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销售不匹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风险等级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产品;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1)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2)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3)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二)禁止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三)禁止突破评估次数限制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交易时,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四)禁止变相降低门槛或公开推介私募产品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五)强制出具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前需基于客户评估结果出具匹配意见,不匹配时应劝阻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六)强化线上销售与适老化设计:线上渠道需嵌入适当性流程,兼顾老年人等群体使用便利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七)履行特别风险提示义务:需清晰说明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退保损失、费用构成等关键信息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1)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2)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3)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4)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5)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6)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7)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