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建工合同“过程结算”条款的合规设置与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
2025-09-02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并在该意见中提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

所谓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相较于竣工结算,过程结算将工程款确认、调整和支付分多时点进行,承发包双方易达成一致,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结算纠纷几率。但目前关于施工过程结算仍主要体现为规范层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还并未形成统一趋势。本文拟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层面解读,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事宜进行探讨。

01

建设工程领域适用过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自住建部2014年发布首个关于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层面及各省市也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通过多个文件逐步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过程结算。

(一)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该意见第(十六)条关于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中提到,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二)部门规章

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发布指导意见后,又先后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建办标函〔2015〕1204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重申了推行过程结算的意见。

其中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建〔2022〕183号,对过程结算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明确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

自2019年开始至今,全国省级(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层面的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地方性文件陆续出台,这些地方性文件大多从适用范围、节点划分、结算资料的编制、结算程序及支付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内容仍有待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笔者所在的雄安新区为例,目前从公开渠道尚未检索到专门的关于过程结算的制度文件,仅在部分文件中提及,如2022年6月29日出台的《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按规定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1

2024年7月1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过程结算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43号),规定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结算,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其他投资项目鼓励实行过程结算,并规定“采用过程结算方式的,竣工结算应直接引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不再重新计量、计价”,且过程结算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02

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进度款支付的区别

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进度款支付有如下区别:

(一) 结算时间不同

施工过程结算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双方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结算周期等进行结算。竣工结算则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开始。

施工过程结算不同于进度款支付的最重要一点是,施工过程结算以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为条件,进度款支付无此项要求,一般进度款仅需承包人报送形象进度报告。

(二) 结算范围不同

施工过程结算是对结算周期内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还有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进行结算。

竣工结算则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进行结算,涵盖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费用。

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而言,一般不包括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也不包括索赔价款。

(三) 结算资料不同

施工过程结算需要提交的资料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竣工结算除了施工过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外,还需要竣工图纸等能反映工程竣工情况的资料,结算资料更全面。

进度款支付流程中,一般只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即可。

03

施工过程结算条款注意事项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适用过程结算的情况下,发承包人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实行过程结算。因此,发承包单位对合同条款的约定要尤其注意。

(一)施工过程结算条款一般应包含的内容

一般而言,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与过程结算有关内容至少包含过程结算周期、过程结算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审核、争议解决、价款支付安排、支付上限等内容。

例如,根据笔者检索到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示范条款》可知, 适用过程结算的,应在合同中明示,并且应当包括(1)过程结算周期节点;(2)结算范围;(3)过程结算文件;(4)报送和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时限;(5)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和比例;(6)计量、计价争议处理办法等。

再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2024.05.14),根据该通知,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1)结算节点;(2)计量计价方法;(3)风险范围;(4)验收要求;以及(5)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6)措施项目费用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相关内容。

(二) 施工过程结算条款重点关注内容

1. 关于结算周期

目前各地关于结算周期的划分一般分为按时间(按月或按季度等)或者按形象进度划分两种模式。例如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约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第四项约定,“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按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按层分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合理划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可采用分段、分项、分部位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节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施工单位或者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盘考虑,结合造价咨询单位意见及工程概(预)算来选择合适的划分节点。

结合笔者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检索,仅有部分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试行施工过程结算,结算周期划分也未明确,仅概括性约定“本工程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内容完工时分别进行过程结算”(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昝岗综合文体中心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2025年5月20日雄安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功能分区构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5条),即给予发承包双方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承包人进行过程结算,也避免必须进行过程结算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拖延工期的麻烦。

2. 关于结算程序、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比例

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比例可以参照竣工结算的规定,将过程结算的程序约定为施工单位在过程结算节点编制完成对应的结算文件(应当包括过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方案等结算文件),提交质量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鉴于过程结算可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对于建设单位的审核时限建议可宽泛一些。

支付比例则可结合建设单位内部规定合理确定一个支付上限,例如笔者接触的某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对此约定如下:“发包人应当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的90%,并扣除当次过程结算对应工程已累计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但已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5%,超出部分竣工结算时再另行支付。”

3. 关于人工费和措施费

一般而言,措施项目费的拨付节点,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人工费则仍应保证按月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可以按时拿到劳动报酬,防止不稳定因素出现。

4. 工期索赔

关于索赔范围,对于施工过程结算而言,如将工期索赔定于过程结算中,可能会造成建设单位巨大资金压力。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的《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特别提到,对于在专用条款中如何约定工期索赔,建议“在过程结算时不考虑因工期延误引起的逾期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按总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

5. 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

经笔者检索,目前大部分省市关于过程结算的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一般不再调整或者重新审核,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但是,实践中,为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对于过程结算文件中的错误应当予以调整,例如,“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双方仍可对过程结算中错误部分或项目整体汇总计算合理变化部分进行调整。”

04

结语

过程结算的初衷是通过将结算分节点,方便发包人和承包人及时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因为建设工程周期长,不可控因素多,尤其是将工程索赔和变更等纳入当期结算范围中,可能加大双方对过程结算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工期延误,而且过程结算也要求提高发包人的审核义务,对每个结算周期的结算资料均需加强审核,因此,发承包双方均应注意在合同中尽量将条款约定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 雄安新区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提及过程结算制度的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第43条“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15.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


作者: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