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 |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系列:美国(纽约州)跨境婚家与财富传承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0-24

随着中美人员往来日益频繁,跨境婚姻缔结、家庭关系安排及跨境财富传承,已成为高净值家庭必须审慎应对的核心议题。美国作为中国移民与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其婚姻家事法律制度及财富传承规则与中国法律存在显著差异,此类差异直接关涉当事人及家庭的核心权益。为此,兰台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特邀持有美国纽约州、新泽西州及佛罗里达州律师执照、且深耕跨境法律事务的Alex Heckscher何显德律师,就美国在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跨境财富传承等领域的关键法律规则展开深度解析。

美国结婚相关法律制度

(一)结婚登记法定条件

以纽约州为例,其结婚登记的条件设置较为宽松,核心限制集中于年龄与婚姻状态两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独立申请结婚登记;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需办理结婚登记,则需履行特别程序,包括取得父母同意,特定情形下还需经法院批准,其中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满足法定程序要求后,理论上具备结婚资格。

在婚姻状态层面,仅未婚自然人有权申请结婚登记,法律严格禁止重婚行为。若申请人存在既往婚史,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明,以证明当前婚姻状态符合法定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生效判例,同性婚姻在美国具备合法性,纽约州亦明确允许同性婚姻登记,保障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二)结婚登记操作流程

纽约州的结婚登记流程相对简便,通常无需律师介入即可完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需共同前往市政厅提交结婚登记申请并领取婚姻许可证;自领取婚姻许可证之日起,需经过24小时的法定等待期,方可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此点与内华达州等允许“闪婚”的州存在明显差异。

在结婚仪式环节,需要至少一位见证人,年龄没有限制,但是建议最好18岁以上(能在法庭作证的人),且主持结婚仪式的人员必须持有纽约州颁发的婚姻主持许可证;若主持人员未取得该许可证,则需另行安排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仪式的合法性。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状态声明书等基础法律文件。

(三)境外结婚证的承认规则

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合法颁发的结婚证通常予以直接承认,无需申请人办理额外的认证或公证手续,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境外婚姻的内容违背纽约州重大公共政策,则该结婚证将不被承认。

在实务操作中,当境外结婚证用于移民申请等特定用途时,相关行政或司法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的翻译文本,且翻译文本需附具翻译人员出具的宣誓证明,同时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婚姻状态声明文件。例如,中国公民持中国境内合法办理的结婚证在纽约州使用时,在完成符合要求的翻译后,通常可获得相关机构的认可。

二、美国离婚法律制度

(一)离婚基本制度:方式、管辖与程序

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需由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再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诉讼离婚则需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后续程序涵盖财务信息披露、证据发现、庭审等阶段,案件审理周期因案情复杂程度存在较大差异。

在管辖法院确定方面,纽约州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通常以“居民身份”为核心连接点,要求离婚双方中至少一方为纽约州居民。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原则上属于公开司法记录,但当事人可就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向法院申请保密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若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仍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提起离婚诉讼,但程序复杂度将显著增加,审理周期也会相应延长。

关于离婚案件的费用,主要包括法院诉讼费与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金额相对固定,而律师代理费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及资产规模、律师资历等因素确定,对于高净值人群涉及的复杂跨境离婚案件,律师代理费可能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美元。

(二)无过错离婚为原则

纽约州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亦无需证明婚姻破裂的具体细节。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挽回地破裂”的认定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婚姻关系的实际状态,不存在“因一方不同意离婚而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均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出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在纽约州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核心事项的影响也微乎其微,法院主要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而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三)财产分割规则:以“公平分配”为核心

纽约州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采用“公平分配”原则,该原则的适用以准确区分“婚内财产”与“婚外财产”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婚内财产主要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获得的收入、奖金、共同接受的赠予财产、共同投资所得等;婚外财产则包括一方婚前已合法拥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单独接受的赠予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外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

在具体分割财产时,法院并非简单采用“平均分配”方式,而是综合考量多项因素确定公平的分割比例,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双方当前的经济状况与未来收入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需求、双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等。

