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隐形风险之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租承租双重视角
发布日期:
2025-08-11


用地合规,绝非仅仅是拿到一块地那么简单,它是一个复杂、动态且强制性极高的法律遵从过程。 忽视它,轻则导致项目延误、罚款、整改,重则可能面临项目叫停、土地收回,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本文拟对我国的用途管制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实务经验,从土地权利人及承租人的双重视角分析在用地管制制度之下用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法律依据及用途管制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用途管制的依据。国家、省、市、县、乡都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明确每一个地块的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预先进行审批。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设置一系列制度,包括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规划用途,非土地现状用途

1.土地现状用途:所见即所得。(实然状态)

土地现状地类仅仅是土地调查后对于土地客观情况的呈现,是土地的实然状态的反映而非应然状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具体可以通过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或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三调成果、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等内容获知。

2.规划用途:规划部门对于国土利用的安排。

由《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授权政府编制规划,明确每块土地的用途。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违反规划用途即属违法。

从土地规划的层级来看,主要有三大类层级:

用地隐形风险之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租承租双重视角

对于我们用地主体来讲,我们应当主要关注详细规划,这具体涉及地块开发使用。

3.规划地类与现状地类的关系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但是土地利用现状和国土空间规划并无直接的对应和绑定关系。现实中,同一地块的土地调查认定的利用现状和规划用途不一致是常见的现象,即便同一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是农业用地,但是规划用途是建设用地,也并非不合理的情形。

小结:由此可见,对于用地主体而言,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土地的规划用途,并结合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规划用途来对土地进行合规利用。


二、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风险——土地出租承租双重视角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因此,若存在非法改变用途的情形,将面临交还土地及巨额罚款的风险。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对于改变用途的规定相对清晰,实务中较少产生争议,但是,在土地出租的情形下,若存在改变规划用途的情形,违法主体的认定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讲都至关重要。从出租人的角度,可能认为只要建设合规,承租人的行为应当由承租人买单;从承租人的角度,可能认定其并非土地权利人,即便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涉及的是民事责任,不会涉及行政责任的承担。但实际果真如此吗?本文即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分析介绍。

(一)土地权利人:出租人以承租人私自改变用途的,往往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对改变用途事实为明知,主观上存在违法的共同故意”

案例:康辉公司不符责令交还土地及罚款一案(2021)苏12行终52号

【案情简介】康辉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马剑波。2019年8月26日,靖江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反映康辉公司在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3号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情形的举报后,于同日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康辉公司土地违法情况,并对康辉公司进行调查,康辉公司书面委托黄东处理公司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相关事宜。黄东反映:“我单位经营较困难及(考虑)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准备将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3号地块改作对外经营,以增加收入,减轻公司的负担。”2019年9月10日,靖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康辉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向康辉公司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靖江市地籍测绘管理所出具的康辉公司用地勘测定界图显示:康辉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面积为3938平方米。

康辉公司申辩意见:康辉公司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用途进行建设,领取了工业使用用途的房产证,主张案涉房屋建设符合工业用途,康辉公司将工业用途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系第三方在康辉公司出租的房屋内进行商业经营,法院认为康辉公司未办理用地转用手续,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经营性使用,事实认定错误;

行政机关及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租赁协议,实际改变用途另有他人,但康辉公司对承租人将工业用房用作酒店经营应明知,主观上亦存在违法的共同故意。故而以康辉公司为违法主体并无不妥。

(二)土地承租人:承租人承租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因具备改变用途的行为及主观意图,被处以罚款

案例:世博公司不服城建行政处罚一案(2019)苏05行终345号

案情简介:地号72013的宗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于2001年受让获得,土地使用权面积21710.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美嘉公司经批准在该宗地建设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14年2月,美嘉公司与世博公司签订《工厂租赁合同》,美嘉公司将玲珑街88号的整体厂房出租给世博公司,租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34年4月7日止。世博公司整体承租了美嘉公司的厂房后,将该处厂房改造,分租给数十家承租人分别使用,用于开设羽毛球场、水果卖场、以及美甲、餐饮等商业用途。

世博公司申辩意见:世博公司申辩其只是将房屋出租给玲珑街88号创意园的承租人做办公使用,其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自行对室内进行装修改造,园区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对象应当是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对其处罚属于对象错误的问题。

行政机关及法院认定:经查,玲珑街88号美嘉公司厂房地块的性质为工业用地,世博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世博公司整体承租了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厂房后,将整体厂房改造分割成若干大小、形状不同的使用部分,出租给不同的使用人用于开办羽毛球馆、水果卖场、课外教育、以及美甲、餐饮等商业用途。其将一座整体厂房改造成若干“房屋”分别出租给不同的租户用于商业用途的事实,明白无误地表现了世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而以世博公司为对象进行处罚。

小结:由此可见,在国有土地出租的场景下,若存在实际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执法机关更多需要综合改变土地的行为主体去判断违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土地承租人若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也会被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于出租人而言,即便没有直接做出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其作为土地权利人,也对承租人负有监督义务,若对承租人明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视而不见,也存在被认定为违法主体的风险。


三、出租及承租国有土地的实操建议

(一)土地权利人的角度:

(1)严格按照土地审批文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能以国土空间规划发生调整,就直接改变用途。也即,即便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实际上按照现行政策,正面清单的基础上,改变土地用途的政策趋于灵活。比如:城市更新中有老旧厂房更新政策;比如各地逐步印发用地功能兼容的政策,在符合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在符合正面清单的基础上可以兼容其他用途(比如一类工业用地允许兼容商业、商务金融、宿舍居住、公共服务等。)比如,已建成存量建筑,在符合用地功能混合使用规则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功能转换。

(3)在承租之前,充分了解承租人使用用途,并出租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明确要求承租方需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明确非法改变用途的责任承担主体。同时,也要尽到日常的监督义务,即对承租人经营情况进行适当监督,若发现违法改变用途的情形,及时敦促承租人改正。

2. 土地承租人的角度:

从土地承租人的角度而言,在承租土地前,要认真核查承租地块的批准文件,其核查的文件清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用地批准文件,比如划拨批复、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出让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确保批准用途符合自身用地需求,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中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作者:赵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