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情节轻微之辩。
该意见解决了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的前提之一,即“四大宽”,给确定性辩护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前置标准。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公、检、法沟通时达成一致的难度较高,导致辩护目的难以落实。可以考虑套用该《意见》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外框架。从量与度、有无预警后再犯、有无规避调查、反侦查、数额、数量,强调行为人自身特性,做到多角度综合论证,力求支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理由。此种阐述方法要比言之无物的“犯罪情节轻微”之辩更具备采纳可能性。
2.行为人自身特性的挖掘和辩护。
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具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仍然是定罪量刑中需要考量的。该《意见》赋予了该辩护策略更高的含金量。
帮信罪“三低一高”的特点(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特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的现状是该《意见》中“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这一要求的背景。也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政策的由来。在对上述群体从宽处罚的大前提下,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做无罪辩护;犯罪情节轻微的,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
《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内部的培训、学习、各地的会议精神无疑会推行《意见》的主要精神,相应的考核指标也会调整。所以,辩护中遇到“三低一高”的当事人,近期要充分把握政策宽缓的“辩护黄金期”,争取给当事人“高性价比”的辩护。
同时,对于符合“八大严”的当事人,辩护人要给出敏锐的反应。对于证据链条完整的,尽量认罪认罚,避免成为“从严打击”的第一批典型,毕竟认罪认罚是“四大宽”的列举项之一,以“宽”抵“严”,防止出现没有充分解读政策导致辩护无效,当事人被“从严打击”的辩护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