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
1.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确保有一天休息。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优先
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掌握差别是很大的。
以北京为例3,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首先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优先;其次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再次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最后当以上方法确定的基数小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各个单位的执行现状很不统一。相当多数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工资部分作为基数,一些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基数,但由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了加班工资基数确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该标准执行,否则就面临承担因少发加班费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合理设计工资结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对加班工资的基数进行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收入,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法院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4
另外,还有其他对于加班费基数约定有特殊规定,比如上海。
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加班超时面临的法律责任
劳动案件中,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该加班工资请求权产生的要件即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不支付超时加班工资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①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员工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员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6
(二)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
1.核算周期对工资及加班费支付的影响
实践中,在工时核算周期内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某阶段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另一种情况为某阶段工作时间多于标准工作时间。两种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呢?发生第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标准工时的工资核算办法,向员工支付工资,即以日工资为核算基数。由于员工的日工作时间不足法定标准的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及工作安排等原因导致,故此责任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拒付员工全日工资的理由和依据。若发生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可先不支付加班工资,待核算周期届满,综合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若仍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月工时:20.67天×8小时=165.36小时
季工时:20.67天×8小时×3月=496.08小时
年工时:20.67天×8小时×12月=1984.32小时
此外,还需要考虑周、月、季、年具体的法定节假日
对于综合工时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但是,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优先,特殊地区除外
与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相同,详见: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
4.用人单位加班超时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与标准工时制下的用人单位加班超时的法律责任相同,详见: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
(三)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
1.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长,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下,除部分地区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加班费外,员工在其他时段上班的,用人单位通常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对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标准工时制的限制。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员工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但是就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视为加班,各地规定不太一致。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不定时工时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视为加班,但个别地区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如上海7、深圳8、天津9,将不定时工时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也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优先,特殊地区除外
与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相同,详见: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
3.用人单位加班超时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与标准工时制下的用人单位加班超时的法律责任相同,详见: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