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适用过程结算的情况下,发承包人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实行过程结算。因此,发承包单位对合同条款的约定要尤其注意。
(一)施工过程结算条款一般应包含的内容
一般而言,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与过程结算有关内容至少包含过程结算周期、过程结算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审核、争议解决、价款支付安排、支付上限等内容。
例如,根据笔者检索到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示范条款》可知, 适用过程结算的,应在合同中明示,并且应当包括(1)过程结算周期节点;(2)结算范围;(3)过程结算文件;(4)报送和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时限;(5)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和比例;(6)计量、计价争议处理办法等。
再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2024.05.14),根据该通知,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1)结算节点;(2)计量计价方法;(3)风险范围;(4)验收要求;以及(5)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6)措施项目费用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内容。
(二) 施工过程结算条款重点关注内容
1. 关于结算周期
目前各地关于结算周期的划分一般分为按时间(按月或按季度等)或者按形象进度划分两种模式。例如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约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第四项约定,“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按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按层分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合理划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可采用分段、分项、分部位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节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施工单位或者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盘考虑,结合造价咨询单位意见及工程概(预)算来选择合适的划分节点。
结合笔者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检索,仅有部分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试行施工过程结算,结算周期划分也未明确,仅概括性约定“本工程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内容完工时分别进行过程结算”(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昝岗综合文体中心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2025年5月20日雄安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功能分区构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5条),即给予发承包双方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承包人进行过程结算,也避免必须进行过程结算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拖延工期的麻烦。
2. 关于结算程序、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比例
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比例可以参照竣工结算的规定,将过程结算的程序约定为施工单位在过程结算节点编制完成对应的结算文件(应当包括过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方案等结算文件),提交质量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鉴于过程结算可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对于建设单位的审核时限建议可宽泛一些。
支付比例则可结合建设单位内部规定合理确定一个支付上限,例如笔者接触的某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对此约定如下:“发包人应当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的90%,并扣除当次过程结算对应工程已累计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但已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5%,超出部分竣工结算时再另行支付。”
3. 关于人工费和措施费
一般而言,措施项目费的拨付节点,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人工费则仍应保证按月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可以按时拿到劳动报酬,防止不稳定因素出现。
4. 工期索赔
关于索赔范围,对于施工过程结算而言,如将工期索赔定于过程结算中,可能会造成建设单位巨大资金压力。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的《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特别提到,对于在专用条款中如何约定工期索赔,建议“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5. 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
经笔者检索,目前大部分省市关于过程结算的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一般不再调整或者重新审核,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但是,实践中,为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对于过程结算文件中的错误应当予以调整,例如,“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双方仍可对过程结算中错误部分或项目整体汇总计算合理变化部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