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再保险摊回纠纷争议焦点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5-09-03


目前我国对于再保险合同的管理规定主要见于《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实务中再保险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中通常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可公开查询的司法案例较少。结合本所律师保险行业实践经验及代理再保险仲裁案件经验,部分大额的理赔案件存在不能摊回的风险,再保险人多以原保险人承保及理赔过程中没有履行尽职义务、存在违反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摊回,从而引发争议。

再保险案件摊回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争议焦点

(一)“共命运”原则和理赔跟随原则

“共命运”原则是再保险业务的基础准则,要求再保险人跟随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共命运。《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六条规定:“……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该规定为“共命运”原则提供了直接依据,明确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其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

然而,实践中“共命运”原则常发生争议,再保险人可能主张不赔付超出再保险合同约定限额的损失,不赔付属于再保险合同明确除外责任的损失,也不自动承担分出人的通融赔付。我国法院在适用“共命运”原则时,也特别强调两个关键前提:一是再保险合同本身没有相反约定;二是再保险分出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并尽职厘定保险实际损失。

理赔跟随原则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业示范条款予以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比例合同范本》第二十条和《非比例合同范本》第十七条都包含了标准化的理赔跟从条款。理赔跟随原则适用包含三个核心要素:首先,损失必须同时处于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之内;其次,再保险分出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必须已确定或即将确定;最后,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通融赔付不承担自动偿付义务,此类赔付必须经其事先书面同意才具有约束力。

(二)理赔合作条款和理赔控制条款

理赔合作条款是再保险合同中的基础性条款,其核心在于明确再保险分出人在理赔过程中的资料提供义务与通知义务。具体而言,分出人在处理原保险赔案时,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再保险人提交与理赔相关的必要文件;同时,就理赔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及时向再保险人履行告知责任,保障再保险人对理赔进程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理赔控制条款则赋予了再保险人对特定赔案的决策权,对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理赔案件(通常为高额赔案、复杂疑难赔案或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特定类型案件),再保险分出人在作出理赔决定前,需事先取得再保险人的同意。理赔控制条款的设置,体现了再保险人对风险管控的主动参与,有效避免分出人因不当理赔行为导致再保险人承担超出合理预期的责任,从而平衡双方的风险承担。

(三)再保险分出人尽职义务范围

再保险分出人的尽职义务要求分出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履行各项义务,确保再保险合同的公平履行。

1. 谨慎核保义务。分出人在承接原保险业务时,需对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被保险人的资质信誉、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全面、审慎的核查。

2. 如实告知义务。在办理再保险分保时,需将核保过程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包括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自留责任及原保险有关情况、可能影响再保险人风险判断的瑕疵或特殊情况)如实告知再保险人。

3. 理赔调查义务。在理赔阶段,分出人需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充分的调查核实,包括现场查勘、损失原因鉴定、损失金额核定等环节。调查过程需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确保获取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为定损和赔付提供可靠依据。

4. 严格执行条款和流程义务。分出人需严格遵守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以及行业惯例和内部业务流程,在承保、理赔、分保等各个环节规范操作。例如,在理赔时需严格依据保险条款认定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责任;在分保时需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方式办理分保手续,确保再保险人的责任明确、清晰。

及时支付再保险费用义务。分出人需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保费(包括分保费、手续费等)。再保险费用的及时支付是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之一,若分出人拖延支付,可能影响再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

大额赔案处理过程中再保险分出人的重点关注事项

  从近年行业实践看,信用保险业务理赔存在较高的风险,因而也容易引发再保险摊回争议。

(一)明确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就相关争议点及时与再保险人沟通,避免对保险责任范围等产生争议

1. 厘清保险责任范围,减少划分争议

首先,精准划分跨保单责任。再保险大额保单可能横跨多个保单,分出人应当逐一核查交易时间、对应合同及保单生效期,制作对应清单,并附上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佐证,提交再保险人确认,避免因归属错误导致超限额拒摊;

其次,规范承保与非承保部分划分。严格要求保险合同约定,提供包含订单号、交易标识的完整清单,主动与再保险人确认承包所涉交易范围,形成书面共识,确保再保险人审核时无歧义。

最后,统一责任范围理解。就“承保风险”“除外责任”等核心条款,主动与再保险人进行确认,避免后续理解偏差。

2. 明确保险事故发生起算点认定

考虑到大额再保险案件的交易往来的周期可能较长,以内贸案件为例,实务中可能会对“长期拖欠期限”的起算点认定存在争议。分出人可建立与被保险人的还款进度跟踪机制,实时记录每月还款情况,一旦出现逾期,立即书面通知再保险人。

3. 补充核查贸易真实性,夯实保险责任基础

再保险人可考虑对被保险人与其交易对手之间的往来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往来的真实性,对再保险人可能质疑的交易环节主动配合补充资料,确保基础交易真实合法,避免保险责任相关争议。

(二)严格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避免再保险协议履行相关争议

1. 严格履行再保险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再保险合同及时完整披露信息。建立案件进展同步机制,对可能影响再保险责任的事项,均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函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附相关证据;定期汇总案件进展报告,确保符合再保险协议的披露要求。

2. 严格执行理赔控制条款

严格执行赔付前审批条款,任何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行为,事先取得再保险人的书面批准。赔付前向再保险人提交赔付方案(包括赔付金额、依据、计算方式等),待其出具明确书面同意后再执行付款,留存审批文件及付款凭证,避免因“擅自赔付”被拒摊。

3. 合理控制费用与限额,降低自行承担损失风险

严格管控费用支出。对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实现费用,提前核查是否在再保险承担范围内,发生费用前书面通知再保险人,说明必要性及金额,争取其认可。

(三)保留收集各类通知等证据,防范潜在再保险纠纷争议

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中,存在大量基于行业惯例的沟通与确认环节,例如通过邮件确认再保险份额、签回分保条等,同时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也多依赖邮件、微信等完成。这些沟通记录、确认文件及履行凭证是证明合同义务履行状态的直接证据,在潜在纠纷中对责任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在赔案处理全过程中,需建立系统化的证据留存机制。对于与再保险人之间关于分保条件确认、赔案调查进展、赔款支付审批等所有往来信息,均应完整保存原始载体(包括邮件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签收回执等),并按业务节点分类整理归档。

(四)关注再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安排

部分再保险合同采用国外版本,其争议解决条款常约定在境外地点(如伦敦、新加坡)进行仲裁,并适用国外仲裁规则,这会显著增加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程序复杂度。从降低纠纷处理难度的角度出发,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应优先考虑由国内仲裁机构管辖。同时在仲裁条款中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作者:兰台金融法律事务部  薛媛、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