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建工领域串标行为导致保证金没收的合规争议
发布日期:
2025-08-05



串通投标,既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也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则是串通投标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相互约定,通过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限制竞争、使某个投标人中标的结果,进而从中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是一种横向联合的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被认定为串标的,面临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即使投标人未中标的,也需要对单位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0.5%以上1%以下进行罚款。除这些法定后果外,大部分招标文件会约定如果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将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后面临上述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被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服评审结果,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甚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起诉的案件。因此,作为招标人而言,一方面需要防范投标人串通投标,确保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出最佳中标人,另一方面也需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澄清机会,减少后续争议。


0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但上述情形更多属于投标人在私下场合进行密谋,一般不会留下书面证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也很难发现。考虑到上述实践难题,便于评标委员会通过分析投标行为及投标文件对串通投标情形进行判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了6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即: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例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即规定,“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目前雄安新区基本实行电子投标,如发现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都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也可能被视为串通投标。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这条规定存在极端例外情况,即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挂靠,这种情况下,可对挂靠公司以弄虚作假理由进行处理。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例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即规定,“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般来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概率比较少,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两家毫无关系的投标人从网站上抄袭了同一篇施工组织方案而导致投标文件基本一致的情况,因此,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只有在不同投标人在一起装文件的时候才会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在开标前是保密的,投标人之间不应该知道对方的存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账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就是为了遏制围标和串标。

02

招标人因投标人串通投标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诉讼风险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为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目前法律仅规定了两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因串通投标没收保证金大多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支持招标人可以因投标人串通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招标文件及承诺函属于双方就投标保证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属于意思自治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新民申1608号江苏博格东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投标人主张招标文件第16.6条属于格式条款,招标人未对招标文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标人注意,违背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法院认为,招标文件第16.6.7条载明:“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提交的承诺书亦载明:“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照招标文件至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书及承诺函,应视为对招标人所发出的有关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承诺内容明知并愿意遵守…结合多次使用同一IP地址及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客观事实,博格东进公司仅以“巧遇”解释该公司与曙一光公司在竞标过程中的异常行为,明显有违一般诚信投标人所应有的基本审慎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博格东进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并驳回其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民申字第652号海盐电器厂与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中认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11月29日向社会发布…招标文件。海盐电器厂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一节第4.5条规定,投(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授予合同’一节第8.22条规定: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的,仍然可以废除授标,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海盐电器厂申称上述规定属违法设置条款,依据不足,难以成立。海盐电器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且在投标函及投标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同意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表明其已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约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及不予退还的具体情形达成了合意,并无不当。海盐电器厂辩称《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2. 支持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是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闽民申760号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中认为,“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在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也是招标投标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先合同义务的规范依据…案涉《投标须知》第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前述案涉招标文件确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也是对双方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明确。本案中,某甲公司在以招投标方式缔约过程中违反在案涉招标文件确定的先合同义务,亦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给予某乙公司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民终1038号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太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中认为:“太湖交通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如果因为四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不返还四建公司高达6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太湖交通公司将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鉴于四建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导致太湖交通公司进行第三次招标,增加了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组织、标差等成本,对此,四建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并考虑四建公司已承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被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不利后果,酌定太湖交通公司退还520万元投标保证金给四建公司”。

(二)不予支持招标人因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没收投标保证金

1. 约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超出法律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属于不合理加重、限制投标人责任

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4)湘0112民初138号判决中认为:“原告甲司在投标过程中,按照招标公司即被告乙司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案涉项目此次招标废标后,被告以原告存在串标行为为由未返还已收取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乙司认定原告甲司串标后,案涉工程招标已废标,原告未能中标,原告已经完成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次,被告面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乙司某项目期栋园林景观工程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该招标文件对原告不发生合同效力,原告在《投标报价承诺书》中对有关保证金的没收作出的两项承诺中,并不包含被告据以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决定的招标文件第6条规定内容,被告以原告违反招标文件第6条规定为由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恶意搅乱我司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影响我司正常招投标工作:(1)投标单位之间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投标人的责任。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在投标过程中串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报告,但无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

2. 虽串通投标但未中标的应返还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皖10民终65号安徽易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议案中认为“歙县经投公司、歙县城投公司公布的《招标文件》第19页第3.4.4条明确约定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或串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易丰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函》第7条及《投标承诺书》尾部注明‘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及整个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上述承诺事项不实,或在本次交易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积极的响应,表明在违法违规情形下,愿意接受‘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约惩罚约束。现易丰公司在案涉项目投标过程中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投标保证金其实质是为了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其目的是为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确保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现易丰公司未中标,案涉投标保证金理应返还且实际已返还;其次,案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分中心作出,并上缴财政,故歙县经投公司、歙县城投公司主张易丰公司向其返还案涉投标保证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结合以上司法裁判案例来看,是否能够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方面取决于是否存在投标人对其做出明确的承诺,即如果仅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未通过签署承诺函等形式做出明确承诺的,可能存在一定的没收风险;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院对投标保证金的性质认定,被认定为先合同义务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等额或酌情赔偿)还是单独的要约承诺并成立合同关系。

03

招标人风险防控措施

鉴于招标人能否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更大程度的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招标人一方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项目被围标或发生其他串标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正确识别串通投标行为,给予投标人合理的解释机会,减少相关纠纷。 

(1)广泛发布招标公告,提前预防串通投标或围标

可以考虑在尽量大的范围内,让尽可能多的潜在投标人知道拟招标项目,发生围标的难度和成本都会增加,围标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2)设置合理的资质条件

对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则不能太苛刻。若不合理提高资质要求就排除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减少,方便彼此之间联络,增加串通投标或围标的可能性。

(3)严格核查主要人员的任职资格,尽可能减少串通投标或围标可能性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拟任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人员都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要求提供在本单位至少连续半年缴纳社保的原件,且拟任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任职,并且保留中标后进一步查证的权利,若查证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取消中标,并报主管部门处罚。

(4)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为降低投标人的投诉概率,更被避免起诉到法院,在评标过程中尽量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若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或在澄清答复中提供通过弄虚作假方式编制出来的虚假材料的,再判定其为串通投标。

[1]《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者: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