在实务中,存在几种特殊情形的财产分割规则需要注意:一是过错行为的影响,如前所述,出轨等过错行为通常不影响财产分割结果;二是婚外财产的转化,若一方将婚外财产与婚内财产混合,可能导致婚外财产性质转化为婚内财产,进而参与分割;三是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若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意图是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参与分割,实务中常因出资意图举证困难产生争议,法院通常结合出资时的书面约定、双方陈述、家庭习惯等证据综合判断;四是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毁损婚内财产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资产,并在分割财产时对该方作出不利调整,通常会判决其少分或不分相关财产;五是跨境资产的处理,纽约州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有权将夫妻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纳入考量范围,以实现公平分割目标,但对于位于美国境外的资产,法院判决的执行需依赖资产所在地法院的承认与配合,存在执行难度。

此外,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要协议签署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公共政策,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需特别注意的是,协议不得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等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事项,此类约定无效。在财产举证方面,法律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证据发现”权利,即使仅掌握财产线索,当事人也可通过法院向银行、证券公司、房产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出传票,强制调取相关证据;同时,诉讼双方负有全面、坦诚披露所有婚内财产信息的法定义务,若一方故意隐瞒或遗漏资产,将面临法院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认定相关协议无效、在财产分割中对其作出不利判决、处以罚款等。

(四)子女抚养与探视: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唯一标准

纽约州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始终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裁判标准,不预设父母任何一方享有优先抚养权。法院在判断“最大利益”时,会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如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时间精力等,为子女提供稳定生活环境的能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强度,父母是否存在虐待、忽视子女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等。对于年龄较大、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听取其意见,但该意见并非决定性因素。

在实务中,对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美国司法实践通常不倾向于将兄弟姐妹分开抚养,除非父母双方明确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由一方获得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与兄弟姐妹间的情感联系。

关于子女抚养费,若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依《子女抚养标准法》(CSSA) 以双方合并年收入为基数(上限现为 148,000 美元),按收入比例及子女人数计算:1名17%、2名25%、3名29%、4名31%、5名及以上不少于35%。若合并收入超上限,法院会结合父母和子女的经济状况、健康需求、生活水准、税务影响等多项法定因素决定是否提高抚养费。

探视权是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鼓励父母通过协商达成探视协议,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从保障子女最大利益出发,判决合理的、有规律的探视方案,常见的探视方式包括周末探视、节假日探视、寒暑假探视等,以确保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持续、稳定的情感联系。

(五)赡养费制度:基于实际需求的灵活判定

赡养费的支付并非离婚案件带来的必然结果,法院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判断是否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支付金额及支付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考量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的收入能力与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水平、支付方的实际支付能力、接收方为家庭作出的非经济贡献、双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等。

在实务中,赡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与婚姻存续时间相关联,长期婚姻(如存续时间超过20年)的赡养费支付期限可能较长,甚至可能直至接收方再婚或双方一方死亡。赡养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当事人也可通过协议约定赡养费相关事项,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共政策,法院均会予以认可。

(六)夫妻债务承担规则:区分婚前与婚内债务

美国对夫妻债务的承担采用“区分原则”,明确划分婚前债务与婚内债务的责任主体。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法律通常推定为“婚内共同债务”,即该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产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该推定可被推翻,若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另一方未经其同意,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如一方擅自进行高风险投资失败产生的债务、因个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擅自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等,则法院可认定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七)离婚判决的执行与跨境承认

离婚判决的执行由作出判决的法院负责,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依法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判决内容的实现。

在跨境执行方面,若离婚判决涉及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产,且被执行人在该地区不配合执行,则申请执行人需向资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纽约州法院的离婚判决。根据国际司法礼让原则,美国法院通常倾向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合法离婚判决,但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目前难以在美国直接获得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实践中通常需要当事人在对方国家或地区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由当地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后再申请执行。

(八)特殊婚姻关系与非婚生子女权益

纽约州美国法律不普遍承认“事实婚姻”,仅对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如当事人在纽约州以外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州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迁入纽约州,且符合严格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予有限承认。因此,对于在纽约州境内形成的一般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存在类似于离婚案件的法定财产分割程序,若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法院主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书面约定等证据确定财产归属。

在子女权益方面,纽约州法律明确规定,无论父母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享有同等的抚养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父母对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等。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通过自愿认领或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后,生父需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对生父财产的继承权。

三、美国继承与跨境财富传承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规则

法定继承制度以“近亲属优先”为基本原则,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通常均等,但法院可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因素作出适当调整,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判决其多分遗产。

