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层面关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中招标人的确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面,对暂估价项目招投标中招标人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条款: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本办法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2)《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7日印发)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第9.9.4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暂估价项目招标人的确定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但对于实践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示范文本第10.7.1条对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规定了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经发包人批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两种形式,其中,(1)由承包人单独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批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同时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中标人,承包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应将中标人资料及合同副本报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的,仍然由承包人负责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雄安新区2024年10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与之类似。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作为招标人,且存在三种招标模式:(1)发包人单独招标;(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承包人单独招标。
针对上述三种模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单独招标的界限较为模糊,考虑到暂估价项目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实践中暂估价项目下很少存在承包人单独自行决定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情况,因此即使是承包人单独招标一般也包含发包人审核的要素,而这是否属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则存在一定的理解上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