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纠纷其中一大诱因是保底条款争议,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最终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收益的条款,具体形式包括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签订单独的保底协议或作出保底承诺等。针对保底条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订立的合同中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民间理财领域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裁判也呈现出跟随金融资管领域相关规定的风向,因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宣称为委托人的投资亏损“买单”,最后却拒不履行承诺的现象屡见不鲜,实务中对此争议的司法裁量尺度不一。
虽然有少数法院从意思自治角度出发,认同保底条款效力,认为在不妨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不应将对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定扩张适用至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投资理财中。在[(2023)粤01民终17632号]陈某某、吴某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受托人对委托人作出填补本金损失的承诺,因此该保底条款以及案涉委托合同有效,由受托人承担案涉损失。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案例,原因是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在[(2025)川14民终32号]孙某与刘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事前承诺的本金兜底,因不合理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使投资者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该事前的本金兜底承诺应为无效”。
关于保底条款是单独无效还是会波及到合同整体无效的问题,首先要观察保底条款与其他内容条款是否具有可分性,如不可分离则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在[(2022)沪74民终145号]胡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保底条款属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此时,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在委托合同确认无效后要求受托人向其返还委托资金。
若法院认为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保底无效并不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则双方须依各自过错就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在[(2025)川14民终32号]孙某与刘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孙某委托刘某代管股票交易账户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法院认定“刘某作为受托人明知股票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仍向委托人作出兜底的承诺,具有较大过错,对孙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备股票投资经验,对股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应有明确的认知,孙某在亏损持续出现的情况下,仍轻信刘某的补亏承诺,孙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终认定孙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刘某承担孙某损失的70%。总体而言,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是否波及合同整体的效力尚存在争议,但从大量判决中看到更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从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