在遗嘱继承方面,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有严格要求,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一是立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认知自己的财产状况与遗嘱内容;二是遗嘱需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三是遗嘱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立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四是遗嘱见证人需符合法定资格,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在中国内地订立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遗嘱,其在美国的效力认定属于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纽约州法院通常根据本州冲突法规则审查遗嘱的效力,而非完全遵从遗嘱中约定的适用法律,审查重点包括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如是否符合纽约州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与实质合法性,如立遗嘱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违反纽约州公共政策等。因此,此类遗嘱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在跨境订立遗嘱时,咨询两地律师以确保遗嘱效力。

(二)继承过户程序与税费规则

继承财产的过户程序通常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向遗嘱认证法院提交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清单等材料,申请启动遗嘱认证程序;其次,法院审查材料无误后,确认遗嘱效力,任命遗嘱执行人;再次,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最后,在完成遗产清理后,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约定或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并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

在继承税费方面,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联邦遗产税与州遗产税。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美国联邦遗产税对每位逝者的遗产设置较高的免税额,仅对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征收遗产税,税率较高。纽约州亦单独征收遗产税,其免税额远低于联邦遗产税免税额,超过免税额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遗产税。

(三)跨境继承的特殊规则

对于非美国居民在美国留有资产的情况,其遗产继承仍需遵守州法律规定,通常需启动各州的遗嘱认证程序。由于此类继承涉及跨境因素,实务中建议由中美两国律师协同处理,确保跨境继承方案的一致性与合法性,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继承程序受阻。

在境外继承判决的承认方面,纽约州法院基于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作出的继承判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予以承认,这些条件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判决程序公正、判决内容不违反纽约州公共政策、判决已生效且具有执行力等。若州法院承认境外继承判决,则当事人可依据该判决办理境内资产的过户手续;若法院不承认,则当事人需重新提起继承诉讼,由州法院作出新的判决。

此外,法院理论上有权对被继承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处置,但对于位于美国境外的资产,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需依赖资产所在地法院的承认与配合,若资产所在地法院不承认法院的判决,则判决无法执行,因此,跨境继承中资产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四、信托与保险工具在跨境财富传承中的应用及税务认定

(一)美国税务居民从境外信托获取收益的税务认定

美国税务居民从境外信托获取收益的税务处理是极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需结合信托结构、信托性质、收益类型等因素个案分析。

美国税法对“外国信托”设有特殊规则,若境外信托被美国税务局认定为“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有权撤销信托、变更受益人或调整信托财产分配方式,或实质上被认定为委托人已将信托本金权益转移给受益人,则即使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仅能获取信托收益,放入信托的全部资产价值仍可能被视作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予,从而触发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不过具体案件仍需个案分析,Alex 建议务必与设立信托所在地的本地律师深入讨论,并就具体税收问题与专业税法律师合作确认。

(二)境外保险产品在美国的税务处理

境外保险产品在美国的税务处理,核心取决于美国税务局对保险产品的“定性”——即认定其为“保险产品”还是“投资产品”。根据美国税法,美国境内合法发行的人寿保险产品,其死亡理赔金通常免征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这是美国人寿保险产品的重要税务优势。

当然,也有的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功能,此类产品的现金价值会随投资收益增长,部分产品还允许投保人提取现金价值或获取分红。对于此类产品,美国税务局可能不将其认定为纯粹的保险产品,而是归类为“投资产品”若被认定为投资产品,则产品产生的现金价值增长部分、分红收益,以及部分赔付金,均需被受益人计入应税收入,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总结与建议

中美法律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的差异显著,涉及结婚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规则、跨境税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多个方面,这些差异为跨境家庭带来了法律风险与挑战,也凸显了专业法律规划的重要性。

对于有跨境婚姻或财富传承需求的家庭,核心建议包括:一是提前规划,在缔结跨境婚姻、进行跨境投资前,咨询中美两地律师,了解相关法律与税务风险,制定相应方案;二是重视协议的作用,合理运用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遗嘱、信托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资产传承安排;三是依赖专业协作,在处理跨境离婚、跨境继承、跨境财富传承等事务时,聘请中美两地律师与税务专家组成专业团队,确保方案合法、高效、节税;四是关注法律与税务政策变化,中美两国的婚姻家事法律、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可能随时间调整,需及时更新规划方案,规避政策变动风险。

作者:Alex Heckscher、王丽、唐梦