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帮信最新意见精萃笔记及辩点精析
发布日期:
2025-08-01


01


定罪的基本盘和大方向

● 体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综合评判的大方向:结合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及程度


02


定罪标准梳理与辩点精析

(一)主观明知的综合判断标准

1. 针对行为的判断因素:

①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性质(禁止性规定)

②有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

③存在非法获利

2. 针对行为人本身的判断因素

①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

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

③供述和辩解

3. 不影响“明知”认定的情形

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主观明知认定。

辨点精析

1. 综合性判定意味着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及程度任何一项因素不达标,可考虑做无罪辩护,击破其中一环即可

2. 针对行为的辩护由以前的无据可依演变到,如可综合论证行为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不足以推断出具备犯罪嫌疑,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无事后的反侦查行为及实际非法获利的事实,即可多角度,多层面论证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3. 对行为人本身的特性分析可作为脱罪、罪轻理由。对初次参与且无相关工作经历的当事人侧重于展开论证主观恶性与主观明知可能性;几类群体可以从主观恶性、明知可能性、打击意义等方面重点辩护,一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二是与被帮助对象之间无密切联络及合作,只是一般雇员领取固定薪酬且未超过市场合理收入范畴,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群体;三是低学历、老年人、残疾人。

4. 虽规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主观明知认定。但是,对于行为性质有误解,或者通过其供述及自身特性分析后无法判断其主观具有明知被帮助人行为性质的可能性,可作为辩护切入点。

(二)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与“情节严重”相对应

1. 量与度:批量提供、提供功能性改变、接入公用网络功能的设备、软件。

2. 预警史:因异常被采取措施依然再犯。

3. 反侦查:应对话术。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化标准

1. 本人:记住3个(账户数)与30W(资金额)

2. 他人(含单位)30W(资金额)

3. 卡≧20(张) 

辨点精析

1. 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可能实现功能性改变、接入公用网络,该行为是否能够实际实现功能性改变、接入公用网络的程度,是此处辩护的侧重点。

2. 辩护时注意“本人办卡后出售”已成为无效辩点,新标准不再区分“本人”与“他人”。但是,出售、出租本人账户需满足3个以上及30万以上,防止出现打击范围过大。因此,本人小额单账户直接做无罪辩护

(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1. 区分帮信与掩隐的标准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2. 不定帮信罪认定关联犯罪共犯的情形。

①收购、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账户、卡。

②事先通谋、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辨点精析

区分帮信与掩隐的标准给出的是一个宽泛的原则,貌似没有实操层面的指引价值。但个人认为,该表述对于辩护有相对明晰指引及援引价值的点还是存在的,重点看后面“罪责刑相适应”这一部分。

司法实践中,支付结算型帮信与转移型掩隐最难区分。不但界限模糊而且行为竞合。辩护价值在于,帮信只有一档法定型,掩隐有两档,且二者入罪门槛不同。所以,存在“只构成其中一罪”、“同时构成两罪从一重”的情形。此时,要想取得有利的辩护结果,就要运用好“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原则,作为无罪、罪轻辩护的重要依据。

(五)宽严相济政策

 1. “八大严”

严惩组织、职业、跨境

(1)组织或者长期收购、贩卖账户、卡、账号;

(2)组织、利用老、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

(4)跨境

(5)为犯罪提供专业技术、软件、设备;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

(7)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

(8)五年内曾因帮信、掩隐被判有罪或相对不诉;

2.“四大宽”

(1)被诱骗;

(2)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

(4)积极配合追查且有效。

“四大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辨点精析

1.犯罪情节轻微之辩。

该意见解决了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的前提之一,即“四大宽”,给确定性辩护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前置标准。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公、检、法沟通时达成一致的难度较高,导致辩护目的难以落实。可以考虑套用该《意见》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外框架。从量与度、有无预警后再犯、有无规避调查、反侦查、数额、数量,强调行为人自身特性,做到多角度综合论证,力求支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理由。此种阐述方法要比言之无物的“犯罪情节轻微”之辩更具备采纳可能性。

2.行为人自身特性的挖掘和辩护。

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具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仍然是定罪量刑中需要考量的。该《意见》赋予了该辩护策略更高的含金量。

帮信罪“三低一高”的特点(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特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的现状是该《意见》中“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这一要求的背景。也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政策的由来。在对上述群体从宽处罚的大前提下,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做无罪辩护;犯罪情节轻微的,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

《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内部的培训、学习、各地的会议精神无疑会推行《意见》的主要精神,相应的考核指标也会调整。所以,辩护中遇到“三低一高”的当事人,近期要充分把握政策宽缓的“辩护黄金期”,争取给当事人“高性价比”的辩护。

同时,对于符合“八大严”的当事人,辩护人要给出敏锐的反应。对于证据链条完整的,尽量认罪认罚,避免成为“从严打击”的第一批典型,毕竟认罪认罚是“四大宽”的列举项之一,以“宽”抵“严”,防止出现没有充分解读政策导致辩护无效,当事人被“从严打击”的辩护失误。

辩护是一门艺术。刑辩律师不仅在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上要精准,在沟通、洞悉、取舍上也不能有败笔。刑辩律师责任重大,所以对专业能力、综合能力的要求双高。除了对事实与证据要有准确细致的研判与剖析,在利弊权衡中审时度势,在政策解读时嗅觉敏锐,在方案调整时果敢迅捷,都是获取最佳辩护效果不可或缺的能力。


作者:高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