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相关规定,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主体资格的认定,责任范围应具有精准性。仅限定为公司股东,且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正常行使权利的股东不在此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持有公司股权,即使实施滥用行为,也不属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其滥权行为应通过信义义务追责,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区分适用。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认定纵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核心,《九民会纪要》将股东滥用行为归纳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类。
第一,人格混同。人格混同的本质是公司丧失独立财产与独立意思表示能力。《九民会纪要》第十条明确指出财产混同是判断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业务、人员、住所混同仅为补强证据。
实践中,财产混同的典型表现包括: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未作财务记载。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无区分,银行账户混用。公司财产登记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实际占有使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财务混乱。需注意的是,单独的人员、业务或住所混同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必须结合财产混同才能成立。
第二,过度支配与控制。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本质是股东通过操控公司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经营能力,沦为股东逃避债务、输送利益的工具。《九民会纪要》第十一条列举了五类典型情形,实践中需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流程、交易实质等证据综合认定: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间的利益输送。母子公司之间交易收益与损失的不公平分配。脱壳经营逃避债务。操控公司重大决策。
第三,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投入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行业风险明显不匹配,且股东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九民会纪要》第十二条强调,认定资本显著不足需满足“客观 + 主观”两个要件,实践中因标准模糊,适用时极为审慎,通常需结合其他滥用行为综合判断。
客观要件方面,需结合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判断资本是否显著不足。主观要件方面,需证明股东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常见表现包括,股东明知资本不足仍盲目扩张业务;股东通过抽逃出资、关联交易等方式故意减少公司资本,导致公司资本空虚。需注意的是,资本显著不足不同于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讨出资等路径维权,资本显著不足是出资额与风险不匹配,需结合主观故意与损害结果才能认定。
(三)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要求股东的滥用行为已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若债权人仍可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实现债权,则不满足该要件。实践中,严重损害的认定需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债权实现情况,核心标准是公司丧失偿债能力,具体表现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实现。公司停止经营且无恢复可能性等其他情形。需注意的是,严重损害需达到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程度。若公司仍有足额资产可供执行,或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代位权实现债权,则不满足结果要件。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要求股东的滥用行为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 直接、主要原因,而非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次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