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硬科技时代下,科研人员向投资人转型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
2022-08-04

随着国家硬科技产业崛起需求的加深,原本沉浸于研发的科研人员在感受到历史使命的同时,也看到了将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时代机遇,于是起身投向硬科技风口,以兼职或发起的方式投身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继涌现了一批独角兽企业,于是乎,博士创业、教授下海,一些科研人员成为了投资硬科技的一股新生力量。

另一边,资本也毫不掩饰对硬科技的追捧与偏爱,VC/PE资本相继开始了“追教授”、“抢博士”,甚至直接去科研所寻找能够产业化的项目靶点。在技术人才与资本双向奔赴的场景下,根据万得(wind)的数据显示,2019-2021年间,近86%的科创板上市企业获得私募股权及创业风投的支持。

当科研人员涌入资本浪潮时,难免心中忐忑,不确定自己的转型是否合规,有没有触犯禁止性规则,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模糊不清,同时,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时常出现因急于整合生产要素,盲目对赌从而造成控制权丧失的凄凉场面。本文拟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中面临的上述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科研人员如何合规到企业兼职

高校和研究院是科技人员的摇篮,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鼓励技术型人才兼职参与企业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也是层出不穷。 

在政策鼓励方面,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科研人员到企业促进成果转化给与了支持,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政策性规定还有很多,均表明了国家层面的态度,支持各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另外,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兼职取得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报告制度。可见,对于科技人员兼职取得股权并没有予以限制。

笔者通过归纳总结该类政策性文件,得出的结论是,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成果转化,并不存在过多障碍,并且有相应福利,即原则上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但要满足几点条件,即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损害单位利益。为避免日后纷争,以及在IPO阶段的顺利进行,建议对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事项作出约定。

例如,在上海瀚讯IPO案例中,监管部门发函要求披露科研人员卜智勇等 6 人分别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与发行人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领薪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独立性。

发行人上海瀚讯回函表示,科研人员兼职情况合规,且已做出约定,由上海瀚讯、兼职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上海微系统所签署《三方工作协议》,兼职人员作为微系统所在职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经过微系统所同意,除微系统所为其保留发放基本工资外,上海瀚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为其发放绩效津贴,微系统所和上海瀚讯分别负责代缴各自发放部分的个税。

此外,微系统所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科研人员投资上海瀚讯及在上海瀚讯任职的行为符合中科院及微系统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离岗创业,未违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关于保留人事关系不超过3年的原则性规定。最终,该情况并未构成上市障碍。

鼓励政策也存在例外情形,而从限制性的角度看,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性文件范围内检索,只检索禁止领导干部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创业经商。在《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它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对于领导干部的范围问题,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附件中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而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对非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此通知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知,领导干部身负管理职责,在高校科研人员中身份特殊、职责重要,因此对领导干部的兼职创业限制较普通人员更为严格,那么领导干部在卸任之后,能否在外兼职创业呢?

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对此做出了回答,“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可见,只要不具有领导干部的身份,在外兼职创业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满足前述总结的条件即可。

二、兼职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

科创板、北交所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对于企业科创属性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而知识产权又是科创属性的集中体现,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是科创企业避免纠纷以及登陆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

在现行的法律中,《民法典》《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针对工作成果归属,首先需经过原单位确认,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的研发成果,排除属于就职单位的职务发明的可能之后,在确认也不存在利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兼职企业谋求利益行为的情况下,原则上归研发企业所有,但也可以在原单位与研发企业之间另行约定。

例如,在国瓷材料重组案例中,证监会问询到:“司文捷持有标的公司 16.51%股权,担任标的公司首席科学家职务,同时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请发行人说明:司文捷是否与清华大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纠纷。”

国瓷材料接受问询后,采取的措施是,请求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司文捷投资及兼职情况出具《情况说明》:2009年12月9日深圳市爱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创有限”)与清华大学材料系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清华大学委派兼职研究人员协助建立爱尔创生物材料研发中心,包括委派司文捷副教授任研发中心首席科学家。司文捷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或学院相关规定利用清华大学或学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深圳爱尔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谋求利益行为。” 另外,清华大学材料系证实司文捷在学院任教期间,亦不属于本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可见,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在排除原单位职务发明且不存在其它侵害原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属于研发人员兼职或创业公司,这也与将成果转化于产业的鼓励政策精神相符。企业IPO过程中,如需论证知识产权的归属,建议一并论证科研人员满足前述兼职条件,从而证明企业研发能力,增加过会机率。

三、创始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该如何对赌

科技人员离职创业 ,既是思维的蜕变,更是角色的转换,向企业家成功转型的关键就是成功整合各类资本要素。知识产权出资的股权架构,技术型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势必要以股权为对价从而整合其它资金要素。虽然IPO阶段监管部门要求清理对赌协议,但在初期,技术出资股权作为创始人仅有的资源,势必以此为对价进行生产要素交换,如人力资本要素、资金要素、资源要素,早期的创始人处于弱势地位,对谈判条件没有太多议价空间,时常无奈与资本签署过于苛刻的估值调整协议,被迫“低估”,将企业控制权置于危险境地。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首先表明一下个人的立场,资本的引入,各方捍卫各自利益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创始人与资本更应是利益共同体,如果在资本注入后,不注重投后管理,也不能把更优质的资源注入创始人团队,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业绩表现上,甚至一旦触发对赌条件,就要剑拔弩张、分道扬镳,那么这样的资本无异于引狼入室,不要也罢。

如果一定要签订对赌协议,比较建议将企业全部知识产权如下维度指标纳入估值体系:研发投入、无形资产权属清晰、技术与主营业务相关度、依赖核心技术盈利情况、专利生命周期、专利侵权可能性、专利稳定性等,对上述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尽可能缩小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由于科技类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研发投入多,且大多数科技企业尚未盈利,因此,此阶段不推荐采用绝对估值法(DCF),而应当采用相对估值法,如可比公司法、市净率法,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参数纳入数学模型当中,求得一个尽可能贴近市场的估值,在这个动态平衡点上,供募投双方商谈股权融资的对价。   

科技人员严守投身企业兼职/创业的边界,约束好回报利益和知识产权归属,不仅是响应落实国家政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长久之计,也是减少纠纷的有效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科技人员投入研发的适当性,确保无形资产权属清晰,确保控制权掌握在以科技发展为目的的创始人手中,这是推动注册制改革,提升我国资本市场质量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