见。


二、集体租赁住房的开发模式

根据100号文、376号文和64号文的规定,集租房的开发模式可细分为四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企合作开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资开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后由土地竞得者开发(社会资本独立开发)。

(一)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自然可成为集租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在该模式下,一般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集租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国企合作开发

根据64号文及376号文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与国企[4]合作开发[5],多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6]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出资)合作。该种模式下,双方须签订入股联营合同,且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比例在区政府监督指导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国有企业在作价入股(联营)成立的新企业中所持股份转让、变更的,需提前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方案要报区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具体运营模式为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通过新企业共同开发、建设并运营集租房项目,收益和风险由双方依据联营合同共享、共担,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新企业所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通过对新企业的股权间接享有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可以约定以集租房项目收益权为担保进行融资,能够较好激发国企的积极性。

以首创繁星十八里店项目为例,首创新城镇与朝阳十八里店乡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约43.6亿元,合作期限40年。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占项目公司51%股权,每年获得收益分红;首创新城镇负责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获得剩余租金收益。[7]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公布的信息,本项目已获北京市第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享受国家及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与本项目同时获得认定的还有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S1#商业用房等23项)、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大兴区西红门镇“创业之家”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8]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资开发

根据2137号文及64号文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资开发,多指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项目经营权出租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其中,采取以项目经营权出租方式的,应报区政府按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审定。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经营权后,应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不得将经营权转租给其他单位,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此种模式一般涉及代建、运营及移交三个环节,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供地,让渡最长不超过50年的项目经营权(包括占用、使用、运营、管理、收益等权利),并获得保底收益和分红收益。社会资本方负责出资,但在其中并不具有股东身份,而仅是基于委托授权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以取得代建费用及租赁运营费用为目的。相较于社会资本方竞地后独立开发模式而言,该模式仅需投入前期建设开发成本,无需支付土地对价,能极大程度缓解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压力,是社会资本方比较青睐的一种集租房项目参与路径。

以全国首个集租房项目万科泊寓成寿寺项目为例,成寿寺村集体以土地经营权与万科进行合作,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将项目建成后45年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转让给万科。万科每年付给村集体一定的保底租金收益,如果盈利超出预期,则村集体也将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分享部分超额收益。[9]

(四)社会资本独立开发

根据376号文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也可在项目地块公开入市交易后,由土地竞得者进行开发建设。又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0]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资本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成交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

以泗泾有巢国际公寓社区为例[11],该项目地块是上海首块公开出让、用于集租房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为“上海松江区泗泾经济联合社”,其使用权被有巢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1.25亿元底价竞得,土地面积2.1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4.03万平方米,出让年限70年,拟建设租赁住房套数为825套。

在社会资本独立开发模式下,出让和出租方式比较而言,出租方式因社会资本方无需一次性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仅需根据相应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一种较为经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三、项目申报、招标及产权办理

(一)用地条件

根据2018年12月64号文的规定,集租房项目的集体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毗邻产业园区、毗邻交通枢纽和毗邻新城原则,在提前考虑市政配套条件相对完备的基础上,与城乡规划的集中建设区统筹规划,优先选择在集中建设区内进行布局。确需占用耕地的,可结合“拆除腾退”和减量发展的要求,由区政府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落实。

(二)申报程序

根据2017年10月376号文、64号文的规定,集租房项目还应遵照审批程序依次推进。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步,由项目主体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情况、项目申报主体、资金来源、运营模式以及项目推进计划等),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政府函报市规划国土委。

第二步,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规划国土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针对上述前两步骤,需要特别注意64号文的除外条款。也即:64号文规定,本补充意见与376号文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故据64号文规定,除涉及农转用以外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区政府负责依法审批即可。除此之外,2021年6月发布的22号文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第三步,项目主体[12]向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预审、立项、用地和开工建设等批准手续(项目规划、预审、立项等手续可并联开展,农转用批复、占地批复可与项目立项、林地许可同步办理,缴纳防洪费不作为核发占地及农转用批复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在施工前完成),规划条件、用地预审、立项批复、用地批复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均应注明:该项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步,各区政府将项目审批情况上报市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市规划国土委)。

(三)招标方案核准

根据2137号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号)的规定执行。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项目主体自主申请开展招标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项目主体变更涉及招标方案变更的,招标方案变更手续与立项主体变更手续同步办理。

(四)产权办理

根据376号文的规定,集租房项目,项目主体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但权利证书需按项目整体核发,且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须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售。房屋所有权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且权利证书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不得出售。

四、集体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

(一)传统资金来源

根据376号文的规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如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金融机构贷款[13],及入股、联营开发模式下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出资。

(二)拓宽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国务院办公厅、银保监会、住建部等先后出台政策进一步拓宽了集租房项目融资渠道,包括资产证券化、REITs、中央补助资金、公司信用类债券[14]、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允许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

具体如2020年365号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成立的合作企业,可以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权质押、项目预期收益及履行村民(股东、社员)大会民主程序并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资产抵押融资;在项目稳定运营一定期限后,鼓励支持项目建设单位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融资。又如2021年6月22号文,明确由中央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商业保险资金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再如,2022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下称5号文)明确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允许非银机构比如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15]

五、集体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

根据2017年100号文、376号文、2020年365号文、2021年22号文、353号文、2022年5号文、9号文的规定,本文归纳集租房项目运营管理的原则及合规要点如下:

(一)配租对象

集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在本市无房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重点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新毕业大学生、公租房备案家庭等群体。

(二)租金

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按每月收取租金,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每季、每年收取租金,但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

(三)租期

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复核,通过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定意见。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

(五)禁止性规定

严禁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改变集租房用途或擅自提高租金,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得转租。房屋建设单位和持有运营单位在宣传推广及运营期间,不得使用“赠送产权”“长期租赁”等虚假宣传字样。

六、结语

大力发展集租房项目,是促进区域职住平衡、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集体产业稳步发展、加速推进乡村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本文前文所述,不论是建设手续审批、亦或是融资、税费支持方面,集租房均得到国家层面及各地层面的大力支持,多家龙头开发企业也纷纷布局集租房项目开发,该领域市场潜力巨大,相关法律问题更值得关注和探究。

[1] 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对集体建设用地作出明确定义,各省有通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不同角度进行定义,比如因各省定义对应法规的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各地规定存有差异,主要集中于:是否包含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有极个别省份包含住宅用地)。综合比较各省规定,笔者概括其定义是指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2] 本文观点仅适用北京地区集租房项目。

[3] 流转方式包括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条件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

[4] 实践中,此处国企,不仅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亦包括国有参股企业(最低参股比例尚未有明确规定,实操中,建议以有权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论是国企亦或是社会资本参与集租房项目,须经项目用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其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6] 根据64号文的规定,可采用预期租金收益法、成本估算法、市场比较法等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7] https://xw.qq.com/cmsid/20220424A08RPQ00

[8]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wdt/325768380/index.shtml

[9]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1604421994889966&wfr=spider&for=pc

[10]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1] 详见微信号:DW-SUYE,达闻宿业,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三大开发模式,作者无涯。

[12] 依据2137号文的规定,已经核准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如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经市政府批准确认后,新项目主体可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办理立项主体变更手续,并同步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主体变更。根据64号文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前期手续时,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成立的新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也可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后续涉及主体变更的,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13]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30号),自2022年1月30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14]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2022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公告。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3年,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2.60%-3.60%;债券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集租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

[15]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zq/jj/202012/t20201230_208824.html,全国首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REITs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