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法律实务指引(四):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签订要点提示
发布日期:
2022-08-22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技术开发合同签订要点,分析在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技术开发合同签订要点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是以形成科技成果为目的合同行为。

(一)非自行开发技术成果的企业,首先需要明确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以评估确定与合同对方的开发模式。

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类,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和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其中,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最本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是不参与合同标的研发工作的,其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而研究开发方则要承担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即按照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则不同:合作的双方不仅要按照约定进行投资,而且都要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双方可以有不同的分工,但不能只有一方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另一方只负责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可见,当事人双方是否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区分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委托开发合同的核心。

(二)明确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签订要点

从整体来看,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同属技术开发合同一列,应遵循技术开发合同设立的基本条款。即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应主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开发内容、范围和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约定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内容、范围、技术目标和要求等,应有明确的技术开发目标;

2. 开发计划及开发进度: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写明开发计划的阶段性计划和具体施行方案、各阶段进度及对应期限、当事人履行地点及方式;

3. 保密条款: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保密条款,对科研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信息以及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情报、资料保密,并约定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4. 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承担:当事人应根据研发过程,确定不同阶段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及违约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5. 技术成果的归属:权利归属是整个合同最关键的条款。若当事人对权利归属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解决。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在技术开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所得到的成果最好也在合同中明确,以避免纠纷的出现。

此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6. 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通常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基础,除此之外,也可以 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7. 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数额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当明确经费的分担数额,即甲方提供多少经费,乙方提供多少经费,在合同条款中都应分别写明。如果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无法明确研究开发经费,可以预先估算数额,在合同完成后办理提取奖酬金手续加以补正。技术开发合同需要明确开发经费的承担方,开发经费的金额、税负承担方、支付方式及支付的时间截点,开发经费的支付与开发计划的先后顺序,对开发合同履行是否有影响。

8. 涉及技术风险的合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任何一个技术开发合同都可能因研究开发活动的失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一般而言,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合同条款内容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不过,合理分担并非指平均分担,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最终使合同双方由于技术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9. 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均是技术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需求进行选择。

二、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影响科技成果权属归属,权属归属决定科技成果是否可以实施转化

企业进行科技成果开发的目的或实施转化或技术储备,且通常有明确的开发、评审、验收、试制、量产和销售的实施计划,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或登记保护的申请权等问题,在科技成果开发完成后,极可能由于权属问题而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开始实施转化或实施储备目的,而影响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计划或开发计划。

(二)全流程转化过程中,企业对于技术研究开发方的需求阶段,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基于技术开发关口流程较长且部分科技成果开发情况复杂,由于实施技术开发一方较为熟悉科技成果,企业如需实施技术开发的一方参与后期的样品试制、产品优化等阶段,建议企业在开发合同或委托合同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阶段、服务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以顺畅推进成果转化。否则,企业在技术成果开发成或交付后,再就后期流程阶段与技术开发一方商议合作,可能陷入被动影响转化进度。

(三)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中,合同明确约定开发技术成果的保密条款

在开发或委托开发中,出现阶段性技术成果,可能来不及申请登记保护,但是,如果泄密,可能导致企业整个开发计划失败,严重的可能失去市场。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人员名单、保密措施、保密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如果人员变化及时进行名单更新。

(四)科技成果开发及转化过程,就可以预估的各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没有必要开发或转化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条款中进行约定

在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过程,可能由于国内外有关单位已经先于本企业完成了开发或取得了领先于本企业的先进打技术成果,或是科技成果开发或转化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资金,超出本企业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本企业需要解除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合同,否则,争议解决部门可能在不清楚开发背景、行业特殊性等情况,而支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本企业无法解除合同,需持续支付合同价款,企业陷入资金困难或长期的诉讼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