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营促进法》正式实施,旨在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并将其确立为国家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政策。2025年7月30日,最高院进一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第8条明确“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
涉及民营企业中内部腐败问题,最频发的罪名之一,是职务侵占罪。而区分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本文也借此展开。
一、案情介绍:
近日,笔者承办了一起公司内部的刑事案件,公司方以职务侵占罪报案。案件的总体情况是,企业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合作的方式,虚增业务成本,侵占了公司财产。
笔者代理的是企业员工A。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详细情况为:A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虚增项目成本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但能够降低项目成本,完全依赖于A与供应商具体对接人员B的私人关系,即A与B是好朋友,因此A才能从交易中才能获得低价。然而,A以正常市场价格虚报项目成本,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人员B再从中拿出一部分回扣给A。
二、观点碰撞
实务中,对于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认定:
第一种,认定A涉嫌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行为人伙同他人虚报业务成本,给公司造成了财物损失,即公司原本可以支付更少的费用,但行为人通过虚增业务成本的方式使公司多产生了费用,造成公司的“预期收益”减少。
第二种,认定A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非公受贿罪”。理由是行为人并未直接给公司造成财物损失,因为市场价就是供应商给公司的常规报价;但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便利,为供应商获得交易机会,并收受了供应商的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职务侵占罪与非公受贿罪的异同
职务侵占罪与非公受贿罪的共同点是,犯罪主体均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犯罪行为与公司职务相关。
两罪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危害行为上:
1.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公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外部市场秩序。
2.危害行为: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而非公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的财物,而非公受贿罪的对象是行贿人的财物。
四、具体到本案的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更倾向于认定为非公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即已属于公司所有或公司依法确定能够取得的财物(如已签约的合同款、已确定的应收款)。
而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能以低价成交,完全依赖于员工个人独有的社会关系。若员工不提供这种个人资源,公司本就无法获得这笔优惠。因此,外部第三方让利的那部分差价并非公司已拥有或必然取得的财产(即“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而是第三方基于员工个人因素自愿放弃的自身利益。这笔钱在法律上仍属于第三方,而非公司财产,故员工将其据为己有并不符合“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要件。
当然,如果公司已与第三方(供应商)锁定价格(如合同约定),员工再私下沟通、让对方降价并把差价据为己有,则这部分差价属于公司的可得收益,可认定为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
回到本案,应如何评估员工A收受回扣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身份,为第三方(供应商、客户)谋取了“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并因此收受第三方给予的“回扣”或“好处费”,这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构成要件。
结语
民营企业不是“法外之地”,内部腐败是侵蚀民营企业健康肌体的“蛀虫”之一。对民营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既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直接保护、对内部管理秩序的有力维护,也是净化商业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
而区分民营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与非公受贿罪,关键在于辨别案涉财物的行为性质,具体在虚构成本类案件中,要看这类成本或费用的差价来源。若差价属于公司已确定的应得收益,员工的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若差价是第三方基于员工个人因素所提供的让利,员工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