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涉虚拟货币纠纷司法裁判分析:从规则演变到实践应对
发布日期:
2025-09-12


在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虚拟货币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创新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与社会问题。由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吸引了广泛的主体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导致涉虚拟货币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将会结合监管规则的变化与已生效的判例,观察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下,涉虚拟货币纠纷背后的司法裁判思路。

一、监管制度变迁:步步收紧的 “紧箍咒”

2013年至2016年的初步界定期。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比特币为 “特定虚拟商品”,这一界定给虚拟货币在法律领域初步定了位。它虽然禁止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但给非金融性持有留下了一定空间,此时监管主要聚焦于防范洗钱风险,并没有完全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到了2017年至2020年的严格管控期,《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直接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给疯狂的虚拟货币市场泼了一盆冷水。紧接着《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呼吁会员单位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监管逻辑明显转向了遏制金融投机和系统性风险。这一系列操作,牢牢控制住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的不稳定因素。

从2021年至今,进入全面禁止期。《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甚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更是把 “挖矿” 列为淘汰类产业。到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洗钱手段,形成了从交易到挖矿再到处置的全链条打击。

二、司法裁判分析:合同效力与财产权的微妙平衡

在民事领域,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行为大多是无效的。这背后的依据是双重的,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以及第9条的绿色原则。就像(2023)鲁14民终2174号“矿机” 买卖案件的判决中提到,“挖矿” 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另一方面,法院通常会引述整治规范虚拟货币交易、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认定其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2021)京0101民初6309号判决就援引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的通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通知、规定,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关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行为与关系,因其具体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损失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比如在(2021)京0101民初6309号中对“挖矿”合同认定无效后,进一步阐述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风险投资活动,在过程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案中原被告对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均有一定的过错,相关后果由各方自担,对原告主张比特币损失就没有支持,充分体现了 “谁过错、谁担责” 的司法倾向。同样,在(2021)黔01民终 7896 号案件中,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关于虚拟货币投资款返还的判决,并明确指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案涉是网络虚拟货币,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不过,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也有一些例外情形。虽然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呈现逐步加强的态势,但目前尚未明确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在央行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未将“持有虚拟货币”列为违法行为。在不同层级的法院判例中虽然认定了虚拟货币的投资、借贷等行为无效,但没有否定虚拟货币被合法占有或持有的客观事实,比如在(2022)京01民终5972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莱特币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相关行业规定已经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这说明非交易性的虚拟货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获得法律有限承认的。

目前在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裁判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在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往往被否定,相关合同大多无效;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承认虚拟货币的 “刑事财物” 属性,这就出现了同一虚拟货币在不同司法场景下截然不同的认定情况。而且,对于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收缴后的处置标准也不明确,没有详细的操作细则。

三、结语

从过往案例来看,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的司法裁判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认知规则。未来立法将集中在填补虚拟货币财产权属与处置规则的空白,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为金融创新留出一定空间,实现两者的平衡发展。作为律师行业,需要在政策边界与法律原则之间的精准权衡,在民事效力否定与刑事财产认定的二元逻辑中探寻契合个案的裁判方向。如何在 “全面禁止相关业务” 的监管红线内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持有权益、在司法认知分歧中为个案争取有利定性,考验的是对虚拟货币复杂属性的深度理解、对监管政策演进逻辑的精准把握,以及将规则与个案事实灵活适配的实务能力。

作者:罗皓、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